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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地朋友欠钱怎么起诉—外地朋友借了钱不还可以起诉吗

2025-02-04 03:10 分类:经济犯罪 阅读:111
 

外地朋友欠钱怎么起诉—外地朋友借了钱不还可以起诉吗

未约定管辖的,本地法院有管辖权

裕华区刘先生咨询:我有一名大学同学王某,大学毕业后留居北京并开办了一家建筑公司,两年前,因向一房地产公司承包工程资金,他向我借了100万元,我们之间签订了一份简单的借款协议后,我便向他的银行卡转账100万元。协议约定,一年之内还清借款,年息10%,至于发生争议后归何地法院管辖等问题,协议上根本就没有写,我当时也没好意思提。借款到期后,因那家房地产公司给不了他工程款,王某便一直以此推脱,也拒绝支付所借款项。但据我所知,他在石家庄有好几套房产,都是他之前在石家庄搞工程时抵顶的,因此我想在石家庄起诉王某,以便于接下来财产保全。于是,我便向一位法律工作者咨询,看能不能在石家庄提起诉讼,没想到这位法律工作者答复我说,自2015年9月1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开始施行后,像我们这种情况,只能向王某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请问,他说得对吗?

法律帮办:《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规定,借贷双方就合同履行地未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事后未达成补充协议,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仍不能确定的,以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对此条款的理解,当前在司法实践中有模糊认识,一些法律工作者甚至机械地认为“接受货币的一方所在地”,就是“借款人所在地”,在未约定管辖的情况下,出借人若请求借款人还款,只能向借款人所在地法院起诉。为此,“法律帮办”倾向于认为,这里的“接受货币一方”有两个含义,一是只能是双方当事人中的一方,不包括当事人之外的第三人;二是起诉要求对方向自己给付货币,一般来讲,原告方是接受货币的一方,而不是实践中已经接受支付的一方。例如,借款合同签订后,出借人并没有实际出借该款项,借款人诉至法院要求出借人履行合同义务出借款项的,接受货币的一方就是借款人;反过来,如果借款人收到款项后,到期未还款,出借人起诉借款人要求还款的,该出借人就是接受货币一方。最近,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有关法官在《关于当前民事审判工作中的若干具体问题》的发言中,对这一问题,也表达了类似观点。

实际上,在上述司法解释出台之前,《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如何确定借款合同履行地问题的批复》也曾明确提出:“合同履行地是指当事人履行合同约定义务的地点。借款合同是双务合同,贷款方与借款方均应按照合同约定分别承担贷出款项与偿还贷款及利息的义务,贷款方与借款方都是履行合同约定义务的地点。依照借款合同的约定,贷款方应先将借款划出,从而履行了贷款方所应承担的义务,因此,除当事人另行约定外,确定贷款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法律帮办”倾向于认为,这一答复与上述司法解释并不冲突,现在仍应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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