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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高关于信用卡诈骗罪的司法解释!得了偏瘫,还不起信用卡了,要坐牢吗?会连累兄弟姐妹吗?本人单身。

2024-05-07 18:20 分类:经济犯罪 阅读:
 

得了偏瘫,还不起信用卡了,要坐牢吗?会连累兄弟姐妹吗?本人单身。 (一)

得了偏瘫,还不起信用卡了,要坐牢吗?会连累兄弟姐妹吗?本人单身。

因为疾病还不起信用卡,不会坐牢的。

信用卡诈骗罪的构成要件要求恶意透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的规定“恶意透支”属于信用卡诈骗的犯罪行为。这次“两高”司法解释对“恶意透支”构成犯罪的条件作了明确的规定:

第一在司法解释中对“恶意透支”增加了两个限制条件:一是发卡银行的两次催收;二是超过三个月没有归还。这里面就排除了因为没有收到银行的催款通知或者其他的催款文书而没有按时归还的行为持卡人没有接到有关通知或者文书过了一定的期限没有归还的不属于“恶意透支”。

第二因为“恶意透支”这种信用卡诈骗犯罪是故意犯罪因此在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这是该行为非常重要的构成要件。“非法占有”是区分“恶意透支”和“善意透支”的一个主要界限只有具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进行透支的才属于“恶意透支”才构成犯罪。

恶意透支型信用卡诈骗罪的定义是什么? (二)

恶意透支型 信用卡诈骗罪 的定义是什么 按照《 刑法 》第196条的规定,所谓“恶意透支”是指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催收后仍拒不归还的行为。而两高《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对恶意透支作了更具体、更明确的规定,是指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两次催收后超过三个月仍不归还的行为。 一、“恶意”,必须是有非法占有的主观故意。 要区别于有合理因素不能归还的情形。如果行为人在实施透支行为的当时,并不具有非法占有透支款项的主观故意,因而不能归还的情况,仍然属于民事调整的范围。 二、对于“透支”数额的认识。 1、绝对数额基点:刑法信用 诈骗罪 规定,只有“透支”在5000元,才是信用卡诈骗罪所要评价的行为。 2、“超额”概念又具有相对性,“超额透支”的多少应该是相对于持卡人本人的收入、资产而言的。持卡人的收入、资产较多,“超额”的标准就高;反之,“超额”的标准就低。同样透支5万元,对于收入较低的打工者来说就是超额透支,而对亿万富翁而言就不能算是大量透支了。有些持卡人本身收入较高或者自身资产较多,其透支额度较高也是正常的。 3、区分的关键在于将“超额”的绝对性和相对性结合起来,在“超额透支”5000元的前提下,根据持卡人个人收入、资产状况来判断是否是恶意透支型信用卡诈骗罪的“超额透支”。这样既保证了法律规定的适用,又能根据个人的不同情况进行具体区分。 恶意透支可分为一般违法性的恶意透支和犯罪性的恶意透支。 一般违法性的恶意透支,是指行为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故意违反信用卡章程与约定进行透支,逾期不还,但诈骗金额较小的行为。一般违法性的恶意透支是行政违法行为,应承担相应的行政责任和 民事责任 ,由于其社会危害性较小,不构成犯罪。 犯罪性的恶意透支是指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催收后仍拒不归还的行为。犯罪性的恶意透支按照行为类型,又可分为超限额的犯罪性恶意透支和超期限的犯罪性恶意透支。 超过限额透支的,发卡银行随时都可以催收。按照 1996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诈骗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释》精神,“不归还”是指在“收到发卡银行催收通知之日起3个月内仍不归还”;如果行为人未经催收自动归还或者在催收后归还透支款项的,不以犯罪处理,构成不当透支,承担相应民事责任。 超过规定期限的透支,经催收不还的,此称为超期限的犯罪性恶意透支。《银行卡业务管理办法》规定,准贷记卡透支期限最长为60天,发卡行有的规定为 1 个月。若透支额虽没超过限额,但超过上述期限,经发卡行催收后仍未归还的,构成犯罪。催收后行为人归还的期限为3个月。如果行为人未经催收自动归还或者在催收后归还透支款项的,不以犯罪处理,构成不当透支,承担相应民事责任。 一般违法性的恶意透支和犯罪性的恶意透支相同之处在于行为人均有非法占有的目的,不同之处在于是否达到了犯罪程度,实践中以是否达到了司法解释的数额为标准。 综上所述,我们在日常的生活中,一定要遏制自己的贪图小利的心理,在捡到他人的信用卡之后,一定要想方设法归还他人的信用卡,不要心存侥幸心理,随意刷取他人的信用卡,这样的行为在法律的规定中可以构成诈骗罪,要对自己的行为付出沉重的代价。

交通银行,兴业银行信用卡逾期拖欠一年多未归还,达到多少金额会被立案起诉诉讼 (三)

信用卡逾期,如果只是民事纠纷的,何时起诉或者说是否起诉,由银行自行决定;如果恶意透支的,则涉嫌信用卡诈骗罪。司法解释规定;凡恶意透支,数额在1万元不满10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196条规定的“数额较大”,应当由公安机关立案侦查,追究当事人刑事责任。

一、两高《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

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两次催收后超过3个月仍不归还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恶意透支”。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的“以非法占有为目的”:

(一)明知没有还款能力而大量透支,无法归还的;

(二)肆意挥霍透支的资金,无法归还的;

(三)透支后逃匿、改变联系方式,逃避银行催收的;

(四)抽逃、转移资金,隐匿财产,逃避还款的;

(五)使用透支的资金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

(六)其他非法占有资金,拒不归还的行为。

恶意透支,数额在1万元不满10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在10万元不满100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额巨大”;数额在100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额特别巨大”。

恶意透支的数额,是指在第一款规定的条件下持卡人拒不归还的数额或者尚未归还的数额。不包括复利、滞纳金、手续费等发卡银行收取的费用。

恶意透支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但在公安机关立案后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已偿还全部透支款息的,可以从轻处罚,情节轻微的,可以免除处罚。恶意透支数额较大,在公安机关立案前已偿还全部透支款息,情节显著轻微的,可以依法不追究刑事责任。

二、《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信用卡诈骗罪 】

有下列情形之一,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使用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使用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的;

(二)使用作废的信用卡的;

(三)冒用他人信用卡的;

(四)恶意透支的。

前款所称恶意透支,是指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催收后仍不归还的行为。

想要成长,必定会经过生活的残酷洗礼,我们能做的只是杯打倒后重新站起来前进。上面关于两高关于信用卡诈骗罪的司法解释的信息了解不少了,酷斯法希望你有所收获。

金融欺诈罪一般判多久,金融诈骗罪判几年

《经济半小时》20120817~经济半小时202108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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