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横突骨折算不算轻伤

2024-05-31 10:45 分类:暴力犯罪 阅读:
 

故意伤案件出罪事由的选择

裁判要旨

故意伤害案件中,当被害人行为和被告人行为有着多重意图的情境下,以正当防卫或意外事件来作为被告人的出罪事由,不一定符合通常情况下一般人的认知。司法机关可以从反面论证被告人的行为不符合故意伤害罪的构成要件或者不具备故意伤害的主观故意,即能达到出罪的效果。

【案情】

公诉机关: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张士海

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薛继光

2019年9月15日下午,被告人张士海作为浦东新区某小区业委会成员在小区业委会办公室值班接待时,分别因物业收费装修等问题同小区居民孙大胜薛继光发生争执至当日19时许,被告人张士海欲下班离开时,遭孙大胜薛继光纠缠,继而引发肢体冲突。其间,被告人张士海突然用力背身将被吉人薛继光甩倒后撞击业委会办公室铁门及台阶致伤。经法医学鉴定,被害人薛继光因遭外力作用致右侧第6肋骨骨折,构成轻微伤;腰椎L1-3右侧横突骨折,构成轻伤一级。2019年12月27日,被告人张土海经民警电话通知后至公安机关,但未如实供述上述主要犯罪事实,直至审查起诉阶段才作如实供述。

公安机关认为,被告人张士海的行为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诉请法院依照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对被告人予以处罚。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薛继光诉称,被告人张士海系其居住的小区业委会副主任.2019年9月15日下午,原告人欲知小区业委会办公室装修费用事宜,至小区业委会办公室质询被告人。另居民孙大胜因车辆撞损、停车费用等问题,也至该办公室质询被告人。被告人张土海未能解决上述问题,孙大胜遂买酒后在该办公室内饮档。彼告人张七海欲阻止上述不当行为,与孙大胜发生打架争执。原告人因见被告人张上海将孙大胜打倒在地,就上前阻止,被告人张士海将原告人反手甩倒在地致伤、原告人据此要求被告人赔偿共7269648.19元。庭审中中,原告人出示了病历单、出院小结医疗费票据等证据。

被告人张上海辩称:事发当日,被害人薛继光及同小区业主孙大姓等人下午:00多即到业主委员会办公室,就毫无事实根据的停车费、装修等事项与其理论,下班时间也不让其离开。下午6时许,当其走出办公室,仍受到包括薛继光在内的多人阻挠,其间其一直躲避退让,直至薛继光用手推其的时候、其本能地将薛继光甩开,并未有伤薛继光的故意。请求驳回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的诉讼请求。

辩护人提出如下辩护意见:1.被告人张士海不构成故意伤害罪,其行为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本案的起因系薛继光、孙大胜主动滋扰张士海等人值班接待,薛继光等人不仅醉酒滋事喧闹,还限制被告人人身自由,张士海欲离开办公室的时候不断拉扯纠缠,严重侵犯了张土海的人身权利,们张士海在此过程中一直克制理性,躲避退让,从未主动靠近。当薛继光继续推操抓扯的时候,被告人显然具有自卫的权利,以摆脱薛继光等人的纠缠。2.即使被告人张士海的行为不构成正当防卫,也应认定被告人系因过失造成被害人轻伤的损害,而因过失造成轻伤后果的行为不能构成故意伤害罪。

作 者:金果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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