持刀造成轻伤的标准:持刀伤人致人轻伤能判多少年?
刀伤多长算轻伤 (一)
![刀伤多长算轻伤](/uploads/imgages/?K8ksyUm1fdrR8GTPkqdLZr2cuv/5uukv9u4GcgE=.jpg)
优质回答轻伤一级:
a)头皮创口或者瘢痕长度累计20.0cm。
b)头皮撕脱伤面积累计50.0cm2;头皮缺损面积累计24.0cm2。
c)颅骨凹陷性或者粉碎性骨折。
d)颅底骨折伴脑脊液漏。
e)脑挫(裂)伤;颅内出血;慢性颅内血肿;外伤性硬脑膜下积液。
f)外伤性脑积水;外伤性颅内动脉瘤;外伤性脑梗死;外伤性颅内低压综合征。
g)脊髓损伤致排便或者排尿功能障碍(轻度)。
h)脊髓挫裂伤。
轻伤二级:
a)头皮创口或者瘢痕长度累计8.0cm。
b)头皮撕脱伤面积累计20.0cm2;头皮缺损面积累计10.0cm2。
c)帽状腱膜下血肿范围50.0cm2。
d)颅骨骨折。
e)外伤性蛛网膜下腔出血。
f)脑神经损伤引起相应神经功能障碍。
轻微伤:
a)头部外伤后伴有神经症状。
b)头皮擦伤面积5.0cm2;头皮挫伤;头皮下血肿。
c)头皮创口或者瘢痕。
5.2面部、耳廓。
5.2.1 重伤一级。
a)容貌毁损(重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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轻伤的量刑标准:
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法定基准刑参照点:
(一)故意伤害致一人轻伤,伤情接近轻微伤,社会影响不大、被害人有过错或被告人全部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的,为拘役刑或管制刑;
(二)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虽构成轻伤,但伤情接近轻微伤的,为有期徒刑六个月;伤情介于轻度和重度之间的,为有期徒刑一年;伤情接近重伤的,为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
三年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法定基准刑参照点:
(一)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重伤尚未达残疾标准的或损伤程度与轻伤标准接近的,为有期徒刑三年;
(二)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重伤,造成被害人10级残疾的,为有期徒刑四年;每增加一级残疾等次,刑期增加一年。
十年十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法定基准刑参照点:
故意伤害他人身体,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被害人6级残疾的,为有期徒刑十一年;每增加一级残疾等次,刑期增加一年。 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死亡,为有期徒刑十三年。 重处、轻处特别规定,有下列情形的,予以重处:
伤害多人的,在其中最重伤情的基础上,每增加轻伤1人,按照所增伤情的轻重程度,确定递增幅度,轻度的,刑期增加三个月;中度的,刑期增加六个月;重度的,刑期增加九个月;每增加重伤未达残疾标准或接近轻伤标准1人,刑期增加十个月;每增加重伤1人,致10级残疾的,刑期增加一年,依次每增加一级残疾等次,刑期增加六个月。
要是行为人主观上是故意,而实际行为上面也给他人的人身造成了轻伤及其的损害程度,这时基本可以认定构成故意伤害罪。但由于在故意伤害犯罪当中,轻伤的情况不算太严重,因此一般是给予行为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的处罚。
