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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贪污罪怎么判

2024-05-05 19:30 分类:经济犯罪 阅读:
 

刑法贪污罪怎么判

将他人的补助发放自己

文昌公路局原女出纳贪污6万多被判6个月缓刑1年 罚金10万

南国都市报7月30日讯(记者何慧蓉)海南省公路管理局文昌公路分局(以下称文昌公路局)原女出纳林某源偷改发款信息,将应发给他人的报销补助等发放给自己,共占有他人款项6万余元,用于个人消费、赌博等。

林某源原是文昌公路局出纳员。文昌公路局在通过银行发放该局各道班人员绩效工资、未公休人员补贴、报销补助等款项过程中,林某源负责将发放表交给银行。林某源利用这一职务之便,将相关一式两份的发放表制作成两份总金额相同,但发放信息不一的表格。其中用于单位财会部门核对、记账的那份是真实的,而送往银行用于发放各款项的那份是经过林某源擅自增加其本人的发款信息而修改他人的发款信息的假表格。但是,因为这份送往银行的假表由林某源本人加盖公章的,因此导致银行将本应发放给他人的款项少发或未发,而是发放至林某源的个人账户里。

2015年11月30日,被告人林某源利用职务之便,在送往农业银行的那份《文昌公路分局道班2015年下半年绩效工资表》上擅自增加其本人发放2万元的发款信息,将黄某和应发放金额由87416元修改为67416元,导致银行当天少转黄某和20000元,该款发放至林某源的个人农行账户里,被林某源非法占为已有。

2015年12月17日,林某源利用职务之便,在送往农业银行的那份《文昌公路分局2014年道班未公休发放表》上擅自增加其本人发放8825元的发款信息,将另外多人的发款金额减少,此外还将一人发款从表上抹掉等。

2015年11月30日至2016年2月4日,林某源用这种手段将他人应发的钱款“乾坤大挪移”至自己名下的方式,占用累计4笔共计60560元非法占为己有,并用于个人生活消费和赌博等。

2016年2月至3月,在单位的过问下,林某源先后将自己转移的大部分款项归还。2016年3月29日,林某源在文昌公路局办公室被文昌市人民检察院反贪污贿赂局的工作人员带走调查、询问。

2016年4月,林某源将涉案剩余款项8825元退至文昌市人民检察院账户,并由检察机关存入海南省财政厅财政性资金账户。

文昌法院认为,林某源身为国有事业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利用任职文昌公路分局出纳员的职务便利,侵吞本应向职工发放补贴的公款共计6056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构成贪污罪。该院以贪污罪判处林某源有期徒刑6个月,缓刑1年,并处罚金1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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