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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雇人不签合同算违法吗

2024-04-21 16:05 分类:暴力犯罪 阅读:
 

2019-03-20 10:23 | 浙江新闻客户端 | 通讯员 陈静

随着农村经济的发展,以雇工为主的雇佣关系在农村中普遍存在。不签署雇佣合同,没有相应的保险,但雇工过程中引发的人身损害赔偿事件呈上升趋势,对当事人来说发生意外和纠纷后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相对较难。

【案情还原】

2017年1月,宁波的杨某和李某合伙承包上虞某镇一环保厂车间,并雇佣陈某从事车间染色工作。2017年12月19日,陈某在染色车间工作时不慎跌落80度的含醋酸钠的池内,皮肤烫伤,随即被送往浙大医学院附属第二医院治疗。经医院诊断,陈某体表30-39%的烧伤及少于10%三度烧伤。陈某入院至2018年9月25日,先后共花费医疗费30万元,其中门诊发票票据18万元,其他营养类票据为12万元,均由合伙承包人杨某和李某支付。

出院后,陈某就其人身损害赔偿之事,提出要求一次性赔偿各项损失共计60万元,其中包括后续治疗费及伤残赔偿金、误工费、护理费、营养费、交通费等费用。

经双方多次协商未果后,陈某及其父母曾六次至事故发生的工厂门口拦路、阻拦车辆、吵闹等,影响工厂的正常生产经营活动,为此派出所出警6次;陈某及其家人先后到某镇某村村委、某镇政府,要求政府帮助解决其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事宜,均未果。

2018年10月10日,陈某及其家属向镇调委会反映情况,申请调解。

【调解过程】

2018年10月10日,调解员了解基本情况后,立即开展调查。首先,根据陈某的伤情咨询专业法律人士,如果按工伤待遇赔偿标准评定,陈某的伤情可能构成七级伤残;如按人身损害赔偿标准评定,陈某的伤情可能构成人身损害九级伤残。其次,主动介入此次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事宜,派出经验丰富的法律顾问、人民调解员和司法所工作人员及村主要干部,组成专项调解小组对本次人身损害赔偿纠纷进行调解。

为了给伤者争取较多的赔偿额并且赔偿及时到位,第二天,镇联调委会同三级各方力量及双方当事人和家属在联调中心为陈某人身损害赔偿纠纷的经济赔偿进行协商调解。

调解中,陈某家属表示,全家现三人,儿子33岁,未婚,父亲是残疾人(已领取残疾证),母亲双目失明(已领取残疾证),家境困难,经济拮据,儿子是家庭的主要劳动力,平时家务等日常生活也都需要靠儿子照料。现在陈某的伤情已达到评残的标准,加上未婚,本人及其家属非常痛心,为此提出赔偿金额不能低于60万元,否则也难以抚平心中的伤痛。另一方面,调解员从杨某和李某处了解到,两人合伙承包车间时间不到2年,当时投资车间费用达300余万元,现在车间已全部转让,债务累累。厂方在陈某事故发生前未及时投保工伤保险及其他人身保险,已想尽办法东拼西凑,为陈某支付了医疗费,陈某现在还要求赔偿60万元,对两个合伙人而言是个天文数字。且态度比较坚硬,提出最多只能赔偿20万元,真的承受不起,宁可坐牢。

对于杨某、李某两人提到的赔偿意见,伤者陈某及家属方的情绪再次激化,第一次面对面调解陷入了僵局。调解委员会全体工作人员一方面安抚伤者家属情绪,表示会全力帮助他们争取到应得的赔偿,同时也向伤者家属解读《劳动合同法》和《工伤保险条例》及《人身损害解释》等法律条款,使赔偿数额有理有据。另一方面,工作人员劝说杨某和李某能够考虑到陈某受伤后一家人身体有残疾生活艰难的情况,以及伤者家属赶来迫切想要早点解决此事的心情,希望能够适当追加赔偿,使伤者陈某早日获得赔偿款,解决本次人身损害纠纷,充分表达作为雇主的担当和解决矛盾的诚意。

12日,调解员采取背对背的方式。提出,杨某和李某两个合伙人因车间倒闭、债务累累,如果赔偿金额超过他们的赔偿能力范围,即使走司法程序,也不一定能确保拿到赔偿款。同时也希望陈某根据实际情况,也结合本次事故受伤的伤情及恢复程度,提出一个合理赔偿请求。至此,调解有所进展。调解委员会召开讨论会,将双方当事人心理预期底线进行折中。至当日下午7时许,通过多次背对背的调解,双方对赔偿事宜基本达成一致意见,伤者陈某及家属要求20万元的赔偿,杨某和李某提出承担18万元赔偿,而且要求赔偿款分期支付。当日晚上10点30分左右,调解员再次召集双方当事人面对面调解,耐心的开导、劝说,终于达成一致意见,并且伤者陈某及家属也同意杨某和李某分期支付赔偿款的建议。

【调解结果】

一、双方一致确认截止到2018年10月11日,陈某共计花费医疗费为30万元,均由杨某、李某两人支付,其中门诊及住院发票18万元,其他营养类票据12万元。

二、除医疗发票已由杨某和李某支付外,再由杨某和李某一次性赔偿陈某人民币18万元,包括陈某的后续医疗费、护理费、误工费、营养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抚慰金、伙食费用等。此款于2018年10月17日已支付10万元整。(备注:10万元赔偿款是某法律服务所联系环保厂负责人借给杨某和李某的,否则此次赔偿调解事宜也难达成一致意见。)剩余8万元赔偿款于2019年至2022年每年12月30日前各支付2万元,并且经司法确认。

三、此后,陈某不得向杨某和李某两人及出租厂方主张因本次人身损害事宜赔偿的任何权利。

四、本协议书签订后,陈某自愿放弃差额部分的赔偿,并无任何纠葛。

五、本协议书共一式五份,甲、乙双方各持一份,司法所、联合调解委员会、人民法院各一份,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典型意义】

这是一起典型的雇工引起的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件,本案能调解成功,主要取决于调解员在调解中注重情、理、法的结合,正确灵活地运用法律法规,借助村委及外界亲友力量,实行联动调解做工作,勇于创新,克服困难,认真总结弘扬新时代“枫桥经验”,不断提升为人民服务的服务理念。

接受生活中的风雨,时光匆匆流去,留下的是风雨过后的经历,那时我们可以让自己的心灵得到另一种安慰。所以遇到说明问题我们可以积极的去寻找解决的方法,时刻告诉自己没有什么难过的坎。酷斯法关于单位雇人不签合同算违法吗就整理到这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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