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离婚律师服务~深圳离婚律师靳海燕
——主张婚约财产,先证明是否存在婚约
靳海燕律师建议:
婚约财产也就是我们通常所说的彩礼,是否应该返还呢?男方认为:我为了结婚付出这么多,最后婚没结成,难道我给出去的彩礼就要不回来了?女方认为:我为了结婚该做的不该做的都做了,现在没办法结婚也不能怪我一个人,给了一点彩礼还不够补偿我青春损失费呢,为什么要退?公说公有理婆说婆有理,那么我国的法律是怎么规定的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就明确规定了: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
根据上述法律规定,婚约财产无疑是需要返还的。但是是否在结婚之前给女方的财产都是婚约财产,都是适用上述法律规定呢?还真不一定。具体怎么回事呢?接下来我们就来看一则真实的案例。在这一案例中,男方起诉女方返还10余万元婚约财产,而法院却全部驳回了男方的诉讼请求。这是为什么呢?问题出在了是否存在婚约上,我们一起来看吧。
靳海燕律师
审理法院: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案由 :婚约财产纠纷
原告(小A)诉讼:小A、小B于2013年7月开始建立恋爱关系,××××年××月双方协商为结婚而购买大众甲壳虫一辆,小A通过刷卡的形式支付该车辆的定金、首付款及部分按揭款,共计106040元。该车辆现登记在小B名下,车牌号为粤B×××××。2013年12月,小A通过刷卡的形式支付小B租房押金及房租共计13623.6元。××××年××月,因小B原因,双方终止了与小A的恋爱关系,并退婚。而后,小A要求返还相关财产,但小B拒绝协商。请求判令:1、小B返还小A车辆购买出资款106040元;2、小B返还小A代为支付的房租及押金13623.6元;3、小B承担本案诉讼全部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诉讼保全费、诉讼保全的担保费等)。
被告(小B)辩称:本案的案由是婚约财产纠纷,所谓婚约是指无配偶的男女双方,以将来结婚为目的,而达成的对双方当事人并无法律上约束力的协议,婚约财产纠纷指的是因解除之前订立的婚约而产生财产的纠纷,关于当事人在恋爱中给付的财产能否界定为婚约财产作为彩礼返还,重点应依据双方之间是否存在婚约,彩礼是否以结婚为目的而给付,结合本案,小A无任何证据证明其与小B之间存在婚约关系,无任何证据证明其在恋爱期间为小B支付的车辆订金首付款、部分按揭款属于以缔结婚姻为目的的彩礼,小A没有任何证据证明两人不能结婚是因为小B的原因导致恋爱关系终止并退婚,所以我方认为小A与小B在恋爱期间双方在没有成立婚约的前提下,小A为小B支付的车辆订金、首付款、部分按揭款并不具有我国法律所规定的婚约彩礼的性质,只是一种男方向女方表达爱意,自愿无偿的一般行为,根据小B对小A的了解,小A身价达上千万元,名下有多套房产、车辆和公司,这一点根据小A提供的证据交通银行零售客户交易明细清单所记载的,小B该张卡的现金余额就达110多万元,可以得知小A的资产是相当雄厚的,小A赠予小B的车辆首付款仅仅只是杯水车薪,所以根据我国合同法与民法通则的相关规定,小A的赠予财产已完全交付,小A再要求小B予以返还无任何法律依据。请求驳回小A诉讼请求。
法院经审理查明:
1、小A称双方于2013年7月相识,8月确立恋爱关系,小B表示双方在2013年8月开始交往,小A一直追求小B,在9月份确立恋爱关系,××××年××月,双方终止恋爱关系。
2、小B名下登记有粤B×××××甲壳虫汽车一辆,于××××年××月购买,双方认可小A支付了该车首付款及部分按揭还款共计106040元;小A称当时双方商量结婚,故小A出资给小B购车,小B表示当时小A在追求小B过程中,其表示过要赠与购车首付款给小B,不可能商量到结婚事宜。
3、小A提供中国银行信用卡账单显示,2013年12月16日消费支出13623.6元,小A主张该笔款系支付小B租房押金及房租,小B对此不予认可。
本院认为,小A主张双方存在婚约关系,并以结婚为目的为小B支付了购车首付款及部分按揭款,小B否认双方存在婚约关系,小A并未提供相应证据表明双方有过婚约,并以结婚为目的购车,对小A该主张,本院不予采信。
此外,从双方交往过程看,2013年8、9月期间相识,仅一个月左右小A即为小B支付购车首付款,××××年××月双方终止恋爱关系,整个过程大概5个月左右,小B关于双方仅为恋爱关系,不可能如此快商量结婚及订有婚约的主张,本院予以采信。
在小A、小B恋爱关系期间,小B主张小A为其支付购车款及按揭款行为属于对其的赠与,本院予以支持,上述款项106040元已支出完毕,小A在本案中要求返还,实质系要求撤销该赠与行为,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小A主张为小B支付租房押金及房租13623.6元,小B对此不予认可,小A该主张缺乏事实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法院判决:
驳回小A王某的诉讼请求。
本案案件受理费2693元(已由小A预交),适用简易程序收取1346.5元,由小A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后来,小A果真上诉了,不过结果依然是维持原判。
二审法院:
本院认为,上诉人将款项给予被上诉人用于购买车辆,上述款项已实际交付,赠与行为已完成。上诉人主张其与被上诉人之间存在婚约,其支付上述款项系诉人与被上诉人将来结婚作为条件,但上诉人在本案中并未提供证据证明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之间存在婚约。婚约系男女双方以将来结婚为目的所作的事先约定,上诉人给付被上诉人款项并不能确定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已对结婚作出约定。上诉人在与被上诉人恋爱期间给付被上诉人款项,其性质属于普通民事赠与,属双方自愿所为,赠与物所有权转移,受赠人即取得所有权。上诉人要求撤销赠与,该主张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上诉人主张其为被上诉人支付租房押金及房租13623.6元,上诉人对其该项主张未提供相应证据予以证明。上诉人要求被上诉人返还上述款项缺乏事实依据,本院不予。综上,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实体处理适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靳海燕律师
了解了上面的内容,相信你已经知道在面对深圳离婚律师服务时,你应该怎么做了。如果你还需要更深入的认识,可以看看酷斯法的其他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