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与法律的关系举例__法律与经济的关系相关文献
- 1、法与经济的一般关系?
- 2、法治与经济有什么关系
- 3、经济法律关系在我们日常生活中体现在哪些方面
- 4、法学与经济学的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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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与经济的一般关系? (一)
最佳答案再谈法与经济的一般关系
[摘要]法与经济的关系是法理学上一个根本问题,其核心可以归结为上层建筑和经济基础的关系。笔者拟从辩证唯物主义的基本原理出发对法与经济的一般关系进行梳理。
[关键词]法律 经济 作用
一、经济对法律的决定作用
每一种社会形态都有特定的经济基础和上层建筑。经济基础和上层建筑构成矛盾统一体,其中经济基础起着决定性作用,有什么样的经济基础,就有什么样的上层建筑。“每一时代的社会经济结构形成现实基础,每一个历史时期由法律设施和政治设施以及宗教的、哲学的和其他的观点所构成的全部上层建筑,归根到底都是由这个基础来说明的。”[1]法律作为上层建筑的组成部分,当然也是由经济基础所决定的。
1、法因经济发展的需要而产生。在原始社会,实行生产资料公有制,没有阶级和阶级斗争,因而也没有法。随着生产力的发展,剩余产品开始出现,私有财产才得以存在,社会开始发生大分裂,有了阶级和阶级斗争。由于新的经济关系的出现和私有制的产生,原始社会的习惯已经不能充分执行其作为社会调整手段的职能,而法律作为新的社会调整手段应运而生。正如恩格斯所说:“在社会发展的某个很早的阶段,产生了这样一种需要,把每天重复着的生产、分配和交换产品的行为用一个共同的规则概括起来,设法使个人服从生产和交换的一般条件。这个规则首先表现为习惯,后来便成了法律。”[2]社会生产的发展需要经济活动有规则地进行,适应这种需要的特殊规则体系--法律便应运而生。
2、经济基础的发展变化决定了法的发展变化。社会经济基础是不断发展变化的,这种发展变化必然要反映到上层建筑方面来,要求上层建筑与之相适应并为其服务。作为上层建筑的重要组成部分的法律也必须适应经济基础的要求而作相应的变化,否则就不能达到为自己经济基础服务的目的。尽管经济基础的变革并不会带来法律的变革,但或迟或早要引起全部上层建筑的革命,这是历史演变的规律。法产生以后,先后经历了奴隶制法、封建制法、资本主义法和社会主义法四种不同的历史类型。这四种不同历史类型的更替就是由经济基础所决定的。不仅经济基础的根本变化会导致法发生根本变化,即使在同一社会形态里,经济基础发生局部变化也会引起法的相应变化,如法的立、废、改。
3、经济基础决定法的本质和基本特征。一定生产关系的性质以及生产力的发展水平决定着以该生产关系为基础的法的本质和根本特征。法律只能是在经济上占统治地位从而在政治上也占统治地位的阶级共同意志的反映。历史上相继出现过的各种不同类型的法律之所以出现不同的本质和特点,主要也是由它们赖以存在的经济基础的不同性质和不同特征所决定的。即使是同一历史类型的各国法律各有其特点,但由于它们赖以存在的经济基础具有一致性,它们也就具有共同的本质和基本特征。因此,有什么样的经济基础,就有什么样的法律与之相对应。离开了经济基础,法律也就成了无源之水、无本之木。
这里需要指出的是,尽管法律的产生、发展、本质和特征都要受经济基础的制约,但并不能就此认为法律不受其他因素的影响。对此,恩格斯曾经深刻地指出:“根据唯物史观,历史过程中的决定性因素归根结底是现实生活的生产和再生产。无论马克思和我都从来没有肯定过比这更多的东西。如果有人在这里加以歪曲,说经济因素是惟一的因素,那么他是把这个命题变成毫无内容的、抽象的、荒诞无稽的空话。经济状况是基础,但是对历史斗争的进程发生影响并且在许多情况下主要是决定着这一斗争的形式的,还有上层建筑的各种因素:阶级斗争的各种政治形式和这个斗争的成果--由胜利了的阶级在获胜以后建立的宪法等等,各种法权形式以及所有这些实际斗争在参加者头脑中的反映,政治的、法律的和哲学的理论,宗教的观点以及它们向教义体系的进一步发展。”[3]经济基础并非法律发展变化的惟一决定性因素,对法发生重要影响甚至在某些特定情形下起决定性作用的因素还有历史传统、民族习惯、道德观念、哲学理论等。
二、法律对经济的反作用
