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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意杀人的案例

2024-04-23 12:20 分类:暴力犯罪 阅读:
 

四川南充,一男子57刀砍死前女友被判死缓,死者家属对此结果是何态度? (一)

优质回答死者家属想让凶手离开这个世界!死者对一审法院判处凶手死缓的结果不服,向南充市检察院申请请求抗诉。南充市检察院也已做出决定:抗诉!从相关报道中,死者家属给公众的信息是,嫌凶手一方赔偿太少,要求法院给凶手改判死刑立即执行。作者阅读了这个案例认为,这其中有一根牵动凶手生与死的线,不管是在死者亲属口中,还是在判决书、抗诉书中,都难以挑明,那就是目睹母亲被害的那个七岁女孩!

一、七岁女孩目睹母亲被害过程!

南充市35岁的顾女士,离婚后带着女儿单独生活,并经营有一家美甲店。在一次朋友聚会时,顾女士认识了一名男士,名叫屈江。双方相处了一段时间后,发展为男女朋友。一开始,顾女士以为找到了可以托付终生的依靠。时间稍长一些,顾女士发现屈江嗜赌成性,只要手里有点钱就去赌博。屈江找顾女士要钱,最初是说“借”,后来就成了硬要。更让顾女士不可以接受的是,屈江说自己是单身,其实早已结婚也未离婚,并育孩子。

顾女士提出分手后,屈江不同意。他就对李女士进行不断地纠缠、骚扰,为此顾女士多次报警求助。在案发之前的几天,屈江还因骚扰顾女士被警方强制传唤,并从他的身上搜出一把刀。顾女士害怕屈江受处罚出来后,再来伤害她和女儿,被迫对屈江选择了谅解,警方也就放了人没有处罚。

2020年6月2日凌晨5点左右,屈江使用原来偷配的钥匙打开顾女士的门,潜入房间内,拿菜刀朝着顾丽的腹部砍了十几下,又拿出尖刀捅了几十下,导致顾女士当场死亡。整个作案过程,顾女士不满八岁的女儿都在现场,亲眼目睹被害过程。直到屈江逃走后,小女孩才向邻居求助。

二、法院一审判决:

在一审判决前,就民事赔偿问题,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组织了屈江家属和顾女士家属进行了见面。屈江的姐姐表示,希望双方能够达成刑事和解协议,留下弟弟一条命,自己愿意拿出6万元代为赔偿。死者亲属不同意,顾女士父亲讲,那我能不能用60万,用那把刀捅男方57刀?最终双方未能达成协议。

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后作出判决,被告人屈江犯寻衅滋事罪、故意杀人罪,判决死刑,缓期二年执行,限制减刑。同时,判决屈江赔偿死者家属丧葬费等76万多元。

三、南充市检察院撤诉理由:

死者亲属不服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的判决,向南充市检察院提交申请请求抗诉。检察院依法审查后认为,该判决认定事实错误、适用法律不当、量刑畸轻,确有错误,决定提起抗诉。

1、一审法院认定被告人屈江犯故意杀人罪具有坦白情节,属认定事实错误。

屈江在侦查阶段供述称,因为不愿意与被害人顾某某分手,且认为顾某某背叛了自己,而对顾某某跟随、辱骂、以死威胁等,后决定杀死顾某某。而在庭审中屈江当庭翻供,辩称自己只是想伤害对方,并不是想要杀死对方。检察院认为,一审法院认定屈江犯故意杀人罪具有坦白情节,属认定事实错误。

2、一审法院认定本案系婚恋纠纷引起,从而从轻处罚,明显不当,属认定事实错误。

被告人屈江与被害人顾某某有过一段时间交往,但案发半年之前,被害人明确表示不再与屈江交往,且因屈江采用非法手段对顾翠芳进行纠缠、骚扰,被害人报警后,经过公安机关多次对其批评教育并警告,屈江均口头表示愿意改正,但实际上不思悔改。因此,被害人顾某某无过错,不存在因婚恋纠纷引发的案件对错难于判明的情况而对被告人从轻处罚的情形。故一审法院认定本案系婚恋纠纷引起,从而从轻处罚,明显不当,属认定事实错误。

3、本案有多个从重处罚情节,一审法院对其从轻处罚,属适用法律不当,量刑畸轻。

(1)犯罪手段特别残忍,犯罪后果特别严重。被告人屈江当着被害人顾某某的女儿陈某某(未满8岁)的面,对顾某某进行连续不断砍刺,形成创口多达56处,其犯罪手段特别残忍;犯罪后果特别严重,不仅直接导致被害人顾某某死亡,同时导致被害人顾某某的女儿陈某某的精神受到严重创伤。

(2)被告人主观恶性深,人身危险性极大。被告人屈江精心预谋、有长时间准备的故意杀人。经过公安机关对其进行多次批评教育后仍不思悔改。作案后选择潜逃,逃避法律处罚。因此,被告人屈江主观恶性深,可改造性差,人身危险性极大。(3)被告人认罪态度不好,悔罪表现差。作案后,被告人屈江未对被害人顾某某有任何救助,未对被害人亲属进行实质性赔偿;屈江当庭对其故意杀人动机和主观故意翻供,且拒不认罪。社会危害性和社会影响均极大。

四、此案涉及的几个法律问题:

1、被害人一方对刑事判决不服的,可以向检察院申请,由检察院审查后决定是否抗诉。关于民事判决,原被双方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对刑事一审判决不服的,被害人是没有权利直接提起上诉,因为指控被告人有罪的责任是检察院,被害人或者亲属只能向检察院申诉抗诉。

2、关于民事赔偿问题。屈江沉迷赌博,到处借钱欠债,可能没有什么财产可以赔偿。他的姐姐愿意代为赔偿,可能也是基于亲情,家里条件并一定好,能拿出6万也不算了。死者亲属没有与屈江的姐姐达成协议,可能嫌钱少是一方面,关键是他们还要考虑外甥女的安危,让凶手从这个世界消灭,可能会消除孩子的一些心理阴影。

3、关于死刑的适用。我国死刑政策是少杀慎杀,因家庭、婚恋矛盾引起的杀人案,一般不适用死刑。法律有此规定,但并不是说因婚恋矛盾引起的杀人案都不适用死刑,对于那手段残忍,影响恶劣的,一样的会适用死刑。最后,看二审法院如何认定了。

写在最后:

作者认为,屈江是死是活,都与那个目睹母亲死亡的女孩有着莫大的关系。如果法院认为,屈江在杀害顾女士时,并没有伤及小女孩,说明凶手尚有善念,有改造好的可能,可以给他留条活命。如果法院认为,凶手不死,可能会永远给小女孩带来心理阴影,难以自我解脱,为了让小女孩消除这个阴影,抚慰小女孩,就有可能让凶手在这个世界上消失,为自己的行为赎罪!至于二审如何判决,我们等待一下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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