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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信用卡诈骗判刑案例。信用卡恶意透支二十万要判刑多少年,罚金多少

2024-05-20 10:25 分类:经济犯罪 阅读:138
 

信用卡恶意透支二十万要判刑多少年,罚金多少 (一)

信用卡恶意透支二十万要判刑多少年,罚金多少

涉嫌构成信用卡诈骗罪,恶意透支20万元属于数额巨大,处五年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五十万元以下罚金。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九十六条【信用卡诈骗罪、盗窃罪】有下列情形之一,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五十万元以下罚金。

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使用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使用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的;

(二)使用作废的信用卡的;

(三)冒用他人信用卡的;

(四)恶意透支的。

前款所称恶意透支,是指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催收后仍不归还的行为。盗窃信用卡并使用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五条  使用伪造的信用卡、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作废的信用卡或者冒用他人信用卡,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在五千元不满五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额较大”。

数额在五万元不满五十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额巨大”;数额在五十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额特别巨大”。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所称“冒用他人信用卡”,包括以下情形:

(一)拾得他人信用卡并使用的;

(二)骗取他人信用卡并使用的;

(三)窃取、收买、骗取或者以其他非法方式获取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并通过互联网、通讯终端等使用的;

(四)其他冒用他人信用卡的情形。

扩展资料

案例:男子恶意透支信用卡25万余元逾期不还构成诈骗获刑5年

广西玉林市男子张某,系海南儋州某物资回收利用有限公司法人,因资金紧张恶意透支两张信用卡共257183.2元,发卡银行多次催款仍不偿还。海南省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裁定,维持一审法院判决,以信用卡诈骗罪判处张某有期徒刑5年,并处罚金5万元。

2012年1月13日、2013年1月18日,张某分别在中国银行儋州支行、中国工商银行儋州支行(以下简称两家银行)各申请办理一张信用卡,并使用该信用卡消费及取款,累计透支本金分别为123482.85元、133700.35元,逾期未还款。两家银行多次拨打电话并两次书面催收,张某仍不归还款息。

2016年11月,两家银行分别向公安机关报案。11月10日,张某在海口市某酒店被公安民警抓获。11月16-17日,张某家属分别向两家银行归还本息及其他费用165850.81元、177453.91元,并取得两家银行的谅解。

一审法院认为,张某无视国家法律,主观上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客观上违反信用卡管理规定,恶意透支信用卡本金共计257183.2元,且经发卡银行两次催收后超过3个月仍不归还,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信用卡诈骗罪。

鉴于张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被抓后委托家属代其还清所欠全部透支款息,并取得两家银行的谅解,依法可以从轻处罚,遂作出上述判决。

宣判后,张某不服,提出上诉称:其主观上不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客观上没有恶意透支,只是因一时经济因难,不能及时还款,其不应构成信用卡诈骗罪,请求二审法院改判无罪。海南二中院经审理认为,原判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上诉理由不予,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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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嫌信用卡诈骗罪,将要被追究刑事责任。

根据法律规定,信用卡透支数额1万元,经银行两次催收后,超过三个月未还的,即可构成信用卡诈骗罪,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最高法院关于信用卡犯罪案件的司法解释》第六条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两次催收后超过3个月仍不归还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恶意透支”。

恶意透支,数额在1万元不满10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在10万元不满100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额巨大”;数额在100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额特别巨大”。

恶意透支的数额,是指在第一款规定的条件下持卡人拒不归还的数额或者尚未归还的数额。不包括复利、滞纳金、手续费等发卡银行收取的费用。

恶意透支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但在公安机关立案后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已偿还全部透支款息的,可以从轻处罚,情节轻微的,可以免除处罚。恶意透支数额较大,在公安机关立案前已偿还全部透支款息,情节显著轻微的,可以依法不追究刑事责任。

案例:荣某于2012年11月6日在某银行申办一张信用卡。2014年2月12日至2016年1月15日期间,荣某共计透支本金34.7万余元,逾期未足额还款。荣某在该信用卡被停卡后至公安机关2017年5月25日刑事立案期间,共计还款额44471元。

2017年6月,荣某被刑事拘留后,偿还透支本息共计48.5万元,后取得被害单位的谅解。一审法院以被告人荣某犯信用卡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10万元。荣某不服,提起上诉。

六安中院经审理认为,荣某恶意透支信用卡30.2万余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信用卡诈骗罪。

荣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在到案后即偿还全额本息,取得被害单位谅解,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决定》第十条规定,“恶意透支数额较大,在提起公诉前全部归还或者具有其他情节轻微情形的,可以不起诉。

在一审判决前全部归还或者具有其他情节轻微情形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可以对荣某免予刑事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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