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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属于强奸罪

2024-05-25 10:10 分类:暴力犯罪 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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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男轮流性侵女生,为何只一人被判强奸?强奸罪,究竟如何界定?

加拿大籍明星吴某凡因涉嫌强奸罪已被刑事拘留。为此北京警方发布通报,许多官方媒体也相应做了报道,显然警方已经掌握了一些重要的证据,甚至连人民日报都就此发表了措词颇为严厉的评论。

有法律专家表示,如果吴某凡强奸罪成立的话,很可能会被判三年有期徒刑,甚至会被判无期徒刑,因为根据网络上的举报,这不是一件孤案,受害者人数较多,而且很可能还有未成年人。

当然这起案件具体会是什么结果,我们就不做详细预测和解读,相信警方会查明真相,给出一个公正的结果。

但是,这件事情却值得我们警醒,无论出于保护自己,还是保护家人。

很多人对于强奸罪的理解,比较宽泛。比如女性强迫男性发生性关系是不是构成强奸罪?丈夫强迫妻子发生性关系会不会构成强奸罪?等等

所以今天,我们就详细的了解一下,强奸罪在我国是如何界定的,也带大家了解一些关于强奸罪的经典案例,以及说说女性该如何保护自己。

在我国,强奸是指违背妇女意志,采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行与妇女发生性行为,或者与不满14周岁的幼女发生性行为。

所以说按照我国法律的规定,强奸罪的犯罪对象是女性,而男性则不会是强奸罪的犯罪对象。因此不管是女性强迫男性发生性关系,还是男性性侵男性,都不构成强奸罪。

比如有这么一个案例,四个妇女为了找乐子,合伙凑钱叫了个年轻小伙,轮流与年轻小伙发生性关系,不过后来年轻小伙吃不消想离开,但那四个妇女把却把小伙绑了起来,还强迫小伙吃了药,继续和她们玩,后来小伙报了警,但这四名妇女并没有构成强奸罪,最后被法院判处强制猥亵罪。

而男性性侵男性,在我国也不构成强奸罪,一般会以强制猥亵罪、侮辱罪或故意伤害罪论处。

那么女性性侵女性构不构成强奸呢?答案也是否定的,这个同样一般会以猥亵罪或者故意伤害罪论处。

看到这里,估计会有人问,那是不是女性就一定不会构成强奸罪呢?

这不一定,虽然女性不会成为强奸罪的直接施害者,但如果教唆或者帮助男性强奸女性的话,也会构成强奸罪的教唆犯或帮助犯。

刑法教授罗翔老师曾举过一个很经典的案子,说是一个女生小B,看不惯同宿舍的同学,便雇了一个男的强奸自己同学,结果那男的闯入她们寝室后,却认错了人,把正在睡觉的小B给强奸了,所以小B,既构成了强奸罪未遂,同时也是既遂强奸案的受害者。

那么,在什么样的情况下算是违背妇女意志,强行与妇女发生性关系呢?

对于这个问题,首先就有一个“不等于不 规则”。也就是说,妇女如果在言语或者行为上明确表示了“不”的意思,就要判定为她没有同意与对方发生性关系,如果男方在此情形下还要与之发生性关系的话,就属于违背对方的意志,就构成强奸罪。

为了方便描述,咱就以喝水做为比喻。

比如一男一女相会,男的问女的要不要喝水,女的如果摇头,或者言语上明确表示不要,那男的就不能强迫女的喝水。

男的不能因为,你看我都给你倒水了,就要求女方必须喝下去,更不能强迫给女的喝那杯水。

而如果女的没有把水全喝掉,中途就放下了水杯,男的也不能强迫女的把剩下的水都喝掉。或者女的喝完一杯水后,觉得已经够了,男的也不能强迫女的再喝水。

所以总之,就是一个原则,不管是喝水前,还是喝水中,抑或喝水后,如果女方拒绝喝水或者拒绝继续喝水,男方都不能强迫女方。

所以男女交往中也要非常注意,在女方说不或者用行为表示拒绝的时候,男方不可以一厢情愿地以为女方是害羞,或者是半推半就,因而做出违法犯罪的事情。

当然了,在司法实务中,我们也要具体案例具体分析,比如说男女双方为了增加情趣,搞什么角色扮演,或者有什么特殊爱好,那就要另当别论了。

而“不等于不规则”一般适用于女方清醒有判断力的时候。如果女方喝醉了酒,又或者别的原因,处于神智不全的状态下,那就要适用“肯定性同意规则”,就是说在这种情况下,需要明确征得女方的肯定性同意,否则的话,就有可能构成强奸罪。

