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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万诈骗怎么处理。30万以上诈骗

2024-05-06 07:50 分类:经济犯罪 阅读:
 

2023年12月12日,陕西榆林多人向红星新闻记者反映,称自己疑遭“套路贷”诈骗,涉事人员疑为许某、王某、刘某甲、刘某乙等4人。4人被指以帮助贷款为名,用他人名义向榆林市农村商业银行(下称榆林农商行)旗下苏庄则业务点贷取款项。

当事人白先生称,许某等人共以其名义向榆林农商行贷款30万元,后分批将款项取出,仅通过现金给予白先生3万元。另一名当事人高先生同样表示,上述人员以他的身份贷出30万元后,给他留下了3万元,还在这3万元中抽取了3000元“利润”。另有其他人也向记者讲述了类似的情况。

2022年10月左右,榆林农商行起诉了白先生等人,要求他们归还贷款。白先生等人称,被起诉后已向公安机关求助。红星新闻记者从榆林市公安局横山区分局、高新区分局了解到,警方已经获悉这一事件相关情况,呼吁相关人员协助配合警方调查。

“无息贷款”

白先生自述称,2021年6月5日,刘某甲、刘某乙通过他人介绍与白先生取得联系,称知道白先生需要钱,可以帮助其贷取“无息贷款”,并表示其老板许某在银行“有关系”,“手续全由他们办理,只要我签个字就行。”

据其讲述,办理贷款那天是2021年6月9日。白先生在刘某乙陪同下,抵达榆林农商行苏庄则网点,通过信贷人员王某办理贷款。在白先生口中,办理贷款的流程自己并不清楚。刘某乙拿走了他的身份证、手机,其间王某未询问白先生贷款金额,而是直接让他签字确认,“贷出来我才知道是30万。”

流水记录显示,这30万元在贷款结束后被分多次取出。第一笔支取是向刘某乙账号转账246000元,随后在同一天内,又发生了两笔5000元的ATM取款,一笔17000元、一笔27000元的续取。白先生称,在取款结束后,刘某乙给了他30000元钱,表示这就是他贷出的款项。

2021年6月9日白先生账户流水

对于借贷发生的经过,高先生的陈述与白先生十分相似。高先生称,2021年6月6日,刘某甲、刘某乙通过他人介绍找上他,同样以老板许某“有门路”为由,推荐高先生进行贷款,并表示贷出的金额除了他需要的那部分外,剩下的由刘某甲、刘某乙等人负责偿还。在高先生的回忆里他办理贷款的同样是信贷员王某。

高先生贷款合同

高先生出示的流水单显示,2021年6月8日,贷款发放后,他的银行账户发生了多次取款操作,金额分别为100000元一次、50000元两次、500-3000元若干次。高先生称,刘某乙等人共从其账户取出27万元,“给我留下的3万元刘某甲还提取了3000元利润。” 红星新闻记者注意到,在相关流水记录中,发生的第一笔5万元的转账行为,对方账户显示为刘某乙。部分账目因系取款机等操作,记者未能获悉资金的走向。

2021年6月8日高先生账户流水

根据红星新闻记者掌握的材料,这一事件涉及多人,涉及金额较高。在这些当事人中,不仅白先生、高先生声称贷出的款项被刘某甲、刘某乙转走,另有其他几人也提供了转账记录,其中刘某乙的名字出现过多次。据他们讲述,在贷款当日,负责接待并进行贷款操作的信贷人员都是王某,

至于为何愿意配合对方进行贷款,并将款项交由刘某甲、刘某乙进行处置,白先生解释称自己并不清楚贷款相关事宜,且对方承诺会负责偿还对应款项,“款分完后我让他们给我打借款条,他们一直推,到现在还没给我打借款条。”

被告与失联

白先生出示了一份由榆林市横山区人民法院于2022年10月14日出具的裁决文书。根据该份裁决,榆林市横山区人民法院认为,合法的借款关系受法律保护,原告榆林农商行与被告白先生签有书面借款合同,原告提供了借款,借款合同成立并已生效。

在裁决文书中,原告方榆林农商行提交了营业执照、自然人借款申请书、《农户小额信用借款合同》、贷款台账各1份。被告对借款申请书和借款合同均无异议,对偿还利息情况表示不知情。法院方面认为,上述证据相互关联、相互印证,形成证据锁链,可以证明2021年6月9日白先生向榆林农商行借款300000元以及之后偿还利息的情况。

