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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暴力犯罪法律因素、家庭暴力引发犯罪刑法适用问题研究

2024-04-27 03:40 分类:暴力犯罪 阅读:
 

提到受虐妇女杀夫行为就必须要提到的是刘栓霞杀夫案,自结婚起刘栓霞就遭受来自丈夫张水军的家庭暴力。

01

案发当天刘栓霞回想起前天晚上的受虐经历,将老鼠药下到给丈夫准备的面食中,致张水军中毒死亡。

案发以后,刘栓霞立即向公安机关自首,在刘栓霞归案以后,全村400多户乡邻联名为其请愿。

在请愿书中描绘了张水军对刘栓霞多年的暴力行径,表示被害人死有余辜,请求法院对刘栓霞从轻处罚。

在庭审中,还以专家证人的形式对刘栓霞的精神状态进行检测,最终还是忽略了其常年的受虐经历,认定刘栓霞的行为属于故意杀人行为。

发生于同时期,但审判在《家暴意见》出台后的蒋八菊杀夫案,婚后蒋八 菊连续生了五个女孩子。

其夫以未生育男孩为由,对其多次殴打,最严重的一次是在蒋八菊还处于哺乳期,丈夫对其身体的多处部位进行踢打,导致其一度下不 了床。

在遭受殴打的次日,蒋八菊将家中存放的老鼠强放在了丈夫吃面条使用的碗中,导致被害人食用后死亡。

此案经法院依法审判,以故意杀人罪判处蒋八菊有期徒刑 15 年。

与上述案件类型相对应的还有张雪珠杀夫案,案发当晚张雪珠因家庭琐事与丈夫发生口角,招来了丈夫持续一个多小时的殴打。

次日凌晨,张雪珠回想起自己婚后十几年所遭受的虐待,越想越生气绝望,在丈夫睡熟之际持斧头砍向被害人头、手臂等部位后停止伤害,致其夫重伤。

在案发以后,张雪珠主动投案。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张雪珠的行为造成丈夫死亡的严重后果,属于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

案例表明,我国法官在审理受虐妇女杀夫案件时,往往只考虑到受虐妇女实施的杀人行为。

会忽略她们在实施行为之前所遭受的长期严重的家庭暴力,机械地运用故意杀人罪的规定,在定罪阶段,倾向于给受虐妇女戴上“故意犯罪” 的标签。

刑罚适用偏重

由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一起典型的受虐妇女轻刑化处理的代表性案例—— 汤某某故意杀人案。

自结婚起汤某就一直遭受丈夫的殴打,尤其是在丈夫醉酒以后,每逢醉酒就是不分轻重的殴打。

丈夫杨某又一次醉酒之后与邻居产生纠纷, 汤某上前劝阻,想拉丈夫回家,却遭到了丈夫的反感,杨某手持棍棒追打汤某。

汤某在反抗中拿木柴棒击打杨某,在丈夫晕倒以后,因害怕其站起来会继续追打自己,汤某手持柴棒多次打击其头部数下,致其死亡。

在案发以后,同村乡邻对汤某十分同情,不仅帮助其掩护,还提交请愿书联名请求法院对其判处相对较轻的刑罚。

法院审理认为汤某的行为属于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考虑到被害人长期实施家庭暴力,被害人对行为的发生有巨大的过错。

综合情形,法院以汤某具有酌定从轻情节为由对其从轻处罚,判处汤某有期徒刑10年。

02

其他的轻刑化的案例还有陈赛英故意杀人案,因为不堪忍受丈夫长期对其身体和精神实施的虐待而持铁锤将丈夫打死,被判处有期徒刑6年。

丁景绒杀夫案,因难以忍受丈夫长期的暴力行径而将丈夫打死,被判处有期徒刑5年。

同案不同判现象明显

在认定非对峙型受虐妇女杀夫行为中所存在的同案不同判现象,具体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第一,不同省份的法院之间对案发时间相近,案情相似的案件所判处的刑罚差异较大。

