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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帮信罪最新司法解释__帮信罪司法解释2

2025-02-20 07:00 分类:经济犯罪 阅读:
 

据中国司法大研究院发布的研究报告,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以下简称帮信罪)案件数量排名前三,占比23.7%。当前帮信罪案件数量激增,案件类型以“两卡”犯罪为主,涉银行卡案件占绝大多数。涉案人员初次犯罪的占据了相当大的比例,趋于年轻化,其中未成年人及在校学生占比较大,且普遍学历不高,表现出低收入的特点。帮信罪的犯罪手段和技术手段正以前所未有的不断迭代升级,犯罪分子不断采用更加隐蔽、复杂且高效的方式来实施犯罪,这不仅增加了案件的侦破难度,也对网络安全和社会秩序构成了更加严峻的挑战。

(一)打击治理中的突出问题

1.帮信罪适用范围的泛化现象及政策把握精准度不足。

帮信罪的立法初衷,旨在严厉打击犯罪产业链中那些为线上犯罪行为提供帮助的关键环节。参与帮信罪立法工作的专家们也指出,当前该罪名在司法实践中被过度应用于所谓的“两卡”(即银行卡和电话卡)相关案件,这一现象被视为“司法实践对立法初衷的偏离”。他们认为,这种偏离导致了帮信罪逐渐呈现出“口袋化”的趋势,即该罪名的适用范围被不当扩大,涵盖了原本不属于其打击范畴的行为。这种“口袋化”问题不仅模糊了帮信罪与其他类似罪名(如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等)之间的界限,还引发了一系列难以区分的法律适用难题。专家们强调,这种区分困难不仅给司法实践带来了挑战,也可能影响到法律的公正性和权威性,亟需通过更加精准的司法解释和政策调整来予以纠正。

2.侧重刑事打击而忽视司法职能延伸的问题

相关司法建议在实际操作中展现出的针对性和实效性尚显不足,未能充分精准地解决存在的问题。同时,在宣传教育领域,仍存在明显的短板,未能全面覆盖并深入影响目标群体,导致预防效果有限。此外,刑事禁令的实施过程及其与相关措施的衔接也存在不够到位的情况,影响了禁令的有效执行和其对潜在违法行为的震慑作用。这些问题共同构成了当前司法实践中的挑战,亟需通过改进和完善相关机制来加以解决。

打击治理中的疑难问题

当前关于帮信罪的认定总体上应把握以下几点:1.行为人明知他人(即被帮助对象)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2.行为人提供的技术支持或帮助达到情节严重程度;3.被帮助对象利用行为人提供的技术支持或帮助实施了信息网络犯罪 。即“明知”+“情节严重” +“被帮助对象实施了犯罪”。

关于“情节严重”以及“被帮助对象实施了犯罪”的认定,客观证据易收集,也能清晰地根据客观证据进行判断,而关于“主观明知”,2019年11月“两高”《关于办理非法利用信息网络、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规定了七种情形,第一项经监管部门告知后仍然实施有关行为的;这其中的“监管部门”是指具有金融管理职能的银行、公安机关等;但在司法实践中往往遇到的难题是该犯罪嫌疑人在之前因银行卡涉嫌诈骗被冻结等受到公安机关的讯问,因某些客观原因的存在,导致相关文书证据未能调取导致对于原本清晰地能够证明犯罪嫌疑人主观明知的线索由此断裂,那么对于仅有犯罪嫌疑人的供述证实其曾经经监管部门告知该如何处理。

2022年3月“两高一部”相关业务部门《关于“断卡”行动中有关法律适用问题的会议纪要》(以下简称“《2022年断卡会议纪要》”)第一条规定:认定行为人是否“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应当坚持主客观相一致原则,即要结合行为人的认知能力、既往经历、交易对象、与信息网络犯罪行为人的关系、提供技术支持或者帮助的时间和方式、获利情况、出租、出售“两卡”的次数、张数、个数,以及行为人的供述等主客观因素,同时注重听取行为人的辩解并根据其辩解合理与否,予以综合认定。

