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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弃罪和过失致人死亡罪!遗弃罪和过失致人死亡罪区别

2024-07-20 20:55 分类:暴力犯罪 阅读:
 

遗弃罪和过失致人死亡罪!遗弃罪和过失致人死亡罪区别

第十七讲 人身犯罪

第七节 一般罪名

一、过失致人死亡罪

(一)法条竞合

本罪与其他过失致人死亡的犯罪(如交通肇事罪、医疗事故罪、重大责任事故罪、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是普通法条与特别法条的关系,依特别法优于普通法的原则处理。

(二)罪数

1.将过失致人死亡作为结果加重犯的情形:故意伤害罪致死、强奸罪致死、绑架罪致死、非法拘禁罪致死(拘禁本身的暴力)、抢劫罪致死、暴力干涉婚姻自由致死、虐待罪致死。

[注意]

①侮辱罪、诽谤罪、遗弃罪,没有把过失致人死亡规定为法定的加重结果;

②被害人自杀也属于加重结果。虽然犯罪的基本行为与被害人自杀没有直接因果关系,但是刑法将被害人自杀仍视为两罪的加重结果。(强奸罪中被害人自杀不作为加重情节)

2.将过失致人死亡拟制为故意杀人罪,故意杀人罪的内容已叙。

3.将过失致人死亡拟制为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第333条第2款规定,非法组织卖血、强迫卖血,对他人造成伤害的,依照故意伤害罪论处。

[注意]这里的造成伤害是指过失所为,过失致人重伤,定故意伤害罪;过失致人死亡,定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

4.将过失致人重伤进而引起被害人死亡直接定过失致人死亡罪。

5.将过失致人死亡罪作为防卫过当的结果。

二、强迫劳动罪

(一)主体

自然人、单位

(二)对象

他人

(三)行为类型

1.直接强迫劳动:暴力、威胁、限制人身自由的方法,如不许出工厂,如果剥夺人身自由的方式强迫劳动,成立非法拘禁罪、强迫劳动罪想象竞合犯(不让出车间);

2.协助强迫劳动:明知他人实施前款行为。为其招募、运送人员或有其他协助强迫他人劳动行为。

[注意]这种行为没被正犯化。在定罪条件上,仍然遵循共犯从属性原理;在量刑条件上,不适用总则关于从犯的规定,只适用本条规定。如甲为乙招募了2名工人,但乙没有强迫他们劳动,甲就不构成此罪。

(四)罪数

本罪主要是限制人身自由,非法拘禁罪是剥夺自由,如以非法拘禁方式强迫劳动,想象竞合。

三、雇用童工从事危重劳动罪

(一)主体

未满16周岁的人。

[注意]不是未满14周岁。

(二)行为

1.只要求雇用,不要求强迫。

2.要求从事危重劳动,而非一般劳动。

(三)罪数

1.如果先雇用,然后又强迫劳动,和强迫劳动罪数罪并罚。

2.造成事故,数罪并罚。如行为同时又构成134条规定的重大责任事故罪。

四、非法搜查罪

(一)非法搜查他人身体、住宅,或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的。——非法侵入住宅罪的特殊法(二)司法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犯前款罪的,从重处罚。——不是真正的身份犯

五、非法侵入住宅罪

(一)行为

1.作为:非法侵入住宅;

2.不作为:合法进入,拒不退出。

(二)住宅

供人饮食起居、日常生活的场所。

(三)主体

司法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犯本罪,从重处罚。—一不是真正的身份犯

(四)罪数

非法侵入他人住宅,后实施盗窃、抢劫、杀人、强奸等罪的,实行行为吸收预备行为,只定实行行为的犯罪。

六、侵犯通信自由罪

(一)主体

一般主体

(二)对象

他人信件:

1.不要求必须通过邮局或快递传送,可以由第三人转交;

2.包括未寄出的、已收到的、电子邮件、其他数据资料(包括手机短信)。

[司法解释]非法截获、篡改、删除他人电子邮件或其他数据资料,侵犯公民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构成犯罪的,依照侵犯通信自由罪论处。

(三)行为

隐匿、毁弃、非法开拆。

七、私自开拆、隐匿、毁弃邮件、电报罪

(一)主体

邮政工作人员。

[注意]与侵犯通信自由罪的区分:主体不同,后者是一般主体。

(二)对象

邮件、电报。这里的邮件包括邮包、包裹、无法投递的、应退回寄件人的邮件。

(三)行为

要求利用职务便利,否则成立侵犯通信自由罪。

[注意]通过私拆、隐、毁行为窃取其中财物的,以盗窃罪论处。

八、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

(一)主体

自然人或单位

(二)行为

1.出售、提供公民个人信息;

2.窃取或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

[注意]司法解释的要点:

①公民个人信息是指以电子或其他方式记录的能够单独或结合识别特定人身份或活动情况的各种信息等;

②向特定人提供公民个人信息,以及通过信息网络或其他途径发布公民个人信息,属于本条“提供公民个人信息”;

③未经被收集者同意,将合法收集的个人信息向他人提供的,属于本条“提供公民个人信息”,但是经过处理无法识别且无法复制的除外;

④通过购买、收受、交换等方式获取的,或在履职、提供服务过程中收集的公民个人信息的,属于本条“以其他方法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

(三)情节

要求情节严重

九、组织残疾人儿童乞讨罪

(一)对象

残疾人和不满14周岁的人。

(二)行为

1.通过暴力、胁迫手段;

[注意]利诱、欺骗方式不构成本罪。

2.是组织,而非教唆、帮助;

3.组织实施的是乞讨行为。

十、组织未成年人进行违反治安管理活动罪

(一)对象

未成年人,含有儿童在内。

(二)行为

组织实施盗窃、诈骗、抢夺、敲诈勒索等违反治安管理的活动。

人天天都会学到一点东西,往往所学到的是发现昨日学到的是错的。从上文的内容,我们可以清楚地了解到遗弃罪和过失致人死亡罪。如需更深入了解,可以看看酷斯法的其他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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