虽然法由经济基础所决定,但这并不意味着法只是消极地反映经济基础。辩证唯物主义揭示了经济基础和上层建筑的一般关系:经济基础和上层建筑相互作用,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但上层建筑不是消极地反映经济基础,而是积极地反作用于经济基础。因此,法律作为上层建筑的组成部分也对经济基础具有能动的反作用。具体来说,法对经济具有以下四个方面的能动作用:
1、确认经济关系。法律必须根据生产力发展水平和社会物质状况,对社会基本经济关系予以确认。法律正式通过对基本经济关系的确认来获得存在和进一步发展的基础。法律对经济关系的确认一方面使符合生产力发展需要的基本经济关系以制度形态合法地存在;另一方面对不符合生产力发展需要的经济关系予以限制和制约。法律对经济关系的确认在宪法规范中表现的最为明显。各国宪法都会对占统治地位的经济成分和经济关系作出界定。
2、规范经济行为。法律对经济关系的确认也是对各种经济主体的权利与义务的分配,而权利义务的分配使经济主体有了行为的模式。因此,法律通过确立行为模式来规范经济行为,使经济在一定秩序中运行。
3、维护经济秩序。法律对经济关系的确认和对经济行为的规范还只是事先规范。在现实生活中,仍然会发生一些违反规范的行为,这就需要对这些行为进行制裁,从而恢复正常的经济运行。因此,法律通过规定制裁措施来维护和保障经济秩序。如我国现阶段法律的重要任务就是严格保护被确认的各种经济形式和市场经济秩序,对各种侵扰经济秩序的违法行为进行法律制裁。
4、服务经济活动。法律对经济的能动作用还通过服务于经济活动的各种法律制度来体现。这是法律更为积极的反作用。如我国加入WTO,逐步建立起符合国际经济活动惯例的法律制度,从而为国内经济主体从事国际贸易提供了基本的行为规则,大大降低了他们的交易成本。制度经济学的代表人物舒尔茨曾经列举过“为经济提供服务的制度”的四种类型:“(1)用于降低交易费用的制度(如货币、期货市场);(2)用于影响生产要素的所有者之间配置风险的制度(如合约、分成制、合作社、公司、保险、公共社会安全计划),(3)用于提供职能组织与个人收入之间的联系的制度(如财产,包括遗产法、资历和劳动者的其他权利);(4)用于确立公共品和服务的生产与分配框架的制度(如高速公路、飞机场、学校和农业实验站)。”[4]这四种类型都有相对应的法律,如与第一种相对应的有货币法、证券法等;与第二种相对应的有公司法、保险法等;与第三种相对应的有继承法、劳动法等;与第四种相对应的有政府采购法、招标投标法等。
尽管法律对经济具有能动的反作用,但并不意味着法律对经济的作用都是正向的。法律对经济发展所起的作用可能是进步的,也可能是反动的。恩格斯曾指出:“国家权力对于经济发展的反作用可能有三种:它可以沿着同一方向起作用,在这种情况下就发展得比较快;它可以沿着相反的方向起作用,在这种情况下它现在在每个大民族中经过一定的时期都要遭到崩溃;或者是它可以阻碍经济发展沿着某个方向走,而推动它沿着另一种方向走,这第三种情况归根结底还是归结为前两种情况的一种。但是很明显,在第二和第三种情况下,政治权力能给经济发展造成巨大的损害,并能引起大量的人力和物力的浪费。”[5]法律作为国家意志的体现,是国家权力的一种,因而恩格斯的这一段话也同样适用于法与经济的关系。一般说来,当法律为新的先进生产关系(生产关系适合生产力发展的要求)服务时,它就能成为促进生产力发展、推动社会前进的进步力量;当它为落后的生产关系(生产关系束缚生产力的发展)服务时,他就会成为阻碍生产力发展、阻挠社会发展的反动力量。因此,鉴别法对经济的反作用是积极的还是消极的,最终要看它是推动了生产力的发展,还是阻碍了生产力的发展。
注释:
[1]《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3卷,人民出版社1972年版,第66页。
[2]《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卷,人民出版社1960年版,第538-539页。
[3][5]《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4卷,人民出版社1972年版,第477页,第483页。
[4][美]舒尔茨:《制度与人的经济价值的不断提高》,陈剑波译,载[美]科斯等:《财产权利与制度变迁》,胡庄君等译,上海三联书店1994年版,第253页。
作者简介:汪粼,中南财经政法大学中南财经政法大学2004级民商法专业硕士研究生
法治与经济有什么关系 (二)
最佳答案1.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上层建筑的发展推动经济的发展。法治是一定经济基础的上层建筑,法治的发展也会推动经济的发展。同时经济建设与上层建筑不匹配,这会使法治国家的建设进程较慢。经济建设的速率也大大降低。法治和经济是二者不可分割的,是相互促进并相互制约的。
