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旧改赔偿方案
- 1、广州住建局:黄埔、南沙等8区旧改保障性住房不得低于15%
- 2、2022 年广州旧改:审定权及表决方式生变
- 3、广州旧村改造新政:合作企业要符合这些条件!
本文提供以下相关文章,点击可跳转详情内容,欢迎阅读!
广州住建局:黄埔、南沙等8区旧改保障性住房不得低于15% (一)
最佳答案9月24日,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发布公告,公开征求《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广州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关于城市更新旧村庄全面改造项目政策性住房和中小户型租赁住房配置的意见(征求意见稿)》公众意见。若意见稿通过,执行有效期为5年。
其中提到,统一改造项目中小户型住房户型划分。中小户型住房具体户型为:集体宿舍(人均使用面积符合《宿舍建筑设计规范》)、单间宿舍(建筑面积30平方米以下)、小户型住宅(建筑面积30平方米~70平方米)、中户型住宅(建筑面积70平方米~90平方米)。
明确融资地块政策性住房配置比例,越秀、荔湾、海珠、天河、白云、黄埔、番禺、南沙等8区改造项目融资地块保障性住房(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性租赁住房、共有产权住房)和人才公寓等政策性住房的建筑面积占融资地块住宅建筑面积的配置比例原则上分别不低于15%和5%,花都、从化、增城等3区政策性住房的配置比例由相应的区人民政府确定。
意见还提到,明确规划节余建设量中小户型住房配置,项目实施方案确定的住宅建筑面积与规划相较有节余的,主要配置建筑面积70平方米以下的集体宿舍、单间宿舍、小户型住宅;其中30平方米以下的集体宿舍、单间宿舍的建筑面积占全部规划节余住宅建筑面积的比例不低于30%;建成后由政府按成本价回购,主要用作政策性住房。
复建安置区用于建设70平方米以下的集体宿舍、单间宿舍、小户型住宅等租赁住房的建筑面积不低于复建安置全部住宅建筑面积的25%,倡导多建设30平方米以下的集体宿舍、单间宿舍。
2022 年广州旧改:审定权及表决方式生变 (二)
最佳答案2022 年第一份旧改新政来了,广州旧村改造或将有重大调整。
1 月 5 日,广州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发出《关于征求 < 广州市旧村改造村集体经济组织决策事项表决指引 >(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函》(下文简称《征求意见稿》)。
据了解,该《征求意见稿》是在 2021 年 4 月 20 日出台的《广州市城中村改造村集体经济组织决策事项表决指引》(穗建规字【2021】5 号)的决策事项、表决方式、表决比例等事项作出较大调整。
先对比一下这两次征求意见稿有何不同:
在最新规定中,要求旧村改造中改造意愿、改造方案和 " 集转国 " 的表决通过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村民会议 2/3 成员或者 2/3 村民代表同意。
此次政策调整,在总流程上基本没变,值得注意的是 1 月 5 日发布的《征求意见稿》中没有了合作意向企业选择这一阶段表决。
而且,在改造实施方案中,最新版的《征求意见稿》着重强调了 " 审定权 ",具体表述是:在改造实施方案提交有审定权的城市更新工作领导小组审议前,由村集体经济组织召开成员大会对旧村改造实施方案进行表决。
结合前段时间印发的《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收回一批市级行政权力事项的决定(征求意见稿)》,就已对实施方案涉及到的控制性详细规划审批权、初审权进行了调整。
简单的归纳 1 月 5 日发布的《征求意见稿》,则有以下几项:
(一)改造意愿表决一次
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大会或成员代表会议进行表决。
(二)改造实施方案表决二选一
1、在改造实施方案提交有审定权的城市更新工作领导小组审议前,由村集体经济组织召开成员大会对旧村改造实施方案进行表决;
2、在改造实施方案提交有审定权的城市更新工作领导小组审议前,由村集体经济组织召开成员代表会议表决通过。改造实施方案经城市更新工作领导小组审议通过并批复后,由村集体经济组织召开成员大会进行表决。
(三)合作企业选择表决两次
1、村集体经济组织草拟招商文件,经征询政府相关部门意见后,组织召开成员大会表决。