手臂上多长的伤口才构成轻伤? (二)
优质回答13岁女孩被17岁邻居割伤被认定轻伤
13岁女孩被邻居割伤脖颈 家属发声
4年前,洪芳珍13岁女儿被邻居一17岁男子割伤脖颈受伤。之后,公检双方的伤情鉴定均为轻伤一级,法院判决被告人王某锋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8年。洪芳珍认为伤情被低估,女儿应属重伤一级,希望法院以重伤对被告人定罪,近期她准备重新提起民事诉讼。
究竟是重伤还是轻伤,成为双方争执的焦点。洪芳珍告诉红星新闻记者,她对司法鉴定的结果持保留意见,“司法鉴定过程不规范,几次对伤口长度的鉴定结果也都不一致。此外,主治医生也捏造了我女儿的入院时间,有意隐瞒一些事实。”
洪芳珍称,自案发2017年8月23号女儿洪某某住院,至今年10月,她一直向包括医院在内的各部门索要病历及病案详细资料。2021年11月1日,她才终于从主审法官处,拿到了当年女儿的医案资料复印件。
▲洪某某伤情图。受访者供图
【事发经过】
13岁女孩独自在家做作业
被17岁邻居殴打并用菜刀连割脖颈
2017年8月23日,51岁的洪芳珍已经从一家中外合作经营的企业退休一年。由于离婚较早,她独自拉扯着女儿洪某某长大。下午,她有事外出,留六年级的女儿一人在家写作业。
浙江省桐乡市人民法院判决书显示,当天,王某锋从自己家走到二楼与三楼之间平台玩耍,看到洪某某独自在二楼至三楼中间的“家庭中介”办公室内,后王某锋进入该办公室,双方因琐事发生口角。
判决书显示,被告人王某锋自述是2000年12月3日出生,案发时17岁,家住浙江省桐乡市,初中文化,无业,同母亲、继父一起生活。洪芳珍也告诉红星新闻记者,王某锋随家人搬到她家隔壁时,王某锋正在读小学,女儿则刚上幼儿园,两家人大概认识了八九年,但并不怎么说话。
▲洪某某受伤后
据判决书,随后,王某锋上前手箍洪某某脖子,将其拖倒在地,并采用暴力手段对洪某某进行殴打。其间,王某锋心起杀意,又用菜刀朝躺倒在地的洪某某脖子上连割几刀,看到洪某某伤口流血后逃离现场。后王某锋母亲得知情况向楼下路人求助,他人报警并将洪某某送医救治。
洪芳珍庭审获悉,当天下午3点09分,梧桐派出所民警接到报案电话,称3点到3点10分之间,有人脖子上被割了一刀。据桐乡市中医医院当天手术记录,洪某某在术后被诊断为双侧开放性损伤、球结膜下出血(右眼)、失血性休克和面部挫伤。洪芳珍回忆,当天女儿输了1800ml血,包括800ml血浆和1000ml红血细胞,才好不容易从手术台上抢救回来。现场图片显示,术后洪某某的左右两侧脖颈上,布满了密密麻麻的针脚。
▲《输血治疗同意书》记载,血浆800ml,全血液5u(200ml/u,即1000ml),合计1800ml
洪芳珍告诉红星新闻记者,女儿清醒后曾和她说,当时王某锋进家里是想对女儿实施侵犯,因为她的反抗和呼叫才遭到王某锋的殴打和砍伤,但因难以取证没有被法院。此外,王某锋是私闯民宅行使侵害行为,判决书中提到的案发地点“家庭中介”办公室,早在2014年就已不对外营业,“只是门上的玻璃还贴着相关字样”。案发地点一直是她和女儿生活的地方,案发后母女俩就搬离了。
案发当天下午5点多,王某锋在西门小区被桐乡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6日被依法逮捕。2018年1月24日,桐乡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王某锋犯故意杀人罪(未遂)。因涉及未成年人犯罪,桐乡市人民法院对此案进行了不公开审理。