2.法治和市场经济相辅相成。随着改革开放的发展,我国市场化的程度不断加深了,经济的快速发展,人民的生活水平得到了快速的提高。公民的财产权利也需要得到法律的保障,在此下经济需要法治的保障越来越重要。在法治下,法制的发展与完善,对经济的发展起着推动的知网,用只有法治下的市场,才能充分发挥市场经济的作用,体现市场经济的活力,没有一套系统化的运行规则,市场的发展是十分危险且不可控的。
3.法治是最好的营销环境。中国营造尊重知识价值的环境,完善知识产权保护法律体系,大力完善相关执法,从而来优化市场环境。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本质是法治经济,以法律的形式约束市场,为经济的发展提供良好的发展空间。市场经济的发展需要法治的保护和维护。我国市场在国家宏观调控下,对资源配置起决定性的作用,市场经济的发展在自由平等的基础上,充分发挥市场各主体的活力,自由贸易过程中,就会出现各种各样的矛盾与问题。这些问题是要有一个强有力的规则来进行规范,并且保护市场的主体的正当利益,这样才能激发市场的活力,维持市场的。稳定,快速发展。
4.经济的快速发展,也会促进国家法律制度的快速完善,推进法治化进程。法治的发展与健全,有依赖市场经济发展与完善。市场经济的快速发展,使人们不仅看中了经济的效益,更加看中了财产权益的分配和自我权益的保护,在自我权益的保护的过程中,人们自觉的遵循同一个规则,凸显了法治的作用,推动了法治观念的广泛的形成。有利于国家充分的发展社会主义法治体系。
拓展:
法治是指社会的治理的方式。我们讲法制社会,依法治国。这是社会的大制度和环境,在法律制度和环境下我们可以发展经济、文化、医疗等事业。大力发展经济是目前我们国家的发展主体,和主要任务。所以,针对经济发展,法治依靠相应的经济法、金融法等与经济相关的,用于约束和规范经济发展的法律法规。社会和谐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本质属性,法治是构建和谐社会的最重要机制,我们形成了一条符合我国国情,反映人民意愿,顺应时代潮流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依法治国是我国的基本治国方略。
经济的发展实质上是法治建设的进展,经济的建设,假如单单依靠法治建设是行不通的,必须培育良好的经济关系,这是要求有关人员通过法制建设和培育市场经济体制,以法律的稳定性,强制性等特性,保证经济体制的正常运行,法治的建设应当要与经济的发展密切联系在一起,没有法治的建设,就没有经济的发展,没有经济的发展,法治建设也是一句空话。因此不能把法治和经济的发展当成两个个体
经济法律关系在我们日常生活中体现在哪些方面 (三)
最佳答案经济法律关系在我们日常生活中体现在各个方面,比如买卖购物、出行交通等等衣行住行建立起来的经济行为。
经济法律关系是指经济法主体在国家干预和协调经济运行过程中根据经济法律规范规定所形成的权利和义务关系。经济法律关系具有三个基本构成要素,即主体、客体和内容。
经济法律关系,应当与经济法所调整的经济关系有所区别。
首先,经济法律关系是经济法调整特定的经济关系后所确认的权利义务关系,而经济关系是客观存在的物质利益关系。前者属于上层建筑范畴;后者属于经济基础的范畴。
其次,经济法律关系要靠法律来保障,经济关系靠客观经济规律来支配。
最后,经济法律关系的存在以经济法的存在为前提;经济关系的存在,不以法的存在为前提,它是客观存在的。
法学与经济学的关系? (四)
最佳答案经济学与法学的关系是:
经济学与法学相互促进,相辅相成,不可偏废,缺一不可。认真学习经济学和法学,才能实现全面发展。
英国文豪肖伯纳说过一句经典的话:经济学是一门使人生幸福的艺术。通俗的说,经济学更是一门帮助你思考的学问,它有助于你作出更好的个人决策,因为,从你每天早上醒来的一刻到你每天晚上睡下的一刻,你的生活充满了选 择。……例如对于准备上学得学生,利用机会成本你知道高中毕业时应该选择读大学还是读中专,成本收益分析会告诉你该出国还是在国内读大学,边际效用理论能 帮你分析出该读几年,比较优势理论则能帮你决定读什么专业并如何找到自己最合适的工作。
最直观的也是最密切的就是与钱有关的各种经济决策,经济学能帮助你成为一个最好的消费者,可以让你在商场、超市中清醒的根据自己的意愿消费。宏观经济和金融学知识则能帮助你在股票、基金投资中提高获胜的概率。即使这些你都不关心,作为合格的公民,在你掌握了经济学基本原理之后,你就能够对政府赤字、税收、自由贸易、通货膨胀以及失业等问题作出判断。
