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卫过当指导案例——防卫过当致人重伤的案例分享
- 1、别人砍我一刀我可以砍回去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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别人砍我一刀我可以砍回去吗? (一)
优质回答面对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情急之下作出防卫的行为属于正当防卫,是刑法规定的违法阻却事由,但一不小心造成了严重的损害后果,则可能构成防卫过当,那么正当防卫和防卫过当之间如何做出界定
【案情简介】:李某、王某各持砍刀一把,赵某、张某分别绰起铁锨、铁锤进入胡某暂住处。胡某兄长见状将张某拦在外屋,二人发生厮打。赵某、张某持刀砍向张那木拉后脑部,胡某随手在茶几上抓起一把尖刀捅刺了张某的胸部(后抢救无效死亡)。其间,赵某持铁锨击打胡某后脑处(轻微伤)。胡某将尖刀放回原处后,发现张某仍在屋外与胡某兄长相互厮打。为防止兄长被殴打,其到屋外,随手拿起门口处的铁锨将正挥舞砍刀的李某打入鱼塘中,最终致李某左尺骨近段粉碎性骨折(轻伤一级)。一审法院以被告人胡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六个月。被告人上诉后,二审法院以特殊防卫为由宣告胡某无罪。(根据最高院指导案例114号正当防卫案改编)
一
正当防卫
《刑法》 第二十条规定,为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中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从法条可以得出,正当防卫的成立应当满足以下几点条件:
一、有不法侵害发生;
二、必须是在不法侵害正在进行的时候;
三、正当防卫必须基于保护合法权益免受不法侵害的目的;
四、正当防卫所针对的,必须是不法侵害者本人.
五、正当防卫不能超越一定限度;
本案中,“李某、王某持凶器进入胡某暂住处……持刀砍向胡某后脑部”属于对胡某实施的不法侵害行为,胡某“随手在茶几上抓起一把尖刀捅刺了张某的胸部”属于对针对本人正在实施的不法侵害进行的抵制防卫行为,其目的是为了保护自己的人身安全不受侵害,符合正当防卫成立的前四点条件,那么胡某的行为是否属于正当防卫,是否应当承担刑事责任,则需要分析第五点,胡某的防卫行为有没有超过法律规定的限度,构成防卫过当。
二
防卫过当
防卫过当是指防卫行为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情形。防卫过当的防卫行为明显超过必要限度,要正确理解“明显”含义二字,应具体从以下两个方面考虑:
01 防卫行为大大超过了制止不法侵害所必须的范畴,例如:防卫人采取击伤不法偷窃者就是以制止偷窃这种不法侵害为限度,但如果采取了杀死偷窃者这种情况就超越防卫目的和防卫尺度,就应属于“明显”范畴。
02 防卫强度大大超出了性质一般的不法侵害的强度。这主要应从防卫人所采用的防卫手段的强度与不法侵害行为的性质等因素对比来判断。另外,防卫过当的防卫行为造成了重大损害结果,防卫结果是否构成“重大损害”,是区分防卫行为是否过当的主要因素,正当防卫与不法侵害是完全对立的,不造成不法侵害人一定的损害,是不足以制止不法侵害的,超过必要的限度,致人重伤死亡的,就是造成重大损害。
《刑法》第20条第3款规定: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
本案中,胡某的防卫行为虽然造成了张某死亡、李某左尺骨近段粉碎性骨折这样的严重后果,但李某、张某持凶器进入胡某家中对其进行伤害的行为使其生命安全面临紧迫现实的危险,胡某在情急之下拿起尖刀进行反击的行为合情合理,只有这样才足以制止李、张的不法侵害。为保护自己生命安全的法益不受侵害,而造成张某死亡、李某轻伤的后果,不构成重大损害。依据现行刑法规定,李、张对胡某进行的不法侵害严重危及其人身安全,胡某采取的防卫行为造成二人伤亡,属于特殊正当防卫,不承担刑事责任。
如果有人用刀砍你,要学会第一时间保护自己,虽然法律是最低的道德底线,但维护公民正当权益是法律第一要义。“法“不能向“不法”低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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