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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故意伤害律师;故意伤害律师意见书

2024-05-29 07:50 分类:暴力犯罪 阅读:
 

刑事辩护意见书 (一)

刑事辩护意见书

问题一:刑事辩护意见书和刑诉辩护词有区别么 辩护词是辩护人(一般是律师)向法庭开庭时,当庭发表的辩护意见。辩护意见书一般是在事后向法庭提交的补充辩护意见。辩护词是即时发表的。

问题二:刑事辩护的各个阶段律师辩护词 辩护词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北京市中银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接受本案上诉人的婆婆朱桂芳的委托指派吴滨律师担任本案上诉人赵龙英的辩护人。接受委托后,我们认真查阅了法庭提供的案件材料,会见并仔细听取了上诉人的陈述和辩解。今天,又参加了本案的庭审调查、询问证人。我们对本案的事实有了一个清晰的认识。辩护人认为原审法院判决赵龙英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罪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量刑不当,特依法提出如下辩护意见,供二审法院合议庭在秉公裁判时予以参考:

一、辩护人对原审法院判决认定赵龙英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罪名持有异议。

1、上诉人并无伤害被害人的故意。原审判决书判决认定:陆文龙平时经常喝酒,喝酒以后喜欢动手打上诉人,其母证明其在喝酒后有家庭暴力倾向。事发当天,陆文龙确实也喝了酒,且动手殴打上诉人;上诉人作为一个弱女子,在肢体冲突中由于身材、体力等原因必定处于弱势,因此在争执中始终处于下风。邻居等也证实平时在陆文龙喝酒后经常无故殴打上诉人。

故此,在受害人在加害上诉人的同时,上诉人由于其体力上的劣势,本能情急之下顺手抓起身边的休闲皮鞋进行抵挡,这亦是可以理解的事情。首先,皮鞋本身并不是能致人死亡的钝器,也不是存在较大危险的物品,上诉人出于无奈想要保护自己而产生的本能反应。其次,上诉人本身并不知道陆文龙患有脑血管硬化的疾病,诚然,主观上不存在有伤害致其死亡的故意。

2、辩护人对于一审过程中证人陆文明等所提供的“关于被害人曾清醒过”的证人证言有异议。

证人陆文明,凌建军声称2008年9月19日14许陆文龙清醒过一会儿,他说是被他的老婆打的。

而根据《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医院入院录》的记载,陆文龙自入院直至死亡,一直处于“神志不清”的状态,没有证人所言“清醒过一会儿”的事实存在,很明显,证人证言缺乏真实性。

3、证人陆文明认为被害人死亡属意外事件,应该是酒后摔倒致死。

二、 上诉人丈夫陆文龙之所以死亡,是一果多因。

1、判决书中认定:“陆文龙患有脑血管硬化的疾病”,且事发当天他还喝了酒。众所周知,大量饮酒会导致血流加快,血压升高,对血管壁压力加重;且在发生肢体冲突时陆文龙处于情绪激动状态,于是加重了脑部血管的压力;

根据《司法鉴定科学技术研究所司法鉴定中心[2008]病鉴字地207号鉴定意见书》中的记录,陆文龙头部左侧头皮擦伤、颈部的左侧皮肤擦伤、左臀部外侧细条状皮肤擦伤、右上臂下段内侧皮肤擦伤、左前臂中下段皮肤擦伤、右小腿下段外侧皮肤擦伤以及左小腿中段胫前散在点片状皮肤擦伤,一共有7处擦伤。根据力学原理,只有当两个物体相互作用时才能产生摩擦。而如果要造成擦伤的结果,必须是作用在两个物体间的力达到一定的程度。因此,所有人见到陆文龙时,均发现他头倒在地。鉴于上述,均可以证明被害人有跌倒的事实存在才有可能导致多处擦伤,这亦是常识。

假定,一审法院的判决是正确的,被害人是被皮鞋殴打头部致死,那么仅凭皮鞋的外力,即使是连续多次击打也不足以造成有擦伤的可能,并且,鉴定结论中指出,“陆文龙系在脑血管硬化的基础上,头部遭受钝性外力作用致闭合性颅脑损伤,引起中枢神经功能障碍死亡”。何谓“闭合性颅脑损伤”?闭合性颅脑损伤可以分为直接暴力造成的颅脑损伤和间接暴力造成的颅脑损伤两种,间接暴力造成的颅脑损伤这里可以排除。直接暴力造成的颅脑损伤分为四种:加速性损伤、减速性损伤、挤压性损伤以及旋转性损伤。其中,挤压性损伤和旋转性损伤不符合实际情况,可以排除。而加速性损伤是在头部静止时,由运动的物体如木棒、铁器、石块等打击所造成的,皮鞋的外力并不能造成此类损伤。因而鉴定结论中所提起>>

