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强制报废标准规定:机动车强制报废标准规定第四条
11月15日15时45分许,凌河交警大队接交警支队指挥中心预警,在凌河区延安路与广州街路口北50米处,一辆黑色辽G86***号牌小型汽车已达到报废车辆标准正在道路上行驶,要求处置。
接到警情后,大队立即指派网格中队警员前往该处进行拦截。15时47分,大队民警成功观察到该车并拦停,随后民警立即将该车驾驶人带往凌河交警大队进行询问。
经民警调查及询问,驾驶人程某某即为该车所有人,该车检验有效期止为2018年11月,车辆因逾期未检验强制报废期止为2021年11月。根据《机动车强制报废标准规定》第四条规定:已注册机动车在检验有效期届满后连续3个机动车检验周期内未取得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的,应当强制报废。目前该车已达到报废标准。据程某某交代,自己知道该车已达到报废标准,只是认为仅在市内开不能出啥大事,所以心存侥幸,驾驶报废车辆载朋友上路行驶。
另外,民警在核实驾驶人身份信息时发现,驾驶人程某某驾驶证应于2022年3月份前申请换领新的驾驶证,其驾驶证一直处于逾期未换证状态。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民警对程某某驾驶证超过有效期驾驶机动车、驾驶已达报废标准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违法行为,处共计罚款3000元、收缴并强制报废已达报废标准的车辆、并吊销其机动车驾驶证、两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的行政处罚。
交警提示
驾驶报废机动车上道路行驶是严重的交通违法行为,极易引发道路交通安全事故。另外,驾驶人应时刻关注驾驶证签注的有效期限,及时进行审验换证。希望广大驾驶人遵规守法,持有效驾驶证驾驶检验合格的车辆上路行驶,切莫心存侥幸。
编辑:陈缚
初审:高晨曦
终审:张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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