大家应该听说过有些人喜欢蹲守在夜店门口“捡尸”,把那些喝醉酒的女性带走,然后与之发生性关系,这样的行为就涉嫌强奸罪。

比如有这么一个案例,三个男的在夜店门口“捡”了一位喝多的女子,将她带到了酒店,并轮流与之发生关系。第二天女子醒来后就报了警,结果警方抓了第二个男的。因为女方说她喜欢第一个和第三个男的,当时发生关系她也同意了,但她不喜欢第二个男的,所以发生关系时并没明确表示同意。所以第一个、第三个男被认定为无罪,而第二个男的构成了强奸罪。

还有一点很重要的是,如果说女方因为精神疾病或者智力不健全等原因,对性没有辨识能力和判断能力,就算女方同意,男方如果与之发生关系,同样涉嫌强奸罪。

我们也应该听说过这样的新闻,有些人拿钱或者吃的东西哄骗那种有智力缺陷的女性,在所谓经过对方的同意后与之发生关系,这还是涉嫌强奸罪。

另外大家应该也听说了,网上流传一些男明星喜欢找女粉丝玩,而他们惯用的一种手段就是以谈演戏为名约女粉丝见面,然后给女方灌酒,趁女方酒醉与之发生性关系,这就明显涉嫌强奸罪了。

但是等女方清醒后,男方往往会威逼利诱,比如承诺让女方做自己女朋友,在这种情况下,女方往往就那么认了,甚至之后还会多次自愿跟对方发生关系。

那么,这种情况下男方还构成强奸罪吗?

过去有一种观点认为,如果先前发生关系是强迫的,后来又自愿发生关系,就不宜认定为构成强奸罪。不过现在的观点普遍认为,就算后来发生关系是自愿的,但前面强迫发生关系已经构成了强奸的犯罪事实,所以女方举告的话,男方还是要受到相应法律惩罚。

而这次吴某凡因涉嫌强奸罪被刑拘,很可能就是这种情况。

那么,咱已婚的人,不出去乱搞。但是在家里,如果丈夫违背妻子意志,强行与妻子发生关系,是否构成强奸罪呢?

这种情况一般不会被认定为强奸罪,因为在夫妻关系中,满足对方的性需求,也是一种义务。

当然了,凡事都有例外,在婚姻存续期间,也是有可能构成强奸罪的。

有一个比较经典的例子,一女生被父母强迫嫁给一男生,女的因为对男的没什么感情,所以始终没有和男的生活在一起,双方可以说各过各的,经济上也没有任何往来。过了两年后,女方向法院提请离婚,但法院并没有准许。而男的越想越气,有一次找机会强行和女的发生了性关系。

大家认为在这个事件里,男方的行为构成强奸罪吗?

按照我国法律规定,在婚姻存续期间,构成强奸的一般有以下几种情形:一是夫妻双方感情破裂,处于分居期间;二是夫妻正在办理离婚期间;三是丈夫为了钱财或报复,教‬唆‬、帮助他人强奸妻子的;四是已领结婚证,但尚未同居的;五是女方提出离婚后,强制发生性行为的;六是长期有‬家‬暴‬行‬为‬且‬长‬期暴‬力‬强奸妻子‬,给‬妻‬子带‬来‬严‬重身‬心伤‬害的‬。

