军属发生民事纠纷的解决途径
近日,麦岭法庭妥善调解一起军属追偿权案件,切实解决军人后顾之忧,弘扬了拥军优属的光荣传统。
基本案情
被告王某原系原告某环卫公司员工,2020年7月31日8时,王某驾驶原告垃圾车收集垃圾时,未仔细观察车后情况,在操作车辆升降架升起垃圾桶的过程中将路边五根电线杆扯倒,其中一根被扯断的电线杆砸到路过的两岁儿童,造成该名儿童经抢救无效死亡。
同年11月王某以过失致人死亡罪被提起公诉,诉讼过程中王某与受害人家属达成调解协议,补偿受害人家属11万元,被害人家属出具《谅解书》,王某最终以过失致人死亡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宣告缓刑二年。某环卫公司在受害人提起的民事诉讼中赔偿受害人家属72.7万元。后该公司以王某存在重大过错为由诉至我院请求判令王某赔偿公司36.3万元,王某认为自己已支付了11万元,不应再承担赔偿义务。
法院审理
案件立案后,主审法官樊高峰了解到王某的儿子系现役军人,王某的妻子因病正在医院接受治疗,王某60多岁,没有经济收入,加上之前为取得受害人谅解,给付被害人的11万元,造成家庭生活十分困难。王某的儿子牵挂父亲,经常往家打电话,无法安心训练。为尽快妥善解决纠纷,樊高峰法官第一时间组织双方进行调解,将相关情况告知公司。通过多次释法明理让王某明白其支付被害人家属的11万元是为获取被害人家属谅解而支付的款项,不属于支付民事赔偿金的范畴。同时指出公司对王某在安全培训、监督、管理、指示等方面存在的疏忽。在此基础上,进行多次“面对面”、“背对背”调解,消除了王某与公司之间的误会,公司表示愿意积极承担社会责任、拥军优属,让军属安心,让军人放心。王某也认识到自己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最终双方握手言和达成一致调解意见,由被告王某偿还原告某环卫公司垫付款8万元。
襄城县人民法院在审判实践中牢固树立“维军权、解军难、稳军心”的法治拥军理念,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用心、用情、用法做好涉军案件审理工作,积极创新涉军司法服务举措,努力提升涉军维权司法服务水平,依法妥善审理每一起涉军案件,在确保司法公平公正的基础上,为国防和军队建设提供有力司法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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