问题三:我想请问下,大律师网上面的律师给的刑事辩护意见书跟刑事辩护词有什么区别? 一般来说,意见书相当于提纲,而辩护词就是详细的文章。

问题四:刑事辩护词何时交是否一定要书面 不一定非要书面辩护词,但提交书面的辩护词有助于法官更详细、准确的了解辩护人的辩护观点,对辩护是有利的。辩护词可以开完庭后马上提交,也可以在庭后的一段时间内整理后提交法庭。

问题五:刑事案件辩护律师陈述其上诉意见和读辩护词的区别 上诉是被告人的权利,上诉状就是被告人陈述自己对一审判决不服的理由,律师的辩护词是律师履行辩护职责的书面辩护意见,两者并不完全一致。律师是根据事实、证据、法律规定来进行辩护的,可以与被告人的上诉意见不一致。

问题六:刑事案件辩护词点评格式 转载

(一)标题。可写“关于×××(人)××××案的辩护词”。

(二)前言。交代辩护人的合法地位。同时简要说明辩护人事前进行了哪些工作,如查阅案卷,了解案情,同在押的被告会见或通信等(多限于律师)。在前言的最后,可概括说明辩护人对此案件的基本观点。如认为公诉人指控被告的犯罪事实不能成立,或定罪不当,等等。

(三)辩护理由。这是“辩护词”的主体部分,从事实上、从法律上、从被告的认罪态度上提出辩护理由。具体可从分析公诉人所提出的被告的犯罪事实是否能成立等方面提出辩护理由;或者运用法律定罪量刑上提出意见,针对起诉书中提出的罪名发表意见;认罪态度主要是根据党的“坦白从宽,抗拒从严”的政策,提出可以从轻的理由。

(四)结尾。归结辩护理由,提出有关判处被告的建议。

(五)写明辩护人姓名,并注明具体日期。

格式

关于_(姓名)_(案由)一案的辩护词

审判长、审判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32条第1款的规定,我接受_(主要犯

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姓名) (案由)一案的犯罪嫌疑人

_的委托,担任他的辩护人,为他进行辩护。

在此之前,我研究了_人民检察院对本案的起诉书,查阅了卷宗材料,会见了

犯罪嫌疑人,走访了有关证人,并且对现场进行了勘察,获得充分的事实材料和证据。

我认为起诉书在认定事实上有重大出入(或者事实不清、定性不当等)。理由如下:

_ _ _ _ _

综上所述,我认为: _ _ _ _ >>

问题七:刑事案件辩护人的辩护意见和结案陈词的区别 辩护意见是指刑事案件的被告人或其辩护人,针对检察机关所提的起诉书、公诉人当庭发表的公诉意见书及自诉人的刑事自诉书中的指控进行反驳和辩解。结案陈词是对某一件事情进行总结。多指对一件很复杂的事情最后作出定论。

问题八:刑事诉讼辩护词? 根据起诉书从事实、法律适用、认定罪名、酌定或者法定从轻情节等方面进行辩护。

问题九:刑事辩护意见书什么时候提交 在公安机关将案件材料送至检察院审查起诉阶段

问题十:刑事辩护 罪名可以做两种意见吗 刑事诉讼法第162条(自己去看),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项:起诉指控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与人民法院审理认定的罪名不一致的,应当作出有罪判决。 但是人民法院要变更罪名,必须征求控辩双方的意见;在必要时,应恢复法庭辩论 。否则,就有混淆了审判职能与控诉职能,并且有剥夺被告人辩护权之嫌。

不起诉决定书范文 (二)

关于对犯罪嫌疑人刘某某不起诉的

律师意见书

军划市人民检察院:

由军划市公安局侦查,贵院审查起诉的犯罪嫌疑人刘某某故意伤害一案。北京市奕明律师事务所依法接受犯罪嫌疑人刘某某亲属的委托,现指派董艳律师担任犯罪嫌疑人的辩护人。辩护人于2014年4月14日向贵院递交委托手续并复印全部案卷,通过查阅卷宗证据和听取刘某某的辩解综合全部案情。

辩护人认为刘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符合《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没有犯罪事实人民检察院应当作出不起诉决定。理由如下:

一、不起诉决定是恪守检察职能,再次坚持真理的表现。

卷宗P20:贵院侦查监督部门于2014年1月29日出具遵检刑不批捕【2014】12号《不批准逮捕决定书》;“经本院审查认为:证据不足,决定不批准逮捕犯罪嫌疑人刘某某”

卷宗材料不存在2014年1月29日后取得的指控刘某某涉嫌犯罪的证据,所以本案刘某某仍然是批捕部门认定的证据不足。

贵院不起诉决定是对事实的坚持;对证据的坚持;对正确执法的坚持;起诉决定则是对事实、证据、执法的否定,同时也是检察院的自我否定,更是对批捕部门的内部否定。

二、本案达不到《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起诉标准

(一)刘某某第三份言词证据是非法证据;

“卷宗P44,刘某某询问笔录,第三次询问,2014年1月8日11时”是公安机关诱供所得,不能作为定案证据。

理由不再赘述请见2014年1月27日已向贵院提交的《关于对犯罪嫌疑人刘某某非法取证的司法意见书》(附件一)