所以说,在这个案例中,夫妻双方虽然领了结婚证,但一直没有同居,男方强迫女方发生性关系,其行为已明显已经构成强奸罪。

这里大家也要注意最后一点,就算夫妻双方没有分居,女方也没有提出过离婚,如果男方长期有家暴行为而且长期暴力强奸妻子的,也有可能构成强奸罪。

而除了违背妇女意志,强行与妇女发生性关系外,与不满14周岁的幼女发生性关系,也会构成强奸罪。

而且这个规定更加严格,只要是不满14周岁的幼女,不管她是否同意,不管你采用什么手段,与之发生性关系,就涉嫌强奸罪。

比如有这么一个案子,一个16岁的男生和一个13岁的女生交往,女生父母坚决反对,多次找男生谈话,说女儿年纪还小,都没满14岁,让两人专心学业。然而有一天男生和女生却相约离家出走,之后还在宾馆发生了关系,结果女生父母把男生告上法庭,男生最后被法院判了强奸罪。

在这个案例中,虽然女生是自愿和男生发生关系,但男生明知女生不满14岁,所以还是犯了强奸罪。

不过14岁之下也有例外。2002年曾发生过这么一个案子,一个网名叫“疯女人”的13岁小姑娘在半个多月时间内,连续和8名网友发生关系,而且每次都是她主动。从她的个头外貌等也根本看不出她还是个不满14岁的小孩。这件案子层层上报到最高法院后,最高法院做出司法解释,认为如果行为人确实不知对方是幼女,一般不宜以强奸罪论处。

当然了,这个司法解释适用于12-14岁幼女,所以12岁是一条红线,如果女方是12岁以下,不管什么原因,不管男方知道不知道,一律构成强奸罪。

另外去年通过的刑法修正案还增加了这么一条规定,针对14-16岁之间的未成年女性,如果行为人对其负有监护、收养、看护、教育、医疗等特殊职责,只要双方发生关系,不管双方是在谈恋爱还是什么,都不能成为辩护理由,一样构成强奸罪。

这条规定就是为了防止监护人、收养人等滥用自己的影响力,更好地保护未成年女性。

说的就是关于强奸罪的界定问题,如果有什么错漏之处欢迎大家指正,而且相比条文有限的法律规定,在司法实务中往往会遇到更加复杂的情况,所以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不能一概而论。

还有要强调一点的是,我们了解和学习法律,不是为了想办法钻法律的空子,而是为了更好的遵法守法。

另外对于广大女性同胞来说,同样要多学习这些法律,以便更好地保护自己。

大家应该看过这么一条新闻,在去年7月,深圳一女孩和一个不怎么熟的男性朋友在餐厅吃饭,那名男子竟趁着她离席之际,在她水杯里下药,幸亏有热心店员提醒,女孩才躲过一劫并报了警。

正所谓害人之心不可有,防人之心不可无,我们在生活中,难免会跟形形色色的人交往,而女同胞们在和异性打交道时也要始终保持一定的警惕心。

首先,尽量不要轻易和不熟悉的人见面,尤其见网友更要谨慎。就算真要约见不熟悉的网友,我们也最好要带上可靠的同伴。

另外,不要轻易食用别人给的,或者离开视线的饮料和食物,尤其在酒吧或夜店。如果说你实在有事得走开一下,要么随手带上它们,要么回来后就尽量不要再碰它们,除非你有真正可靠的朋友帮忙看着。

而假如不慎摄入麻醉药物,要尽快自救,可以通过大量喝水或者催吐等方式以缓解症状,并通知家人或朋友。

另外在职场中,女同胞也要警惕性骚扰和性侵害。遇到性骚扰的时候,不管对方是上司还是同事,我们如果不喜欢,就要坚决地说不,如果你态度委婉,不够坚决,只会让对方得寸进尺,越加放肆。

除了明确说不以外,也要尽量避免和对方单独相处,尽量推掉对方安排的不必要的或者与职责无关的应酬,尽量减少受侵害的可能。而最为干脆的做法,就是要么让对方离开公司,要么自己离开公司,远离这样的人渣。

当然,在职场中我们遇到的这类情况远比现在说的要复杂,而且因为就业压力等,可能处理起来也更加困难,但是我们态度一定要坚决,要勇敢说不,不要委屈求全,否则事情只会越来越糟糕。