总结实务中帮信案件的主观审查,在有口供的情况下,可以直接证明“明知”;在没有口供的情况下,则是以推定明知入罪,即认定行为人主观上应当知道但放任结果发生,这里的应知大致可以分为三类:第一类,《解释》第十一条列举的七项以及《2022年断卡会议纪要》第一条列举的七项基本能解决可以简单判断的“应知”。第二类,具有了解相关法律法规义务的,如特殊身份者,网络从业人员、银行金融从业者等。第三类,具有期待了解相关法律法规可能的,如短时间内大量办理“两卡”的,多次、多张提供给他人银行卡并非法获利的。此外,《2022年断卡纪要》特别指出要避免简单客观归罪,不能仅以行为人有出售“两卡”行为就直接认定明知。比如交易双方存在亲友管辖等信赖基础的,双方确系偶尔交易的,要审慎认定“明知”。

在实际案件处理过程中,多数犯罪嫌疑人会针对自己的主观明知性提出辩解,而他们的客观行为往往仅表现为简单的提供银行卡并获取一定的费用(即为好处费)。因此,在司法实践中,常常采用推定的方法来判定行为人是否主观明知。这一推定通常遵循以下逻辑路径:当行为人办理银行卡时,银行柜台会要求其签署风险告知书和承诺书,若此后行为人仍然选择出售或出租其银行卡,这一行为可以被视为行为人明知银行卡可能会被用于犯罪活动,却仍然放任他人使用,从而推定其主观上存在放任的故意。然而,关于银行柜台出具的风险告知书是否具备法律效力,以及能否单独作为判定行为人主观明知的依据,目前在司法实践中仍存在一定的争议。当前,并无相关法律条文明确规定仅凭签署银行承诺告知书即可直接断定行为人具备“明知”的主观状态。对于行为人“明知”的认定,应当严格遵循主客观相一致的原则,防止仅凭客观事实就轻易归罪的简单化做法。

打击治理的启发与思考

做实检察建议 推动社会治理

在办理帮信罪案件时,关于涉案人员主观明知的认定不能仅仅依据其在银行办理时曾经签订过风险告知书来认定其主观上是明知的,因为大多数人会辩解其在签订时没有看仔细内容,只是匆匆签了名并不知道其内容。办案人员在办案时既要保持冷静、客观、理性也不能脱离实际生活,应当结合实际生活经验,因为我们在实际生活中办理业务时也会不仔细看内容,只注重签字本身。检察机关应当主动促进检察建议在遏制与治理帮信罪中发挥出应有的作用。在办理这类案件的过程中,一旦发现金融机构、电信业务经营者、互联网服务提供者,或是相关的监管部门、行业组织存在工作疏忽、制度不健全以及潜在风险等问题,应当迅速制定并发出司法建议书。同时,与相关部门紧密合作,强化监督执行力度,推动实现诉讼源头治理,从而将工作重点从应对已发生的问题(治已病)扩展到预防潜在问题的发生(治未病)。

2.加强反向行刑衔接 提升办案质效

近年来,帮信罪案件数量不断增多,这与当下互联网技术不断发展,犯罪分子手段不断更新升级有关。很多人因征信不好在银行等正常途径贷不下款,在当下反诈宣传已经渗透到方方面面的情况下,仍然轻信网络上贷款广告,虽然已经意识到将银行卡等提供给对方会被其用来违法犯罪,仍然怀着侥幸心理将银行卡等提供出去,导致其提供的银行卡成为犯罪分子实施犯罪的工具。这也提醒我们检察工作仍有待进一步加强,为了构建全社会共同参与的治理环境,我们将通过普法宣传、发布具有代表性的案例、以及利用具体案件进行法律解释等多种手段,有针对性地开展反诈骗宣传教育活动。特别强调的是,需要加强与教育部门和各类学校的合作与沟通,积极参与校园的综合治理工作,共同加强对未成年人、在校学生等重点群体的教育与管理。同时应该回归到法律的目的在于预防这个本质,在加强预防的同时对于一些初犯、偶犯,在校学生等可以结合其认罪态度、主观恶性等综合考量,给予行政处罚,给予他们改过自新的机会。检察机关在坚持能动司法的基础上,从诉讼源头治理的角度出发,进一步拓展检察职能,针对这些主体加强防控措施,力求从源头上消除犯罪隐患,兼顾天理、国法、人情,实现政治效果、法律效果、社会效果有机统一。

供稿:商洛商州检察

编辑:赵佳欣

责编:雪云

审核:姚启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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