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神病打人赔偿标准
1月14日,太湖县法院以调解方式审结一起精神病患者致人伤残案件。
2021年4月,方某(化名)骑电动车经过李某(化名)家门口时,因李某家系养的小狗向方某叫唤,方某就下车打狗,李某发现后与其发生争执,过程中方某受到刺激将李某打伤。李某的伤情经公安机关鉴定为轻伤一级,但因方某为“偏执型精神分裂症”患者,在打人时不能理性辨别自己的行为,公安机关未追究其刑事责任。
后李某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方某及其监护人赔偿损失。经审理,该案事实清楚,法律适用明确,在侵权归责及损失计算上无任何障碍。按照法律规定,李某伤情构成十级伤残,可获得十余万元的经济赔偿,方某无力承担赔偿,赔偿责任由其监护人即方某父母承担。但其母患有抑郁症,仅其父务工挣钱支撑家庭。为此,承办法官前后十余次与双方协商赔偿事宜,最终李某减少了赔偿款,方某父母也愿意通过分期方式按时支付赔偿款。
全媒体记者 周国庆 通讯员 杜贤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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