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纠纷扣押车辆属于什么行为,因纠纷扣押他人车辆
10月11日上午,清丰县人民法院六塔人民法庭成功调解一起返还原物纠纷案件,并组织双方对涉案车辆现场进行了交接。
案件详情
原告李某与被告郝某系朋友关系,郝某在借用李某车辆的过程中,因与其所雇用的刘某、朱某、张某存在劳务纠纷,该车辆由刘某、朱某、张某三人从郝某处扣留,车主李某得知后,多次催促郝某、刘某、朱某、张某返还车辆,刘某、朱某、张某均以郝某拖欠劳务费用为由拒绝返还,故原告李某诉至清丰县法院。
案件开庭审理期间,三名被告情绪激动,多次强调作为农民工,郝某拖欠劳务费迟迟不支付,开走郝某的车辆抵扣劳务费合情合理。承办法官姜法官告知被告该车辆并非郝某所有,三被告仍坚称该车辆是从郝某手里接过来的,如果郝某不支付劳务费不管是谁的车都是不会返还的。庭审结束后,姜法官耐心细致的为刘某、朱某、张某做思想工作,告知他们私自扣押他人车辆是违法行为,况且案涉车辆的所有权并非郝某所有,拒不返还车辆会对刘某、朱某、张某产生不利的法律后果。
通过法官耐心细致的规劝及释法明理,刘某、朱某、张某最终意识到私自扣押他人车辆是错误行为,并同意配合法院将案涉车辆返还原告本人。随后,姜法官组织双方对案涉车辆进行了交接,案件顺利结案。
清丰县人民法院六塔人民法庭就地结案,从根本上解决纠纷,传承和发扬了新时代“枫桥经验”,不仅减轻了当事人诉累,降低了矛盾纠纷化解成本,同时实现了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让群众在案件中感受到了更多的司法获得感。
供稿:六塔人民法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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