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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了帮信罪怎么办__帮信罪初犯一般是6个月吗

2024-04-15 19:25 分类:暴力犯罪 阅读:
 

随着互联网和移动通信的快速发展和普及,电信网络犯罪活动持续高发。2015年11月,刑法修正案(九)新增“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以下简称帮信罪),该罪主要指行为人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信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的犯罪行为,是电信网络犯罪的重要“帮凶”。近年来,未成年人涉嫌帮信罪数量明显上升,其反映出的问题值得关注。

一、未成年人帮信犯罪的特征

(一)低龄化、低学历、低收入

以洛南县人民检察院为例,2023年上半年,该院共办理帮信罪案件17件33人,其中涉未成年人帮信罪案件7件16人,未成年人帮信罪案件占比41.1%。从涉罪人员看,年龄低龄化现象突出,涉罪未成年人占比48.5%,年龄分布在16-18岁;18至30岁的11人,30岁的6人,分别占比33.3%和 18.2 %。

涉罪未成年人多数为低学历、低收入人群。学历以初中为主,部分未成年人初中毕业后进入社会,受年龄和学历限制,没有稳定的工作,社会阅历较浅,经受不住诈骗团伙的拉拢、利诱,容易被“同学、朋友、老乡”撺掇,因小利诱惑误入歧途从事帮信行为,走上“赚快钱”的违法犯罪道路。

(二)行为方式较固定

从行为方式看,未成年人帮信犯罪主要表现为以下三种:一是为上游犯罪提供通信帮助,俗称“手机口”。指涉罪人员通过GOIP设备实现语音中转,以“人机分离、远程操控”的方式实施各类诈骗活动,达到掩饰诈骗电话归属地的目的。上游犯罪行为人按时长向帮信行为人发放违法所得。如果一张手机卡短时间内多次拨打多个电话,将会被运营商监测、发送提示短信并停机。

二是非法买卖“两卡”,包含电话卡、银行卡以及第三方支付账户等。非法买卖“两卡”,最直接的后果就是产生大量“实名不实人”的银行卡、电话卡,被犯罪分子用来实施电信网络诈骗、网络赌博等犯罪。

(三)多为共同犯罪

未成年人涉帮信共同犯罪的组织模式较为固定,表现为“卡商——卡农”。“卡商”指从事手机口、跑分套现的犯罪分子,“卡农”指向“卡商”提供银行卡、手机卡的人。从涉罪人员基本信息分析,“卡商”和“卡农”之间多为同学、朋友或者亲戚关系,这是帮信罪行为模式导致的。

在从事手机口犯罪的过程中,如果行为人短期内多次办理电话卡、频繁挂失补换卡、电话卡高频呼出等使用行为,将会触发断卡行动,运营商的系统检测后将限制该号码呼出。又因上游犯罪分子要求从事手机口满足多个小时候才能计费,所以从事手机口的犯罪分子必然成为“卡商”,发展身边的同学、朋友或者亲戚成为“卡农”,向他们收购电话卡。

从事跑分套现过程亦然,如果行为人单张银行卡短期内频繁进行转账交易或交易IP异常,银行监测系统将对该银行帐号进行冻结处理,“卡商”需要向周围人收购银行卡。

根据法律规定,收购、出售信用卡、银行账户、具有支付结算功能的互联网账号密码5张的;收购、出售、出租他人手机卡、流量卡20张的,可以认定为“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符合帮信罪立案条件。

(四)具有再犯可能性

刑法对未成年人有着特殊保护,未成年人犯罪追究刑事责任的,要综合考虑未成年人对犯罪的认知能力、实施犯罪行为的动机和目的、犯罪时的年龄、是否初犯、偶犯、悔罪表现、个人成长经历和一贯表现等情况,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考虑累犯情节时也排除了未成年人犯罪,并有犯罪记录封存制度等保护措施。但是仍有部分未成年人因帮信行为受到行政或刑事处罚后二次犯帮信罪,一方面是没有认识到自身的错误;另一方面则是因为未成年人身份被从宽处理后,不珍惜法律给予的改过机会,明知而故犯。

以洛南县人民检察院为例,2023年上半年,该院办理涉未成年人帮信罪案件7件16人,其中1人因涉嫌帮信罪曾被某地检察院附条件不起诉,2人因涉嫌帮信罪被某地公安机关采取取保侯审强制措施,取保侯审期间再犯帮信行为,1人因帮信行为被公安机关采取行政处罚,1人因犯他罪曾被判刑。涉罪未成年人没有真诚悔罪,二次踩踏法律的红线。

二、未成年人帮信犯罪的原因

(一)自身难以抵制诱惑

1.法律意识淡薄。涉罪未成年人文化程度较低,对法律知识一知半解。虽然在办理银行卡、电话卡时被普及了不得向他人售卖、出租、出借银行卡、电话卡的常识,也明知提供的“两卡”将被用于违法犯罪活动,但不了解自身帮信行为所产生的危害后果,存在侥幸心理,对法律缺乏敬畏之心,从而走上犯罪道路。

