坚决防止将经济纠纷当犯罪处理!干预经济纠纷问题
- 1、私有房产保护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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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有房产保护法 (一)
优质回答11月27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完善产权保护制度依法保护产权的意见》正式对外公布,明确了对“公私财产权平等保护”,并回应了民众关心的住宅建设用地70年产权大限等与产权保护相关的重大问题。11月29日,高人民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发布了《高人民法院关于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切实加强产权司法保护的意见》和《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妥善处理历史形成的产权案件工作实施意见》,提出了加强产权保护的十项司法政策,包括依法慎用强制措施和查封、扣押、冻结措施,坚决防止把经济纠纷当作犯罪处理等。三个《意见》接连出台,彰显了中央保护私有产权的决心,也让有产者吃了“定心丸”。
这些权利都属于产权
天津师大法学院副教授郭明龙:提到产权,大部分人首先想到的是房屋产权,实际上,产权的范围很宽泛,它不仅包括房产等物权,还包括债权、股权,以及知识产权及其他各种无形财产权。
2004年,“私有财产权不受侵犯”被写入我国《宪法》。在《宪法》之下,高立法机关先后制定的《合同法》《物权法》《公司法》《商标法》《专利法》等有关知识产权的法律都是产权保护的基本法律。此次中央出台的《意见》明确提出了“平等保护”“全面保护”“依法保护”产权的要求,充分体现了“私权的自治”和“公权的自律”,意义深远。
市高级法院民三庭庭长咸胜强:高法院此次发布的两个《意见》中,特别提到了加大知识产权保护力度,推进知识产权强国建设。知识产权是产权的组成部分,是加快推进经济转型,促进创新驱动发展的重要助推动力。近年来,天津法院先后推出《关于商标权纠纷案件的审理指南》《关于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纠纷案件的审理指南》等,审结了一批有影响的案件,比如齐白石著作权系列纠纷案,法国大酒库涉及平行进口的商标侵权案件等,保护了合法的知识产权,制裁了违法侵犯知识产权的行为。今后,我们将认真学习和理解中央和高法院的政策精神,助力天津创新驱动发展和京津冀协同发展。
经济纠纷不能动辄打成“犯罪”
市律师协会刑辩委主任田霖:对产权的保护应充分尊重市场规律,不得使公权力过分渗透产权保护领域。中共中央国务院《意见》明确提出准确把握经济违法行为入刑标准,高法院《意见》则进一步提出严格区分经济纠纷与刑事犯罪,坚决防止把经济纠纷当作犯罪处理。这是首次在司法领域明确要求严格把握经济纠纷与刑事犯罪之间的区别。准确把握罪与非罪之间的界限,严格限制公权力的触角,防止公法救济过度干涉私法救济领域,既是对私有产权的尊重,也是对刑法权威的有力维护。
南开大学法学院教授何红锋:依法保护民事主体的民事权利,是依法治国重要的体现。产权是重要的民事权利,也是其他所有民事权利的基础,如债权主要是对产权(包括财产所有权、知识产权)进行交易和管理形成的权利。我国的现实情况是,对产权的保护还很薄弱,如有的房屋拆迁,获得拆迁补偿的主要是没有产权的承租人而非产权人,有的时候,没有产权的公产房置换获得的价款与出售有产权的私产房相差无几。在这样的背景下,依法治国必须加强对产权的保护,让有产者安心。
市场交易的基础是产权。不但商品的销售是以具有产权为基础的,商品的出租(如房屋的出租)也是以具有产权为基础的。因此,产权制度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基石,只有在明晰产权的基础上,市场行为才能得到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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