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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法新解—婚姻法新解释找有钱人还有用吗

2024-09-08 09:45 分类:离婚 阅读:
 

新婚姻法出来,女人结婚还有意义吗? (一)

新婚姻法出来,女人结婚还有意义吗?

新婚姻法出来,女人结婚有意义。

1、所谓新婚姻法是指婚姻法司法解释三。婚姻法司法解释三,能触及女人的利益,或说社会上很多女性有意见的条文是第5条、第7条、第10条。

(1)第5条: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在婚后产生的收益,除孳息和自然增值外,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自然增值是指在财产所有人拥有的财产因所有人以外的变化因素的存在而出现的价值增长状态,财产所有人在此一状态的发生过程中并未起到任何积极推动的作用,即财产所有人并未将原有财产投入到价值再生产的过程中,财产增值的原因是由于外在的因素造成。例如商业中心地段的不动产因其稀缺性和不可替代性增强而增加的价值;拥有的古玩随着收藏市场的繁荣而价格上涨;持有的股票因公司业绩优异而价格上扬等。根据该规定,增殖部分为个人财产。

(2)第7条: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第十八条第(三)项的规定,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由双方父母出资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一方子女名下的,该不动产可认定为双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资份额按份共有,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该条文充分体现了“谁家的孩子谁家疼”,在我国社会中,大部分家庭,要买房子,都是父子二代或祖孙三代甚至是更多代花的钱去购买的,在只有一方父母出资购买的房子,登记在其子女的名下,如果仅是因为在儿女婚内买的,登记儿女名下,儿女要离婚,尤其是短暂的婚姻,其配偶要求分割一半,这样是很不合理的。

(3)第10条: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产权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产权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婚姻法第39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由产权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该条文引起的争议也比较大,但是根据我国法律的规定,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那首付款支付方已经取得了所有权。配偶参与还贷,这只是债务问题,并不会引起物权的变动。

2、婚姻法司法解释三出来后,表面上影响了一部分人的利益,但是这些条文都是可以通过实际活动去改变的。如第7条可以婚后加名,也可以自己出一部分的钱。第10条,也可以在房时出部分首付款,或者是婚后添名。

3、婚姻法司法解释三所遵循的原则是婚姻不会带来财富,财富是要夫妻双方共同创造的,使得婚姻回复纯粹。总的来说,这是一件好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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