(二)证据不确实,漏洞百出、矛盾多多;

本案公安机关认定刘某某构成犯罪的核心证据即“卷宗P44,刘某某询问笔录,第三次询问,2014年1月8日11时P44”

1、指使崔某某矛盾;

刘某某:告诉小崔警告这个叫什么福的,我就给小崔打电话转达了李某的意思(1行)

崔某某:我在刘某某的办公室时刘某某告诉我说:修理个人(5行)——卷宗P62,崔某某询问笔录。

2、殴打时间矛盾;

刘某某:过了十天左右,小崔给我打电话说叫什么福的人的事办了(10行)

崔某某:过了一两天,好像是马某给我打电话说要修理那个人在西环岛等着拉出租呢…过了大约一、两个小时,马某给我打电话说:人打完了(16行)——卷宗P62,崔某某询问笔录。

3、给崔某某钱的行为不能核实;

刘某某:我也记不清我是在哪给小崔的钱…具体钱数记不清了,大概是一、两万吧(15行)

崔某某:我在东方房地产公司二楼找到刘某某,当时就我们两个。他给了我1万多块钱现金(11行)——卷宗P75,崔某某询问笔录。

4、打人起因与动机矛盾;

刘某某:不配合李某在大营子村的开发工作(5行P45)。

广某某:纸条上写着“不支持李某某高某某就是下场”(14行)——卷宗P154,广某某询问笔录。

广某某、高某某、田某某、王某某:认为与选举村支部书记有关。

4、关健细节事实矛盾;

刘某某:塑料袋里有几个黑毛线的那种帽子…是我在北京大红门

经公司订衣服时顺便买的,当时看看挺好就买了(14行)。

李某:张某某上车后就让我开车带着他们又买了几个黑色的头套和挡号牌的帖纸(行6)——卷宗P92,李某询问笔录。

(三)证据不充分,强拉硬拽、单调孤立;

1、本案对刘某某定罪量刑只有言词证据

言词证据不可避免地会受到主客观因素的影响,受当事人主观认识能力、所处的环境、利益冲突等因素的影响,而且单一的证据种类也难以形成扎实的证据链。

2、李某否定指使过刘某某

问:你是否曾经指派刘某某,让刘某某唆使他人殴打过大营子村姓高的男子?答:绝对不可能,没有过。——卷宗P172,李某询问笔录。

3、其他嫌疑人和证人言词证据没有提及刘某某

4、没有其他种类证据证明刘某某涉案

三、侦查机关提供的卷宗材料避重就轻;

依据《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五条辩护人有权提出犯罪嫌疑人无罪、罪轻或者减轻、免除其刑事责任的材料和意见。辩护人没有信心公安机关能够全部听取和意见,但是置之不理、不闻不问、不予入卷还是少见。

为了能够让贵院更全面客观的了解案情和辩护人的意见,请见2014年1月27日辩护人向公安机关递交的《取保候审申请书》(附件二)和《关于对犯罪嫌疑人刘某某非法取证的司法意见书》(附件三)

四、贵院督促侦查机关纠正错误,排除干扰、公正办案。

无论大案小案,无论上级督办不督办,无论高级领导关注不关注公安机关都应合法正义侦办所有案件。

(一)贵院侦查监督部门已核实案情

贵院在决定是否批捕时曾经向在押的刘某某进行询问,并且形成询问笔录。审查起诉部门可以向侦查监督部门核实案情和公安机关非法取证的事实。

(二)故意伤害案另有别情

高某某故意伤害一案起因于村委会内部之间的选举、拉票和买票行为,因为其他利益使犯罪嫌疑人刘某某无辜遭受牵连。哪里是因为什么拆迁,哪里因为什么高某某不接收年货刘某某面子受损。

(三)因为被害人上访公安机关倍受压力

辩护人深知犯罪分子的狡诈,也理解刑事侦查破案的难度。但公安机关不应将办案的压力和难度转稼到无罪的刘某某身上。辩护人对被害人高某某上访、闹访即理解也不扶持,但是公安机关不能为了维稳政策而让无罪的刘某某承受罪责和刑罚。

为此,恳请检察机关本着刑事定罪量刑证据确实充分的标准,充分体现无罪推定、疑罪从无,有利于被告解释的原则,对嫌疑人人刘某某作出不起诉决定。

此致

军划市检察院

北京市奕明律师事务所

律 师 董艳国

二〇一四年四月十五日

后附:

《关于对犯罪嫌疑人刘某某非法取证的司法意见书》—附件一

《取保候审申请书》—附件二

《关于对犯罪嫌疑人刘某某非法取证的司法意见书》—附件三

想要成长,必定会经过生活的残酷洗礼,我们能做的只是杯打倒后重新站起来前进。上面关于请故意伤害律师的信息了解不少了,酷斯法希望你有所收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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