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业离婚财产律师
晚年再婚,图的就是相互之间的照顾与陪伴。为了避免不必要的麻烦,双方也签订了财产协议。
然而因为一方患病,引发了夫妻之间的矛盾,以及婚后财产分割方面的纠葛……
以下是上海孙洪林律师事务所孙洪林律师的讲述。
晚年再婚
夫妻签订婚前协议
老年人找老伴,图的就是一个安安稳稳,能够彼此陪伴,安享晚年。
林阿姨年轻的时候和丈夫离了婚,这么多年,她一个人辛辛苦苦把女儿拉扯大,自己不知不觉也到了退休的年纪。人一退休就闲了下来,生活难免冷清寂寞。就在这个时候,林阿姨经朋友介绍,认识了同样退休的老秦。
老秦的妻子在前几年就去世了,他的子女一直张罗着帮爸爸再找一个老伴,平时也方便照顾爸爸的饮食起居。
经过一段时间的接触,林阿姨和老秦相处得也不错,就一起去民政局把证领了,两人打算就这样携手共度晚年。
因为两人都是再婚,为了避免不必要的麻烦,林阿姨和老秦在结婚前签了一份协议,协议里写明两人婚前的财产都归各自所有,包括房子、存款、首饰等等,对方不得干涉和占有,这份协议两人都签了字。
结婚后的十多年里,生活都过得平静、祥和。林阿姨和老秦每天都去公园锻炼身体,时不时还一起出去旅游,说起来两人都觉得很幸福快乐。
生病猜忌
夫妻遭遇信任危机
可没想到,老秦的一场大病,让这个安稳的小家庭起了波澜。
最开始老秦病倒的时候,林阿姨忙前忙后照顾。为了方便支付医药费,老秦把自己的一张银行卡交给林阿姨保管,说费用直接从这张卡里扣。
可是林阿姨毕竟也年纪大了,长时间的劳累让她自己也吃不消,一不小心,她也病倒了。
林阿姨生病之后,就住到了自己女儿的家中,平时往老秦那里也跑得少了一些。
这期间,老秦的子女有所不满,有事没事就在老秦耳边数落林阿姨,并且怀疑林阿姨趁自己爸爸生病,偷偷从银行卡里拿钱。
为此,老秦和林阿姨没少吵架。毕竟原本就是两家人,时间长了,难免心生嫌隙。老秦的疑虑越来越重,最终提出了离婚。
财产转移
夫妻经济是否独立
虽说婚前签过一份协议,但结婚十多年来,老秦的手里也还是有一些积蓄,退休的工资加上理财所得的钱,加起来有五六十万元。老秦也曾说过,这笔钱是为两人以后去养老院所准备的。
老秦银行卡里的钱,除去生病时的医药费,应该还剩下不少。但林阿姨却在无意中发现,老秦卡里的余额所剩无几,难道是老秦背着她偷偷地把钱转移了?
想到这里,林阿姨不免悲从中来。结婚这么多年,林阿姨为两人的生活也操持了不少,日常买菜等开销也是林阿姨来承担。到了最后离婚的时刻,没想到相伴多年的老伴竟会如此绝情。
为此,林阿姨找到了我,想知道即使有结婚之前签的那份协议,两人的经济就真的完全独立了吗?面对老秦偷偷转移银行卡钱财的事实,她该怎么办?
林阿姨和老秦在结婚前签的这份协议,只约定了婚前财产各自所有,并未约定婚后财产如何处理,所以按《民法典》的规定,婚后取得的财产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如果诉讼,林阿姨在能提供银行账户的情况下,可以聘请律师前往银行调查老秦的银行账户明细,也可以申请法院依职权调查。
如果有银行账户显示老秦在婚后有这些钱款,而且离婚前恶意转移,并在诉讼中拒不告知钱款去向的,根据《民法典》的相关规定,夫妻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在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该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对于老秦转移的钱款即使他不告知去向,又没有证据证明合理花销的,是应该在离婚时做分割的,而且分割该钱款时,林阿姨还可以要求对老秦予以少分。
相关法律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第一千零六十三条: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
(三)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第一千零六十五条:男女双方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的规定。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夫或者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相对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者妻一方的个人财产清偿。
第一千零九十二条:夫妻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在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该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作者|孙洪林(上海孙洪林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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