2、村集体经济组织按规定程序选择候选企业后,公开招商文件中明确还应进行表决的,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按照招商文件确定的表决方式召开成员代表会议或成员大会表决确定合作企业。
(四)村集体建设用地转国有建设用地表决一次
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大会或成员代表会议,表决该宗地由村集体建设用地转为国有建设用地及补偿安置方式。
(五)拆迁补偿安置方案表决一次
经被拆迁安置的村民(含村改居后的居民)和世居祖屋权属人总人数的 80%表决通过。
表决通过比例区分两种:
1、成员大会表决需要半数成员参加,到会人员的 2/3 同意;
2、成员代表会议表决需要 2/3 的成员代表参加,到会人员 2/3 的成员代表同意。
以下为《征求意见稿》原文内容:
为保障旧村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的合法经济权益,确保集体资产得到合理利用和有效保护,顺利推进旧村改造项目。针对我市旧村改造项目中涉及的重大表决事项,我局起草了《广州市旧村改造村集体经济组织决策事项表决指引》(征求意见稿),具体内容见附件。现征求贵单位意见。请于 2022 年 1 月 14 日(星期五)下班前将书面意见反馈我局,请予大力支持为盼。专此函达。
《广州市旧村改造村集体经济组织决策事项表决指引》(征求意见稿)
为保障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的合法权益,顺利推进旧村改造,依据《广东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规定》(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 189 号)、《广东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 < 广东省 " 三旧 " 改造标图入库和用地报批工作指引 |(2021 年版)>》(粤自然资函〔2021〕935 号)、《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的指导意见》(穗建〔2019〕11 号),制定本指引。
我市旧村改造项目中涉及以下表决的事项,按以下条款执行∶
一、旧村改造意愿(主要包括是否愿意改造、改造方式和改造模式等内容)。村集体经济组织可以按照以下二种方式之一进行表决∶(一)由村集体经济组织召开成员大会进行表决 ;(二)由村集体经济组织召开成员代表会议进行表决。
二、改造实施方案。村集体经济组织可以按照以下二种方式之一进行表决∶
(一)在改造实施方案提交有审定权的城市更新工作领导小组审议前,由村集体经济组织召开成员大会对旧村改造实施方案进行表决 ;
(二)在改造实施方案提交有审定权的城市更新工作领导小组审议前,由村集体经济组织召开成员代表会议表决通过。改造实施方案经城市更新工作领导小组审议通过并批复后,由村集体经济组织召开成员大会进行表决。
三、合作企业选择。属于合作改造类的旧村改造项目,村集体经济组织草拟招商文件,经征询政府相关部门意见后,组织召开成员大会表决。村集体经济组织按规定程序选择候选企业后,公开招商文件中明确还应进行表决的,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按照招商文件确定的表决方式召开成员代表会议或成员大会表决确定合作企业。
四、村集体建设用地转国有建设用地。经村集体经济组织召开成员大会或成员大会授权成员代表会议,表决该宗地由村集体建设用地转为国有建设用地及补偿安置方式。
五、拆迁补偿安置方案需经被拆迁安置的村民(含村改居后的居民)和世居祖屋权属人总人数的 80% 表决通过。
六、关于旧村改造意愿、改造实施方案、村集体建设用地转国有建设用地事项表决通过比例。若村集体经济组织召开成员大会表决,应当有该组织具有选举权的成员的半数参加,所作决定应当经到会人员的 2/3 同意 ; 若村集体经济组织召开成员代表会议表决,应当有该组织 2/3 的成员代表参加,所作决定应当经该组织 2/3 的成员代表同意。(注释∶ 2021 年 9 月份,省自然资源厅印发了《广东省 " 三旧 " 改造标图建库和用地报拙工作指引(2021 )》,要求旧村改造中改造意愿、改造方案和集体土地转为卧鳌土地的表决通过率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成员或者三分之二村民代表同意。)
七、关于合作企业事项表决通过比例。若村集体经济组织召开成员大会表决,应当有该组织具有选举权的成员的半数参加,所作决定应当经到会人员的半数同意 ; 若村集体经济组织召开成员代表会议表决,应当有该组织 2/3 的成员代表参加,所作决定应当经到会代表 2/3 同意。
