盗窃罪4000判多久--盗窃4000元累犯判多久
近日,萍乡市安源区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一男子采取破坏性手段盗窃车内物品的案件。被告人邓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
2015年至2019年期间,被告人邓某因盗窃罪被七次判处刑罚。2019年11月13日刑满释放不久,被告人邓某故技重施,于2020年1月6日凌晨来到萍乡市安源区某小区对面的马路附近,将停放在路边的一辆出租车副驾驶侧车窗砸碎,盗走被害人放在副驾驶收纳箱内一台价值1190元的黑色红米手机,砸坏价值280元的车窗玻璃。同日中午,邓某被民警抓获。自2019年12月到2020年1月6日被抓获,被告人邓某用不同手段共计盗窃三次,盗窃物品价值4062元。
安源法院认为,被告人邓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构成盗窃罪。被告人邓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坦白,且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从轻处罚;其在本案中多次盗窃,可酌情从重处罚;采取破坏性手段盗窃公私财物,造成其他财物损毁,应当从重处罚;其曾因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刑罚之罪,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其还另有多次盗窃前科,酌情从重处罚。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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