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为诈骗犯罪,什么是诈骗罪,其犯罪构成是什么
【前言】为维护法律的正确实施,做到不枉不纵,对任何一个罪名的辩护,都要站在证据的基础上,通过分析、推理深入案件事实,准确对行为人的行为做出定性。如诈骗案件一样,民事欺诈和刑事诈骗的区分一直是实务界的难点所在,但遵从行为人的目的考察,就容易区分。所以,思维的缜密性决定着办案的质量。
诈骗罪辩护:高院法官给出认定“非法占有目的”的标准
江苏圣典律师事务所 吴世柱
诈骗罪
【诈骗罪的认定】前几天,我把最近研究的诈骗罪认定文章发了一部分,特别提出个人观点:“非法占有是只是诈骗行为人阶段性目的,非法所有才是终极目的。”建议刑法理论将行为人主观心态改为“以非法所有为目的”。
今天出差路上,老甘和我探讨,将“占有”改为“所有”这样表述有何意义呢?
我说,因为欺诈和诈骗都会取得占有,这对于正确区分罪与非罪,意义重大。例如,我欺骗你,把你手机骗到手,是不是非法占有?
他说是,你骗我。
我说,我占有手机后,看完里面的图库又还给你,能不能定诈骗?
老甘说不能。
我说,假如我骗到手,然后就去卖了,拿钱还债了,是不是诈骗?
他说是。
我说,如果只按取得占有就定诈骗是不是有问题呢?
老甘没有回答。
显然,按现行刑法诈骗罪的“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的占有说理论,会无限纳入民事欺诈入罪。所以,占有财物后的行为表现,才最能证明行为人是否具有非法据为己有的诈骗故意,这是决定行为性质的客观表现,也是刑法理论上“占有”和“所有”的区别。
何荣功教授认为“司法文件几乎都是以行为人获取资金后对资金的使用、处分行为来推定行为人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目的。”本人提炼为:占有财物的“后续形态”才反映行为人的内心真正目的。也是“主观见于客观”。
而现行刑法理论要改为“以非法所有为目的”的必要性在于:原来的占有说,把主观方面和占有事实想混淆:诈骗行为人明明是要据为己有的非法所有主观目的,为何仍表述为“非法占有为目的”?如果按占有事实,欺诈也会构成犯罪。
可见,占有的事实,未必能真正反映诈骗行为人的主观目的。而按占有说,很多案件却以行为人取得占有就入罪。这就是区分“占有”的事实和“所有”主观目的意义所在。
易言之,主客观一致,不能仅以客观归罪。
当然,诈骗罪和民事欺诈在实务中很难区分,理论界实务界一直都在研究探讨,没有谁能给出一个万能公式,只能具体案件具体分析。
但是,以非法所有为目的综合考察行为人占有财物的后续表现,的确可以尽可能的做到主客观一致;也能尽可能避免将民事欺诈(欺诈和诈骗都会取得占有)当成刑事诈骗。#出庭律师 #证据发现 #证据评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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