红星新闻记者注意到,该份裁决文书写明了白先生称2021年与刘某甲、刘某乙经人介绍相识,三方商定以他的名义向银行贷款,贷款到账后白先生本人只使用了其中的30000元,剩余270000元借款由刘某甲、刘某乙使用,且三方当时约定各自使用款项的本金及利息均由各自向银行偿还等。法院认为白先生与刘某甲、刘某乙之间的其他关系与本案无关,双方可另行处理,故对该项辩称不予。

根据这份裁决文书,白先生需要承担借款本金300000元及利息、逾期利息的偿还责任,并负担案件受理费3064元。对于这一判决结果,白先生称无法接受,并希望通过报警等渠道,以诈骗等案由追究许某、王某、刘某甲、刘某乙的责任。

白先生被榆林农商行起诉的裁决文书

高先生则告诉红星新闻记者,在2022年11月,许某曾经露面过一次,并取出了5000元现金让高先生偿还贷款,还许诺会尽快还清款项,随后许某等人彻底失联。记者拨打了几位当事人提供的许某电话号码,提示为空号,记者又拨打了王某的电话号码,提示该号码已暂停服务。

高先生称许某拿出5000元现金让他偿还贷款时的还款记录

2023年12月15日上午10点52分,红星新闻记者拨打了涉事榆林农商行网点电话,接电话的工作人员称王某很久没在该行露面,并表示并不清楚其是否离职,“反正从我来这上班就没见过他。”记者随后向榆林农商行总行致电问询,对方称不便接受采访,没有透露相关信息。

2023年12月14日下午,红星新闻记者与榆林市公安局横山区分局方面取得联系,并将从受害人处收集到的相关材料提交警方,该局工作人员回复称,这一事件涉及金额较大、人数较多,分局方面已经掌握情况,将进行研判,暂不排除涉嫌诈骗的嫌疑。

2023年12月15日,上述工作人员与红星新闻记者取得联系,表示在横山区公安110系统内未查询到白先生、高先生所说相关案件的报警记录,经该分局研究,这一事件归属范围属于榆林市公安局高新分局负责。

记者随后致电联系高新分局,高新分局相关工作人员称,由于当事人未直接向高新区分局进行报案,无法就相关情况作出回应,并呼吁当事人尽快通过拨打当地110报警电话,协助警方进一步了解情况以便开展后续工作。

■ 律师看法

应及时向银监会及公安机关报案

针对这一事件,上海至合律师事务所马香凝律师分析认为,银行起诉当事人追回贷款的程序及做法“符合法律的规定”。

马香凝表示,根据白先生等人提供的相关裁判文书可知,银行方面已提供相应的证据材料证明银行与白先生之间的借款合同合法有效,白先生应按照合同的约定履行还款义务。她指出,这类帮助他人贷款的行为,会给名义借款人带来极大的信用风险,一旦实际借款人无法偿还贷款,名义借款人需按照借款合同偿还,甚至会影响到自己的征信。

在马香凝看来,目前更应引起有关部门重视的,是现有线索指向涉事银行或有人与外部人员一起“骗”银行贷款的可能性,银行方面与当事人都应当及时向银监会及公安机关报案。

由于目前白先生等当事人提供的证据材料并不能完整地证明涉事人员构成贷款诈骗罪,马香凝强调,对于是否构罪、银行是否对违规贷款知情、是否涉嫌其他罪名、是否造成重大损失,“都需要交由侦查机关进行调查。”

鉴于本次事件涉及人数多,京师律师事务所范辰律师认为,不能排除存在诈骗行为的可能性。他建议事件当事人应准备好与贷款有关的合同、银行流水等书面证据,或通过报警后要求警方调取取款录像等方式收集证据,“银行流水是客观的,如果银行流水可以印证这些人的说法,警方也能尽快把可能涉事的许某等人找到。”

另外,范辰还指出,即使存在诈骗等情节,作为事件当事人,白先生等也应承担一定的责任,“不能因为不懂法就不用负责。”范辰认为,作为成年人,白先生等具有对贷款行为的注意义务,对于以自己名义发生的贷款行为,他们应该进行充分了解,并承担相应的风险后果,“款打到你账户里了,你就需要负起对应的责任。”

红星新闻记者 周炜皓

编辑 彭疆 责编 邓旆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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