2.缺乏甄别能力。“近朱者赤,近墨者黑”,16-18周岁的未成年人认识能力较低,社会阅历较浅,辨别是非能力不强,存在逆反心理,容易被同龄人和网络上的不良信息诱导,从事帮信行为引发犯罪。

3. 价值观出现偏差。受短视频、网络游戏等网络媒介影响,部分未成年人更多去注重金钱、名气和外表这些外在价值取向,而降低其对个人成长等内在价值的关注度,价值观偏移,一心追求金钱利益,崇尚及时行乐,妄图不劳而获,妄想日进斗金。对“两卡”类“低成本、高收入”带来的金钱诱惑难以抵制。

(二)外部环境缺乏引导

未成年人犯罪,不仅反映了未成年人的内心,更折射了未成年人在家庭、学校、社会等外部环境的成长过程。部分涉罪未成年人的家庭关系不和睦,家庭气氛紧张,或者成长于单亲、留守家庭,从小缺乏父母的陪伴,双方交流时间少,家庭教育环境对孩子产生了不利的影响。在校期间没有认真学习,又受到网络不良风气的侵蚀,产生“读书无用”的想法,从而厌学、辍学。毕业后进入社会没有一技之长,受到网络和周围人的教唆、引诱,对帮信行为产生好奇,进而模仿尝试,逐步改变价值观念,走上违法犯罪道路。

(三)社会监管存在漏洞

为了打击治理电信网络新型违法犯罪,依法清理整治涉诈电话卡、物联网卡以及关联互联网账号等犯罪行为,2020年10月全国开展“断卡”行动,对使用“实名不实人”的电话卡、银行卡实施电信网络诈骗的行为予以严厉打击。但是诈骗手法不断翻新,技术对抗性日益增强,互联网诈骗形势严峻,有组织犯罪猖獗。针对未成年人涉世未深、容易上当的弱点,上游犯罪分子采取了一系列诱骗招数,借助网络平台传播极具诱惑类不良信息和违法犯罪的技能及方法,或者在招聘网站发布广告,通过高昂的报酬吸引未成年人,发放口令红包提供费用让未成年人在宾馆房间实施帮信行为,在未成年人身边设下多处陷阱。这暴露了监管能力滞后于技术发展水平的漏洞,为未成年人犯罪埋下重大隐患。

三、防控未成年人帮信犯罪的检察对策

(一)坚持上下游犯罪全链条打击

针对未成年人帮信犯罪,必须坚持打击与治理、惩治与预防、教育相结合,坚持上下游犯罪全链条打击。重点惩治上游,严厉打击成年犯罪分子胁迫、教唆、引诱、欺骗未成年人参与网络犯罪活动的违法犯罪行为,从严惩处专门从事非法收购、贩卖银行卡活动的“卡商”、累犯、惯犯等。推动源头预防治理,加强事前预防、网络监管、社会治理,形成综合保护合力,多方阻断犯罪。对于涉罪未成年人,以教育、挽救、惩戒、警示为主,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重点关注涉罪未成年人更好回归社会以及再犯预防,有针对性对涉罪未成年人进行矫治教育他们重燃对生活的信心,树立人生的方向与目标,重新回归社会,宽容不纵容。

(二)促进家庭、学校、社会教育紧密结合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家庭教育促进法》第四十九条,检察机关发现未成年人存在严重不良行为或者实施犯罪行为,或者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不正确实施家庭教育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根据情况对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予以训诫,并可以责令其接受家庭教育指导。同时,持续抓好最高检“六号检察建议”的落实,通过检察建议、公益诉讼、配合开展“断卡”“净网”行动等多种形式,履行检察职能,联动家庭、学校、社会、政府以及网络监管职能部门、网络企业等齐抓共管、有效预防,合力为未成年人筑牢网络安全防线。

(三)营造知法守法的良好氛围

运用线上线下多种形式,深入开展送法进社区、进学校、进乡村等普法活动,加强对重点人群的法治宣传教育,持续深入开展“法治进校园”“检察开放日”“模拟法庭”活动,广泛开展防范“帮信罪”警示宣传,有针对性地揭露违法犯罪分子的作案套路。防止个别人为了蝇头小利出卖或出借“两卡”、支付账号等,或在明知对方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却依然提供技术帮助和支付结算帮助,沦为犯罪“工具人”。坚持预防为先,加强以案释法,积极引导未成年人提升法治意识,增强辨别能力,筑牢心理防线,在全社会营造知法守法的良好氛围。

检察机关将深入践行“最有利于未成年人”原则,坚持“高质效办好每一个案件”,促进家庭、学校、社会、网络、政府、司法“六大保护”走深走实,多管齐下防范未成年人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蔓延,扎实推进未成年人检察工作现代化,服务保障未成年人安全健康成长。

编辑:刘一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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