2018年7月24日,法院判决被告人王某锋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8年。2019年2月20日,桐乡市人民法院作出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为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的损失共计50807元,扣除已支付的8000元,共计42807元,后续医疗费整容费尚未实际发生,不予支持,可待实际发生后另行起诉。
【争执焦点】
家属称4年后才拿到医案资料
发现医案和鉴定结果存多处不一致
案发当天,桐乡市公安局对洪某某进行了第一次伤情鉴定,鉴定结果判定为轻伤一级。5天后,桐乡市公安局再次对洪某某的损伤程度进行鉴定。《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显示,创口长度累计达16cm,鉴定意见是洪某某的损伤程度构成轻伤一级。
洪芳珍回忆,“公安局是在我不在场时对女儿做的伤情鉴定,不合相应的法规。“《司法鉴定程序通则》第24条第2款显示,‘在鉴定过程中需要对未成年人的身体进行检查时,应当通知其监护人到场。’《人民检察院法医检验鉴定程序规则》第14条也有关于‘检查妇女身体应当由女性鉴定人进行或有女性工作人员在场’的相关规定。”随后,洪芳珍在《鉴定意见通知书》上签字,表示对鉴定结果”我保留意见”。
4个月后,2017年12月22日,浙江省人民检察院重新对洪某某进行伤情鉴定。《浙江省人民检察院检验鉴定文书》显示,颈部瘢痕累计长度23.8cm,评定为轻伤一级,未达到人体损伤残疾程度。对浙江省人民检察院检验鉴定中心的结果,洪芳珍也持保留态度。
当时陪护洪某某的护工徐阿姨在证词中写道,“我可以证明2017年8月28日,公安局法医给洪某某做鉴定时,洪芳珍确实不在现场。”护工施阿姨也写道,“有男主治医生带着另外二个男人进了病房。听他们和医生的对话才知道他们是公安局的。那天那两个人是公安局法医给洪芳珍女儿做鉴定的。我可以证明洪芳珍一早外出不在现场。” 12月12日,红星新闻记者致电其中一位护工施阿姨,她表示她写过这份证词,情况属实。“但时隔已久,很多细节现在也记不清了。”
▲两位护工的证明
洪某某的刀砍伤属于重伤还是轻伤,成为双方争执的焦点。洪芳珍告诉红星新闻记者,她对的鉴定均不认可,“司法鉴定过程不规范,几次对伤口长度的鉴定结果也都不一致。”
双方争持点之一是洪某某是否因为刀砍伤导致失血性休克。《人体损伤鉴定标准一览表》规定,“各种损伤引起休克(中度)”为重伤二级,“各种损伤引起休克(轻度)”为轻伤一级。专家介绍,“目前临床的轻度休克液体损失量约小于20%,约小于800ml,患者一般意识清楚。中度休克患者液体损失量占人体总液体量的20%-40%。患者会出现少尿,神志也是清楚的。”
洪芳珍表示女儿入院时已明显失血性休克,“在病历上也有反映”。桐乡市中医医院当天手术记录显示,洪某某在术后被诊断为包括失血性休克在内的四种症状。此外,桐乡市中医医院案发当天的《输血治疗同意书》记载,血浆800ml,红血球(即红细胞)5u(200ml/u,即1000ml),合计1800ml。
红星新闻记者发现,当天手术过程的《浙江省桐乡市中医医院麻醉记录》则显示输血浆170ml,RBC(红细胞)2U,胶体液500ml,晶体液500ml。
随后的《手术患者交接单》则显示,主治医师在“未用完血制品”上打了勾,后面显示“剩余量:红细胞1.5u,血浆170ml。”
“为什么输血浆量变成了剩余血浆量,红细胞也从2u变成了1.5u?”洪芳珍不解,她还记得,“女儿是23日晚7点左右出的手术室,出来后还一直输血输到隔天天快亮的时候。所以肯定不止是手术过程写的170ml血浆。”
“但是《浙江省人民检察院检验鉴定文书》就以手术过程的输血量为准,资料摘要显示,手术过程输血浆170ml,远少于《输血治疗同意书》上的800ml。”洪芳珍指出。
最终,《浙江省人民检察院检验鉴定文书》认为,“被鉴定人存在双侧颈外静脉断裂等导致失血性休克的损伤基础,但经医院及时救治,其急诊和住院病历均未记载明显失血性休克症状、体征,记录的血压值均在正常值范围。据此,被鉴定人洪某某伤后诊断为失血性休克缺乏充分依据。”