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是全面建设小康、开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新局面的一项重大任务,适应了我国改革发展进入关键时期的客观要求,体现了广大人民群众 的根本利益和共同愿望。在历史上,有过各种各样关于和谐社会的构想和实践,我们所要构建的是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其基本特征是:民主法治、公平正义、诚信友 爱、充满活力、安定有序、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这些基本特征是相互联系、相互作用的。和谐社会绝不会自发地生成,也不会自然地实现。和谐 社会的构建必须借助于法律制度的推动与保障。如果法律制度完善而且合理,社会成员就可能和睦相处,社会关系就可能和谐顺畅。反之,如果法律制度欠缺失当, 社会成员之间则可能冲突频发,社会关系必然扭曲动荡。因此,法律是整个社会关系调节器的中心,在构建和谐社会的进程中居于支配地位,起着关键作用。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进一步发展,经济学作为经济发展的指导性原理,其作用日益突出,为经济的发展指引方向,提供充足动力。社会主义法治社会高度重视法律的作用,法律维权意识在人们的心中不断增强,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法律作为经济发展的强有力保障,需要不断完善和发展。因此,经济学与法学的关系,在很大程度上就是效率与公平的关系。
公平与效率的关系,有人认为是对立的,有人认为是一致的,我个人认为从大的趋势来讲,总的说来,公平与效率是一致的,公平促进效率,不公平导致低效率。 公平与效率的关系是:
制度、政策公平促进效率。政策、制度属于上层建筑领域,它的公平与否直接影响到效率。政策制度的公平有利于效率的提高,最典型的莫过于资本主义制度的确立对生产效率的促进。政策的公平合理促进效率的提高,反之,政策制度的不公平,不合理则导致低效率。
人类的任何活动也都有效率问题。经济效率,是指经济资源的配置和产出状态。对于一个企业或社会来说,最高效率意味着资源处于最优配置状态,从而使特定范围内的需要得到最大满足,或福利得到最大增进,或财富得到最大增加。经济效率涉及到生产、分配、交换和消费各个领域,涉及到经济力、经济关系和经济体制各个方面。
效率与公平的关系是辩证统一的。一个有效率的社会,其资源配置、管理体制、运作机制应该是合理的、公正的;同样,一个公正的社会,其资源一定能得到合理的配置,人的积极性、创造性才能得到最大限度地发挥。效率的提高有助于公平的实现,社会的公平也有助于效率的提高。但是,在现实生活中,效率与公平没有能够很好地协调起来,相反,矛盾突出。追求公平,效率就打折扣;追求效率,公平便有失公允。其结果,必将影响经济的发展,社会的稳定。因此,强调坚持注重效率与维护社会公平相协调显得非常重要。
总之,兼顾公平是非常必要的,因为由于种种原因,社会上存在着弱势群体,对这些弱势群体,出于人道主义关怀,政府应当兼顾公平,通过种种措施,如向高收入者征收个人所得税,把这部分资金转移给弱势群体,如发放失业救济金下岗职工再就业失学儿童重返课堂。只有这样,才能使这部分人得到应有的帮助,以获得应有的教育机会和参加职位竞争的机会,挖掘这部分人的潜力,避免人力资源的浪费,提高效率。
公平促进效率,有利于效率的实现,效率为公平的实现提供了物质基础,二者是一致的,在我们建设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今天,要使每个人都享有平等的参与竞争,平等的劳动就业机会,在同一起跑线上开始竞争,而个人的分配、收入要与个人所投入的努力达到一种比例上的动态平衡--多劳多得。反对那种小生产者的绝对平均主义的平等观,提倡多劳多得,国家在实施政策时要以效率为先,以发展生产力,提高人民生活水平为最终目标,但要兼顾公平,国家通过各种办法,用政策加以调节,倾斜于弱势群体,给其以平等的机会参与竞争,参与国家的经济建设。以提高经济效率,总之,在公平与效率之间,即不能只强调效率忽视了公平,也不能因为公平而不要效率。应该寻求一个公平与效率的最佳契合点,实现效率,促进公平。
综上所述,经济学与法学相互促进,相辅相成,不可偏废,缺一不可。认真学习经济学和法学,才能实现全面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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