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价格欺诈如何赔偿:价格欺诈行为处罚标准

2024-04-30 22:30 分类:经济犯罪 阅读:
 

转自:天然气与法律

编者按:

近日,陕西省富平县人民法院通报了一起供用气合同纠纷案例,该案例有关于价格欺诈的判定标准。原告刘某在某燃气灶具销售门店购买了壁挂炉一台,履行了备案手续后,因被告燃气公司的燃气收费系统未做调整,按照非普通居民用气价格对原告进行计价,导致多收原告燃气费。原告诉至法院,认为被告的行为构成价格欺诈,应三倍赔偿于原告。

法院认为,原告应享受普通居民阶梯燃气价格,因被告未进行系统调档,导致多收原告燃气费,该多收费用应予以退还。关于是否构成价格欺诈,被告的燃气价格透明属于政府定价,并公开张贴,原告并未向法庭提供被告存在欺诈的主观和客观故意的相关证据,故对原告三倍赔偿的主张不予支持。

《明码标价和禁止价格欺诈规定》明确经营者不得实施价格欺诈行为,并列举了各种价格欺诈行为类型。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属于第十九条规定的价格欺诈行为:(一)经营者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故意;(二)实际成交价格能够使消费者或者与其进行交易的其他经营者获得更大价格优惠;(三)成交结算后,实际折价、减价幅度与标示幅度不完全一致,但符合舍零取整等交易习惯。

本案控制费用调档系统的是燃气公司,但按照惯例操作,燃气调档需要燃气灶具销售者去帮助原告完成申请,燃气公司未接到价格调档申请,故而一直按照非普通居民阶梯价格向原告收取燃气费。被告明显不具有欺诈的行为及欺诈的主观故意,故燃气公司不构成民事欺诈行为,不宜按照《明码标价和禁止价格欺诈规定》认定为价格欺诈。

燃气公司应当按照市场监管部门的规定,以显著方式进行明码标价,明确标示价格所对应的商品或服务,不得在标价之外加价出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提供服务应当标示服务项目、服务内容和价格或者计价方法。经营者应当遵循公开、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不得利用价格手段侵犯消费者和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扰乱市场价格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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