八、本指引涉及成员大会和成员代表会议表决通过的事项应在村域范围内公示不少于 5 个工作日 ; 对于成员代表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1/10 有选举权的成员提出异议的,应当提交成员大会重新表决。拆迁补偿安置方案表决结果也应在村域范围内公示不少于 5 个工作日。
九、村集体经济组织可以结合项目的具体情况,同步表决多个事项,涉及不同表决主体和通过比例的,应按照规定分别计票。
十、 如原村集体经济组织完成农村股份合作制改革。村集体经济组织章程明确权力决策机构是股东大会和股东代表会议,则本文中的 " 成员大会 " 对应调整为 " 股东大会 "," 成员代表会议 " 对应调整为 " 股东代表会议 "。
十一、本指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二年。本指引实施前已经完成的表决事项不适用本指引。已批改造方案的旧村改造项目,其尚未完成的表决事项,既可按照批复要求进行表决,也可以参照本指引进行表决。
广州旧村改造新政:合作企业要符合这些条件! (三)
最佳答案凤凰网房产快讯 日前,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印发《关于进一步规范旧村合作改造类项目选择合作企业有关事项的意见》通知,最新旧村改造政策出炉。
《通知》显示,合作企业及合作意向企业参与广州市内的旧村改造,应符合近3年内无不良诚信记录、企业注册资本不少于1亿元的条件。村集体经济组织可选择联合体作为合作企业及合作意向企业,组建联合体的企业均应符合上述条件。
此外,合作意向协议中,可约定合作意向企业在签订合作意向协议之日起30日内按以下标准缴纳履约金:用地面积小于30公顷的项目应提供不少于2亿元履约金(现金);用地面积大于(等于)30公顷的项目应提供不少于3亿元履约金(现金)。
按照本意见引入合作意向企业、缴纳履约金的旧村,优先纳入城市更新年度计划。
旧村改造的基础数据调查由政府组织进行,引入合作意向企业的旧村,应在合作意向协议中约定合作意向企业不得自行开展基础数据调查。
该意见自2020年3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
通知原文如下:
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规范旧村合作改造类项目选择合作企业有关事项的意见的通知
各区政府:
《关于进一步规范旧村合作改造类项目选择合作企业有关事项的意见》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反映。
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0年2月21日
关于进一步规范旧村合作改造类项目选择合作企业有关事项的意见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和指导我市旧村合作改造类项目合作企业选择工作,根据《广东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规定》(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189号)、《广州市城市更新办法》(广州市人民政府令第134号)等规章规定,制定本意见。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旧村合作改造类项目选择合作企业、合作意向企业适用本意见。
第三条 村集体经济组织是合作企业选择主体,应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通过政府公共交易平台选择有社会责任、有实力的合作企业进行旧村改造。
确有需要的,村集体经济组织在选择合作企业前,可按照本意见第五条、第六条规定的程序引入合作意向企业。
第四条 合作企业及合作意向企业参与旧村合作改造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近3年内无不良诚信记录;
(二)企业注册资本不少于1亿元。
村集体经济组织可选择联合体作为合作企业及合作意向企业,组建联合体的企业均应符合上述条件。
第五条 合作意向企业的选择应遵循以下程序:
(一)村集体经济组织就是否引入合作意向企业组织成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二)村集体经济组织在征求村民意见基础上,草拟合作意向协议,提出候选合作意向企业,报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征求区城市更新部门意见;经审核通过后,组织成员代表大会表决,表决结果在村域范围内公示7日;
