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离婚房车如何分配
山东,临沂。男子欠他人142万货款还不上被起诉,情急之下与妻子离婚车房全归妻子。债权人认为男子恶意转移财产起诉二人。
一、案例详情
山东临沂郯城县人士谢某,从年轻时候就开始做小生意,因为入行早,加上脑子灵活,谢某的生意越做越大,一家人的生活也很富足。
(案例来源于:山东高法鲁法案例【2024】182,郯城县人民法院)
然而天有不测风云,因为大环境的影响,实体越来越不好做,谢某也从赚钱转变为勉强维持,到最后入不敷出。
可是谢某入行多年,觉得再坚持一下可能就会迎来转机,再加上临时转行他也没有经验,就这样,谢某苦苦坚持着。
谢某有个合作伙伴王某,是给谢某供货的上家,两人已经合作多年,因此,王某对谢某非常信任。
谢某缺资金的时候,从王某那拿货时欠着货款也是常有的事,因此,这次谢某说延迟一段时间给货款,王某也二话不说同意了。
可是,谢某这次却越欠越多,中间偶尔给王某一部分,但是紧接着又拿了货,一点一点攒下来,谢某一直欠了王某货款142万。
王某也有一家人要养,谢某迟迟不给钱,王某有些着急了就主动向谢某要钱,但是谢某却说他现在确实紧张,拿不出来钱来。
多次讨要无果,王某无奈之下只好一纸诉状起诉了谢某,要求他归还欠自己的货款142万元。
2022年的11月14日,王某起诉谢某归还货款一案开庭,最终判决谢某偿还欠王某的货款142万元。
判决生效后的第二天,也就是2022年11月16日,谢某和妻子梁某协议离婚,二人的离婚协议书上写明,二人婚姻关系续存期间买的一套房子和车子给梁某,个人名下的财产归各自所有,家里的债务由谢某承担偿还。
王某虽然赢了官司,但是谢某并没有还钱,于是王某又申请了强制执行。执行人员查封了谢某前妻梁某名下的那套房子和车子。
但是,对于这个结果梁某不认同,她认为她和谢某已经离婚了,谢某欠王某的货款是谢某个人的欠款,她和谢某已经离婚了,谢某欠钱和她无关。
2023年的9月20日,梁某提出了执行异议,申请解封她名下冻结的房产和车辆。
王某得知这一情况后,认为梁某和谢某二人联合起来恶意转移财产,目的是为了逃避执行。于是2023年的11月4日,王某也提起了诉讼,要求撤销梁某和谢某离婚时对于财产的分配约定。
二、法律分析
谢某与王某之间的货款纠纷不仅是一起普通的经济案件,更涉及到离婚后的财产分配及法律责任问题。
1、谢某和王某之间属于合同纠纷
根据《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谢某在多次延迟支付货款后,已构成违约,依法应承担违约责任。因此,王某有权要求谢某支付拖欠的货款142万元。
2、谢某欠王某的142万元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①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②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③知识产权的收益;
④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⑤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本案中,谢某和梁某在婚姻关系续存期间,买了一套房子和一辆车,这些财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谢某欠王某的货款是用于生意,谢某做生意赚的钱用于了一家人的生活开销,所以谢某赚的钱是夫妻共同财产,欠的货款也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谢某与妻子梁某在判决生效后的第二天协议离婚,并对财产进行了分配。离婚协议中将共同财产全部分配给梁某,而将债务全部留给谢某,这种分配方式很显然损害了债权人王某的利益。
3、离婚财产分割是否构成恶意转移财产
恶意转移财产是指债务人在没有任何合理理由的情况下,将财产转移到他人名下,以逃避债务的行为。
根据《民法典》第五百三十八条:债务人以放弃其债权、放弃债权担保、无偿转让财产等方式无偿处分财产权益,或者恶意延长其到期债权的履行期限,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本案中,谢某在欠王某货款未还的情况下,与梁某协议离婚,并将共同财产全部转移给梁某,自己承担全部债务。
而梁某在执行中也提出异议,主张她与谢某已经离婚,谢某的债务与她无关。
事实上,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九条,离婚时,夫妻共同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或者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这意味着,即使在离婚后,如果共同财产不足以清偿共同债务,夫妻双方仍有义务共同偿还。梁某不能简单地以离婚为由逃避这一责任。
梁某和谢某在离婚时涉嫌恶意串通,故意转移财产以逃避债务,他们的行为构成对王某合法权益的侵害。
根据《民法典》第一百五十四条,行为人与相对人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谢某和梁某离婚时将财产全部给梁某,债务全部归谢某,二人这一行为有逃避债务的嫌疑。如王某能证明谢某与梁某存在恶意串通、故意损害其债权的情形,则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撤销该财产分割协议。
4、王某利益的保障
王某作为债权人,其利益应得到充分保障。
根据《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九条: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以明显不合理的高价受让他人财产或者为他人的债务提供担保,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债务人的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情形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王某在得知谢某与梁某离婚并转移财产后,可以及时提起诉讼,要求撤销该财产分割协议,以保障自己的债权得到实现。
三、判决
郯城县人民法院受理本案后,谢某和梁某婚姻关系续存期间没所买的房子和车子,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二人离婚时将财产全部归于梁某,使得债权人王某的欠款无法完成,显然严重侵害了王某的权益。
王某要求撤销二人离婚时对于财产的分割约定,并不涉及双方解除婚姻关系的人身关系。因此,支持王某的诉求,依法撤销谢某和梁某离婚协议书中对于财产的约定。
判决生效后,梁某和谢某均未上诉。
法网恢恢,疏而不漏。正义或许会迟到,但绝不会缺席。谢某和梁某试图通过离婚转移财产,却竹篮打水一场空,终究难逃法律的制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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