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案件保全申请书;离婚案件的财产保全申请书
一、财产保全的基本定义:
离婚财产保全,从法律意义上来说就是指法院在当事人发起离婚起诉前或起诉后,为了之后法院就离婚起诉的有效判决能供得到实施的保障,或者防止在离婚起诉过程中发生财产损失,对离婚当事人的资产或者有部分争议的物资,使用一种限制离婚当事人划分的强制性措施。
财产保全在诉讼离婚过程中是十分有必要和重要的一种措施,他不经可以实现防止财产损失,也可以保障法院的判决可以贯彻执行,减少离婚后双方的矛盾。
二、离婚财产保全应当怎么办理:
离婚过程中的财产保全办理手续主要有五点,具体内容如下:
1.以提供担保的方式办理离婚财产保全:
离婚当事人首先得对其申请保全的财产进行担保或者缴纳一定金额的财产保证金,之后收到离婚当事人所递交的合法、合规离婚财产保全申请书之后,离婚起诉受理法院才能对离婚当事人双方的全部财产或者部分财产采取合法的保全措施。
2.对于离婚双方的预防财产进行保全:
只有在离婚当事人双方在起诉离婚过程中,某些具有争议的财产可能存在消失、毁坏及损失等情况时,亦或者有明确证据可以判定申请的财产可能会被夫妻双方中的一方转移、变卖或者隐藏等的,离婚起诉受理法院可依法对这部分财产采取保全措施。
3.对于离婚双方的争议财产进行保全:
离婚起诉受理法院仅可对离婚双方具有争议的财产或者被告人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如离婚受理法院不可对离婚双方的父母、亲戚等与离婚双方无关的财产进行保全,原则上也不能对离婚双方之外的人所合法获得与离婚案件有关财产进行保全。
4.对于离婚双方的不动产财产进行保全:
离婚起诉受理法院若需要对于离婚双方的不动产采取保全措施,可以采取扣押离婚双方的不动产证明文件,如房产证等,并通知就该财产登记部门,不允许进行该保全财产的转移及交接工作,特定情况之下可以采取冻结或者查封手段。
5.离婚双方财产保全的申请的法院:
离婚当事人双方如若想在离婚前申请财产保全,此时离婚当事人双方可向当地有管辖权的法院提出保全申请,如若在当事人申请财产保全之前,已经有某些具有管辖权的法院就已经对当事人申请的财产进行了保全措施的话,当事人可以向其他有管辖权的法院进行再次申请,同时,也可以向已经采取了保全措施的法院进行再次申请。
在离婚事件中,如若当事人中的一方想要恶意私自处理双方共同财产,进而会产生各种问题时,离婚事件的另一方都可向离婚受理法院申请财产保全,防止自身利益收到过多损害。
广东律盛律师事务所罗红律师建议:
离婚诉讼的诉前财产保全和诉中财产保全是法律赋予原告的权利,即可以起到宣示被保全财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震慑对方无论离婚是否成功均无权随意处理,又可以防止对方单面处理或挥霍,最重要的是防止对方通过非正当手段进行抵押、消费、变卖等,更保障了生效的离婚裁判文书的执行可以顺利进行,因此在离婚诉讼中进行财产保全是非常必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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