我们很多人应该已经生儿育女,作为家长,尤其是有女儿的家长,尤其要特别注重女儿的生存教育,提防其遭受性压迫和性侵害。

有教育专家说过,教育女儿,意味着家长必须与整个社会对抗。

首先,虽然我们的社会在不断进步,但整体而言,仍处在一个谈性色变,性教育缺失,尤其对孩子的性教育非常缺失的状态。就算到现在,我们仍会看到有家长抵制学校给孩子上性教育课的新闻。

而性教育的缺失,导致孩子在性问题上认知和辨识能力不够,也给侵害人更多可乘之机。在许多司法实务案例中,一些十多岁的女孩子被侵害后,都还以为自己只是跟侵害人玩了什么游戏,还不知道自己受到了性侵害。

所以我们作为家长,在孩子面前,千万不要对性讳莫如深,要尽早地对孩子进行相应年龄段的性教育。因为你疑虑孩子接受性教育为时尚早,但施暴者可不会嫌孩子太小。

在孩子还处于幼儿或学龄前阶段,家长就应对孩子基于性的好奇开展性知识的普及。我们可以给孩子讲解绘本、动画片或者卡通漫画,让孩子了解自己的身体、了解生殖器官和出生的过程。

而当孩子上了幼儿园或小学后,他们开始对性别的差异有所了解,会更加好奇,这时我们要让他们知道男孩是怎么样的,女孩是怎么样的,加强他们对自身性别身份的认同。同时还要教育男孩子尊重女同学,而女孩子面对男同学欺负时也要勇敢阻止,或者向师长寻求帮助,以及女孩男孩都要知道身体的哪些隐私部位是别人不可以触摸的。

当然,除了规范展开性教育外,我们也要时刻留意孩子的异常表现,因为孩子们年龄小,表达能力有限,就算受到侵害,很可能也无法清楚表述给家长知道。所以如果孩子出现一些行为异常,比如胆小怕人,噩梦频频,比如不敢出门,时常哭泣惊吓,或者突然变得沉默不爱说话,我们就一定要非常重视,要找出缘由。

更重要的是,我们作为家长,还要“言传身教”,在日常生活中给孩子做好示范。比如父母日常穿着要得体,特别是在异性子女面前;孩子洗澡时要避免与其敏感部位接触,并尽量由同性家长陪同洗澡;家长还应该注意孩子对性有关的产品或信息的接触,避免让孩子沉溺于黄色期刊或影像,如有这类现象要尽早干预,而父母之间的性爱行为也要对孩子回避,以免对孩子造成心理影响。

另外,除了性教育缺失外,这个社会还存在着太多针对女性的陷阱。比如灌输外形焦虑,还有消费主义诱惑,以及人格矮化和虚假浪漫,这在社会上几乎无处不在。

所以我们要让孩子懂得自爱,懂得独立自主,学会如何保护自己。更要让他们明白,性不是爱的全部,而是以爱为前提。

而退一万步讲,万一孩子遇到侵害,家长一定要和孩子一起面对,不要逃避。我们要给孩子充足的安全感,让孩子知道,错的不是她,我们会继续尽自己所能地去爱她和保护她。并且,如果发生了性侵害,不管是受害的妇女,还是受害孩子的家长,都必须、立即、马上报警。

施暴者受到应有的惩罚,才能真正弥补你的创伤;不要自己试图去保留证据,或者跑去医院保留证据,你只要第一时间报警,警方会给你安排好一切。

而作为孩子的家长,如果对于孩子受到的侵害,你觉得蒙羞或者丢脸,那只能说明你是猪狗不如,不配为人父母。未被伸冤的阴影,不但保护不了孩子,反而只会给孩子带来第二次伤害,甚至终身的心灵创伤。

好啦,那么今天就到这里,喜欢的朋友恳请您点赞并关注,更多精彩内容会源源不断地奉上,也欢迎大家在评论区留言讨论,我们下期见,祝福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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