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年4月,有男女二人在某市郊区发现同时被害,经公安机关立案侦查,确认犯罪嫌疑人为
- 1、1.公安机关在抓获犯罪嫌疑人后,经鉴定该犯罪嫌疑人为精神病人,是否应当撤销案件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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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公安机关在抓获犯罪嫌疑人后,经鉴定该犯罪嫌疑人为精神病人,是否应当撤销案件呢? (一)
最佳答案一,应当撤销案件,依据刑事诉讼法15条。第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追究刑事责任,已经追究的,应当撤销案件,或者不起诉,或者终止审理,或者宣告无罪:
(一)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
(二)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
(三)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
(四)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
(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
(六)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
二,在这种情况下,不可以提起赔偿请求,另外,像这种刑事案件就是要提起赔偿的话,应该是国家赔偿而不是民事赔偿,《国家赔偿法》
法律依据:第十七条 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国家不承担赔偿责任:
(一)因公民自己故意作虚伪供述,或者伪造其他有罪证据被羁押或者被判处刑罚的;
(二)依照刑法第十四条、第十五条规定不负刑事责任的人被羁押的;
(三)依照刑事诉讼法第十一条规定不追究刑事责任的人被羁押的;
(四)行使国家侦查、检察、审判、监狱管理职权的机关的工作人员与行使职权无关的个人行为;
(五)因公民自伤、自残故意行为致使损害发生的;
(六)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三)依照刑事诉讼法第十一条规定不追究刑事责任的人被羁押的;就是现在的刑事诉讼法15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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