(三)经公示无异议的,村集体经济组织与合作意向企业签订合作意向协议;合作意向协议签订之日起30日内,将合作意向企业及合作意向协议按程序抄报区政府,并将合作意向企业在村域范围内公布。
第六条 合作意向协议中可约定合作意向企业在签订合作意向协议之日起30日内按以下标准缴纳履约金:
(一)用地面积小于30公顷的项目应提供不少于2亿元履约金(现金);
(二)用地面积大于(等于)30公顷的项目应提供不少于3亿元履约金(现金)。
第七条 按照本意见第六条规定,在合作意向协议中约定企业缴纳履约金的,可在协议中同时约定以下内容:
(一)合作意向企业缴纳的履约金应存入村集体经济组织、企业共同监管的账户,未经村集体经济组织、企业一致同意,任何人不得提取、挪用;
(二)经村集体经济组织与合作意向企业协商一致,或符合合作意向协议约定终止情形的,履约金本息应退还合作意向企业;
(三)合作意向企业报名参加后续合作企业公开招商时,所缴纳的履约金可转为保证金;履约金低于招商文件要求的保证金金额的,应补齐差额。
第八条 公开选择合作企业应遵循以下程序:
(一)村集体经济组织制定项目招商文件,招商文件应包含合作企业资格、保证金金额、改造对象的基本情况、合作协议主体框架、评审办法及标准等主要内容;
(二)招商文件应按程序征求街(镇)、区城市更新部门、区政府的意见,区政府应从规划、产业、政策等方面进行指导,并抄报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三)村集体经济组织按照《广东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规定》,组织招商文件表决、公示;
(四)村集体经济组织委托政府公共交易平台公开招商;
(五)符合招商文件要求的企业均可报名参加公开招商,非合作意向企业报名时,应按照招商文件的要求缴纳保证金;
(六)村集体经济组织与选中企业签订合作协议,并于合作协议签订之日起30日内,将招商结果在区政府、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官方网站上公布。
第九条合作企业确定后,竞得企业所缴纳的保证金在实施方案批复后转为复建安置资金,存入复建安置资金监管账户。未竞得企业所缴纳的保证金应在招商结果公示期满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退还本息。
第十条 选择合作改造的旧村,合作协议应当约定,未经村集体经济组织同意,合作企业成立的项目公司不得变更股东、转让股权。
选择自主改造的旧村,村集体经济组织原则上不得转让股权;转让股权的,视为合作改造,应按照本意见第八条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按照本意见引入合作意向企业、缴纳履约金的旧村,优先纳入城市更新年度计划。
旧村改造的基础数据调查由政府组织进行,引入合作意向企业的旧村,应在合作意向协议中约定合作意向企业不得自行开展基础数据调查。
行政村不具备整村改造条件的,可按程序报经区政府同意后,以自然村(经济社)为单位进行单独改造。合作企业、合作意向企业的选择,应按照本意见执行。
第十二条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应当加强对旧村合作改造类项目选择合作企业招商活动的监督管理,并会同相关部门制定监管细则;区政府应当加强对辖区内村集体经济组织选择合作企业、合作意向企业的监督管理,区监察部门应当加强监察,村务监督委员会应当加强村务监督,对招商活动和信息披露情况进行监督。
各区政府可结合本区实际,就合作企业选择的时点、条件、程序等制定具体的条件和标准,并按程序抄报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第十三条本意见自2020年3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广州市城市更新局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规范旧村合作改造类项目选择合作企业有关事项的意见的通知》(穗更新规字〔2018〕1号)同时废止。
《关于印发进一步规范城中村改造有关程序的通知》(穗旧改办〔2011〕51号)印发前已批复改造方案并实质推进的旧村合作改造类项目,以及2018年1月19日前已按《广州市旧村庄更新实施办法》第二十五条规定选择合作企业的,不适用本意见。
公开类别:主动公开
从上文内容中,大家可以学到很多关于广州市旧改赔偿方案的信息。了解完这些知识和信息,酷斯法希望你能更进一步了解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