▲4年后,2021年11月1日才拿到复印病历资料
“自案发2017年8月23号女儿住院,至今年10月,这4年我一直向包括医院在内的各部门索要病历及病案详细资料,都未果。”对于迟迟未拿到手的医案资料,洪芳珍认为,是有人在有意隐藏女儿重伤的证据。今年11月1日,她以女儿整容植皮为由,才从主审法官处拿到了相关病案。
洪芳珍告诉红星新闻记者,主治医生杨某选也捏造了女儿的入院时间,有意隐瞒一些事实。在相关医案资料中,她发现主治医生故意将女儿的入院时间写晚了31分钟,并声称失血性休克是由于送院迟,而不是刀砍伤。
▲《病程记录》
红星新闻记者查阅现有的相关医案,均记录洪某某是于当天15时51分入院。《病程记录》显示,“患者洪某某因‘颈部刀砍伤后流血疼痛1小时’于2017年8月23日15时51分入院。"
洪芳珍则表示女儿一出事就被送往医院。她回忆,当天在接到女儿出事的电话后,她在15时15分左右就赶到了当地的中医院,见到所有医生正迅速将女儿推去急救。据她此前在医院拍到的一份《患者护理记录》也显示,“15时20分,因刀砍伤约半小时内救护车送入院。”洪某某的《桐乡市医疗机构输血申请单》时间落款也显示为当天15时41分,早于15时51分。
关于颈部的伤势,洪芳珍也认为被低估。桐乡市中医医院病历记载,洪某某为“双侧颈外静脉断裂,颈阔肌全层及部分胸锁乳突肌断裂,伴活动性出血”。她认为,根据《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重伤一级”一类下所列的“颈部大血管破裂”情形,洪某某应属重伤一级。
《浙江省人民检察院检验鉴定文书》则分析论证,根据《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有关释义和适用指南,颈部大出血特指颈总动脉,不包括颈外静脉。
【要求重新鉴定】
法院认为理由不足不予准许
家属准备重新提起民事诉讼
女儿的伤情被判定为轻伤一级后,洪芳珍曾向法院提出异议,认为“被害人伤势构成重伤,相关鉴定意见均不应采信,要求重新鉴定并希望法院以重伤对被告人定罪。“
2018年12月,经桐乡市人民法院委托,绍兴文理学院司法鉴定中心再次对洪某某伤情进行鉴定。委托事项为鉴定洪某某的伤残等级、误工期限、护理期限、营养期限,是否需要后续治疗,后续治疗费用(包括康复费、整容费)、伤残等级(精神)、后续心理辅导费用。
最后法院认为,经查,该案鉴定意见系具有相应资质的鉴定机构、人员出具,程序合法,依据的材料客观、真实,鉴定人员亦已出庭对相关问题作出合理解释,据此作出的结论应予采信,被害人法定代理人申请重新鉴定的理由不足,不予准许。
洪芳珍告诉红星新闻记者,由于距案发时间已过去一年半,绍兴文理学院司法鉴定中心的《鉴定意见书》仅对入院时的四个症状之一颈部“双侧开放性损伤”留下的疤痕进行鉴定,认为洪某某“双侧颈部皮肤裂伤、双侧颈外静脉断裂、颈阔肌全层及部分胸锁乳突肌断裂等”诊断成立,而对“失血性休克”症状未进行鉴定。此外,绍兴文理学院司法鉴定中心也主要鉴定的是洪某某精神方面的伤残等级,而不是外伤。
鉴定意见显示,精神医学评定结果认为洪某某患有创伤后应激障碍,不宜对被鉴定人进行精神伤残等级评定。
如今,女儿洪某某已经17岁,上高中,但脖子上的疤痕永远是洪芳珍母女俩心中的痛。洪芳珍告诉红星新闻记者,她不希望女儿带着疤痕成年,希望让女儿尽早接受整容手术。
洪芳珍还记得,女儿当时住院期间昏迷了一周,醒后情绪激动,说作案人要杀了她,她要杀了他报仇。在绍兴文理学院司法鉴定中心的鉴定调查中也写道,被鉴定人洪某某埋怨妈妈为什么不在家,说自己以后要做男孩。洪芳珍说,案发后女儿的学习和生活都受到很大影响,近期她准备重新提起民事诉讼。
红星新闻记者 潘俊文 实习记者 蔡晓仪
编辑 潘莉
想要成长,必定会经过生活的残酷洗礼,我们能做的只是杯打倒后重新站起来前进。上面关于持刀造成轻伤的标准的信息了解不少了,酷斯法希望你有所收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