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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意伤害聚众斗殴追诉期!聚众斗殴罪和故意伤害可以并存吗

2024-08-02 16:20 分类:暴力犯罪 阅读:
 

故意伤害聚众斗殴追诉期!聚众斗殴罪和故意伤害可以并存吗

案件回放

起争执,王某纠集多人持械打伤李某等人

2013年7月4日,王某在一家足疗店洗脚时,因琐事在电话中与李某发生争执。于是王某打电话纠集十余人,携带钢管等物,准备与李某打架。

7月5日凌晨,王某等人在一大排档找到李某,手持钢管上前追打李某等人,将李某等人打伤,将李某汽车砸坏。

经鉴定,一名被害人伤情构成轻伤,李某车辆被砸坏的零部件价值3704元。

2014年1月,王某到市公安局淇滨区分局投案自首。

王某涉嫌寻衅滋事还是聚众斗殴?

淇滨区人民检察院在审查起诉过程中,针对王某的行为如何定性有两种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王某等人的行为涉嫌寻衅滋事。王某等人在卫河路大排档打架闹事,并致一名被害人轻伤,一辆汽车被砸毁的后果,其行为属于破坏公共场所等社会秩序,并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符合寻衅滋事罪的构成要件,王某等人的行为涉嫌寻衅滋事。

第二种意见认为,王某等人涉嫌聚众斗殴。王某挑起事端后,纠集多人持械斗殴,有较深的主观恶性和较大的社会危害性,应定性为聚众斗殴。

检察院以王某涉嫌聚众斗殴提起公诉

淇滨区人民检察院认为,王某纠集多人持械殴打他人,致一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应当以聚众斗殴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随即,淇滨区人民检察院以王某涉嫌聚众斗殴向淇滨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法院判决:王某的行为构成聚众斗殴罪

2014年12月,淇滨区人民法院受理该案后,依法使用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法院认为,被告人王某纠集多人持械殴打他人,致一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聚众斗殴罪。淇滨区人民检察院对被告人的指控成立,法院予以支持。

案发后王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依法可减轻处罚;且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可酌情从轻处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及第三款之规定,判决被告人王某犯聚众斗殴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二年零六个月,缓刑三年。

案件点评

寻衅滋事没有明确和固定的侵害对象

□淇滨区人民检察院焦龙

在司法实践中,聚众斗殴一般理解为纠集多人成帮结伙地互相打斗、破坏社会公共秩序的行为。本案中,王某等人单方具备斗殴故意是否构成本罪不能单看表面,应综合判断。

我国刑法学理论认为,行为是否构成犯罪,在于该行为是否符合刑法所规定的犯罪构成要件。任何犯罪的认定都要求行为人主观故意与客观行为一致,而没有要求行为人的犯罪对象必须具有与行为人同样的主客观要件,斗殴参与者仍是对自己的行为而不是对对方行为承担刑事责任。因此,构成聚众斗殴罪并不要求对方也有斗殴的故意。根据中国法院网提供的2009年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江苏省人民检察院、江苏省公安厅联合发布的《关于办理聚众斗殴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规定:一方有互殴的故意,并纠集三人,实施了针对多人或其中不特定一人的殴斗行为,而对方没有互殴故意的,对有互殴故意的一方也可以认定为聚众斗殴。

通常情况下,聚众斗殴罪和寻衅滋事罪是容易区分的,然而对于单方聚众斗殴和多人寻衅滋事之间却容易产生混淆。

首先,从目的和动机来看,聚众斗殴多出于逞强争霸、报复泄愤等动机,是为了报复他人或其他不正当目的而实施;寻衅滋事是出于寻求精神刺激、肆意挑衅,随意殴打、骚扰他人或任意损毁公私财物的行为。王某等人为报复他人,有预谋地拉帮结伙斗殴且造成严重后果,本质是藐视公共秩序、挑衅社会,不符合寻衅滋事通常表现的无事生非、肆意挑起事端的表现形式。

其次,从犯罪对象是否明确来看,聚众斗殴的殴打或殴斗对象明确,其报复打击对象是特定明确的人,多表现为成帮结伙地殴打;寻衅滋事罪则没有明确和固定的侵害对象。王某等人在斗殴前准备好工具,且实施斗殴的人数达三人,殴斗对象相对明确,因而不符合寻衅滋事殴打他人具有的临时性和随意性。

聚众斗殴行为比多人寻衅滋事行为对社会秩序的破坏程度要大,本案应以聚众斗殴定罪处罚。

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聚众斗殴罪;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聚众斗殴的,对首要分子和其他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首要分子和其他积极参加的,处三年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多次聚众斗殴的;

(二)聚众斗殴人数多,规模大,社会影响恶劣的;

(三)在公共场所或者交通要道聚众斗殴,造成社会秩序严重混乱的;

(四)持械聚众斗殴的。

聚众斗殴,致人重伤、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概念】共同犯罪是指二人共同故意犯罪。

二人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

第六十七条【自首】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第七十二条【适用条件】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

(一)犯罪情节较轻;

(二)有悔罪表现;

(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

(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

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

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

第七十三条【考验期限】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五年以下,但不能少于一年。

通过上文,我们已经深刻的认识了故意伤害聚众斗殴追诉期,并知道它的解决措施,以后遇到类似的问题,我们就不会惊慌失措了。如果你还需要更多的信息了解,可以看看酷斯法的其他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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