针对此类案件所表现出来的这一量刑问题具有普遍性,而不仅仅只是在个案中有所体现。

2017年陕西丁景绒案经法院审理,判处被告人有期徒刑5年,2017年内蒙古程淑珍案经法院审理,判处被告人无期徒刑。

从量刑结果来看,二者相差悬殊,但是从两起犯罪的情节来看,二者非常相似。

在犯罪目的上,都是为了摆脱施暴者丈夫长期的暴力虐待。

在犯罪手段上,都是趁施暴者不注意而实施的犯罪行为。

丁景绒是趁着丈夫熟睡之后,拿起铁锤击打丈夫的头部,而程淑珍是趁着丈夫熟睡之后,拿起菜刀砍击被害人的头部。

在犯罪时间、地点上,二人都选择在深夜、自己的家中作案。

在犯罪结果上,均导致了被害人当场死亡。

在减轻情节上,二人都获得了被害人家属的谅解,存在差异的是丁景绒具有自首情节而程淑珍具有坦白情节,这细微差异的存在不应该导致如此悬殊的裁判结果。

第二,同省份的不同法院之间对案情相似的案件所判处的刑罚差异较大。

河南的薛爱华案和周兰翠案,江苏的周芬案和郭桂玲案。

此处以发生在江苏的周芬案和郭桂玲案进行具体叙述。

从基本的案情来看,两起案件惊人相似。

二人都是在深夜趁着丈夫熟睡的时候,随手拿起手边的工具将丈夫勒死,周芬是用自己睡衣上的腰带勒丈夫的脖子,郭桂玲是用布带子勒丈夫的颈部。

均是致被害人当场死亡,并且二人都具有长期的受虐经历,在犯罪以后,都有自首的减轻情节,不同的是周芬获得了被害人家属的谅解。

但是从判决结果来看,周芬被判处有期徒刑14年,郭桂玲被判处有期徒刑7年6个月,获得被害人亲属谅解的周芬的最终刑期却是郭桂玲刑期的2倍。

第三,同一个案件的一审、二审所判处的刑罚差异较大。

以安徽晏红左案为例详细介绍,此案经淮北市中级人民法院初审,以故意伤害罪处以10年有期徒刑。

被告人不服上诉至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

二审法院经审理认为,晏红左长期遭受家庭暴力,持凶器杀死了被害人的行为具有一定的防卫性质,但是造成了施暴者死亡的严重后果,超过了防卫限度是防卫过当。

由此认定一审原判认定事实、适用法律有误。

二审高院还认为被告人实施犯罪是因为长期遭受被害人实施的家暴,原审法院没有认定此事实。

在这种情况下,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依法改判,将原审所判处的10年有期徒刑改判为3年。

03

从严格按照法条的规定来看,如果忽视受虐妇女的受虐经历,单独评价受虐妇女实施的杀夫行为,受虐妇女实施的杀夫行为的确符合故意杀人罪的犯罪构成。

在客观上造成了施暴者死亡的严重后果,属于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在主观上受虐妇女希望并且积极的追求这种结果的发生。

这种严格遵从法律规定的做法看似合理,但是问题的存在表明机械地运用故意杀人罪的有关规定将非对峙型受虐妇女杀夫行为认定为故意杀人行为是有缺陷的。

在不考虑个案的特殊性的时候,难以做到具体案件具体分析。

如果不考虑受虐妇女长期的受虐经历,一律按照故意犯罪对受虐妇女进行定罪处罚是难以满足现实需要的,社会大众通常对受虐妇女报以同情,不希望受虐妇女被冠以故意犯罪的头衔。

受虐妇女杀夫行为并非普通的故意杀人行为,对其积极入罪无法达到法理和情理的有机统一,也无法通过扩张正当防卫的时间条件和限度条件有效出罪。

但正当防卫扩张论中主张借鉴“受虐妇女综合征”理论对受虐妇女进行出罪,在一 定程度上表明受虐妇女实施的杀夫行为与一般的故意杀人行为之间是不同的。

或许从“受虐妇女综合征”理论出发,了解受虐妇女的受虐经历以及采取杀夫行为的动机,有助于合理认定非对峙型受虐妇女杀夫行为,为受虐妇女寻找一条可行的出罪路径。

非对峙型受虐妇女杀夫行为合理认定理论依据

对非对峙型受虐妇女杀夫行为进行合理认定,需要考虑家庭暴力对受虐妇女产生了何种影响。

忽视受虐妇女所遭受的家庭暴力,机械地运用故意杀人罪的有关规定对行为进行认定,无法满足现实需要。

而“受虐妇女综合征”理论是以受虐妇女为研究对象得出并应用于实践的理论。

其在实践中的有效运用很好的解释了受虐妇女在遭受家庭暴力之后为什么没有离开施暴者、受虐妇女为什么选择杀死施暴者,这对行为的合理认定有着重要意义。

“受虐妇女综合征”理论分析

“受虐妇女综合征”理论起源于20世纪60年代末,最初是一个心理学概念。

具体是指那些因长期遭受家庭暴力的受虐妇女心理上产生了巨大的变化,所表现出来的不同于一般人的特殊的行为方式和心理状态。

随着西方女权主义的不断发展,“受虐妇女综合征”理论逐渐上升成法律概念。

通常是指妇女在长期遭受到丈夫或者情人对其身体、精神实施的虐待之后,所表现出来的一种不同于常人的心理方式。

这些至少经历了两次暴力循环周期的妇女被称作受虐妇女。

受虐妇女具有区别于常人的心理状态,最主要的心理特征是恐惧,时刻担心自己会被丈夫再一次殴打。

04

除此之外,受虐妇女在家庭关系中通常使自己处于较低的姿态,认为自己之所以被丈夫虐待,完全是出于自己责任。

她们认为只要自己做得再好一点,丈夫便会停止施暴,然而,在一次又一次的暴力循环之后,她们懂得了暴力从来不会主动停止。

除非自己想办法解脱,没有人可以帮助她们脱离受虐困境。

具体来讲,“受虐妇女综合征”理论由“暴力循环”和“习得性无助”两个理论内涵组成。

“暴力循环”理论内涵

“暴力循环”是指受虐妇女遭受的家庭暴力具有持续性的周期循环,循环周期由三个阶段构成。

第一阶段为“暴力初期”,此阶段的暴力呈现出轻微、间歇式等特征。

受虐妇女会经历来自施暴者的言语攻击乃至轻微的身体暴力,她们会认为是自己在婚姻关系中做得不够好,只要自己努力做得再好一点就不会遭受再一次的暴力虐待。

很快就到了第二阶段“暴力殴打期”,在这个阶段不再是间歇式、轻微的暴力。

丈夫对妻子的暴力虐待会迅速升级,暴力发生的频率较高,遭受殴打的间隔期会变短。

在日常生活中妻子有轻微的反抗便会招来丈夫的又一次殴打,随着暴力程度的不断加剧,妇女会害怕自己随时死于丈夫的暴力殴打下,她们甚至都不敢安抚施暴者。

等到“蜜月期”这个阶段,施暴者会突然转变态度不再殴打妻子。

施暴者会采取道歉、下跪等手段请求获得妻子的原谅,他们会尽可能的采取行动来证明自己已经改过自新,他们发誓自己不会再实施家庭暴力。

使得受虐妇女从殴打中暂时的解脱出来,她们产生了一种施暴者已经改正了错误的幻想,从而与施暴者继续维持夫妻关系。

然而,家暴只有零次与无数次这句话并不是一句空话。

在蜜月期后不久,受虐妇女又迎来了新的一轮暴力周期。

施暴周期逐渐变短,殴打的频率不断增加,虐待的严重程度进一步升级。

05

一次又一次的暴力周期循环往复,施暴者会变本加厉,暴力手段会变得更加恶劣。

暴力虐待变得更加残酷,凶杀的风险逐渐增大。

等到受虐妇女再经历几次暴力循环,受虐妇女会逐渐的沉浸在一种持续的会失去生命的恐惧状态。

随着暴力的不断升级, 这种恐惧状态在暴力周期的前两个阶段不断累积,等到第三阶段将达到顶峰,这种累积恐惧会使得受虐妇女在不堪重负下采取任何可行的极端措施杀死施暴者。

因为只有在暴力平静期,施暴者暂时的暴力停歇让受虐妇女看到了唯一解脱的机会。

为了防止自己死于下一次升级的暴力循环周期内,会采取任何可能的手段杀死施暴者。

“习得性无助”理论内涵

受虐妇女在经历反复的暴力周期后会产生一种“习得性无助感”。

“习得性无助”理论源自20世纪70年代的一次实验。

此次实验是以几条狗为研究对象,实验内容是用绳子拴住狗然后关进铁笼子,不定时的电击铁笼子。

实验初期,在刚开始被电击的时候,这些被关在铁笼子里面的狗会采取不断跳跃的方式来试 图躲避电击。

但随着一次次失败之后,狗狗们发现任何躲避方式都是徒劳,无论怎样都逃不开被电击。

慢慢地当电击来临的时候,狗不再采取任何躲避行为。

等到后来不再电击铁笼子,将铁笼打开,解开拴住狗狗的绳索,狗已经不会逃跑了。

在一次又一次的电击之中,在一次又一次躲避失败之后,它们似乎懂得了无论如何都无法逃脱电击,与其徒劳地四处躲避,不如默默忍受。

这种情况和遭遇家庭暴力虐待的受虐妇女很像。

在反复的暴力循环之下,她们无法有效的摆脱被虐待的困境,逐渐认为无论如何都不可能逃脱丈夫的暴力,即使事实上有其它机会能够帮助她逃脱,她们也不会再尝试。

她的信念主导了她的现实,对她可能得到的任何救助渠道都视而不见,认为接受殴打是她的命运。

在长期的暴力虐待中,受虐妇女的内心产生了巨大变化。

从一开始会挣扎,试图通过安抚施暴者来使自己免受暴力虐待,但是在积极寻求求助失败之后,她们不再积极的寻求救济,慢慢变得逆来顺受。

当暴力周期又一次来临的时候屈服于施暴者的暴力,等到暴力虐待到了难以忍受的地步会选择采取杀死施暴者的方式使自己解脱。

“习得性无助”理论很好地解释了受虐妇女在循环往复的暴力周期中为什么没有离开施暴者。

因为每一次寻求的救助都不能使其成功脱离被殴打的困境,反而会使自己处于更加严重的暴力威胁之中。

了解了上面的内容,相信你已经知道在面对家庭暴力犯罪法律因素时,你应该怎么做了。如果你还需要更深入的认识,可以看看酷斯法的其他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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