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宁市在哪里办理离婚手续
- 1、海宁 户口迁移需要什么条件手续
- 2、东营民政局婚姻登记处信息
- 3、海宁市公租房如何申请啊
- 4、关于海宁市新农村两分两换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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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宁 户口迁移需要什么条件手续 (一)
答要求条件是夫妻一方拥有海宁本地家庭户籍,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申请投靠落户至海宁的可以办理迁入海宁户籍。
依据2018年4月发布的《嘉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嘉兴市户口迁移若干规定(试行)的通知》规定,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准予投靠落户,其中第一条明确指出夫妻一方拥有本地家庭户籍,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申请投靠落户的。
需要的材料有申请人的户口簿、身份证,迁移人的身份证、户口簿;书面申请;与申请事由相应的夫妻投靠证明材料如结婚证。办理手续是申请人直接前往户籍窗口前台提出申请,经社区民警调查后报派出所领导审批。
户籍办理受理办理地点:
1、海宁市公安局行政审批中心;
2、海宁市公安局海昌派出所;
3、海宁市公安局许村派出所;
4、海宁市公安局许巷派出所;
5、海宁市公安局长安派出所;
6、海宁市公安局盐仓派出所;
7、海宁市公安局周王庙派出所;
8、海宁市公安局观潮派出所;
9、海宁市公安局盐官派出所;
10、海宁市公安局斜桥派出所;
11、海宁市公安局丁桥派出所;
12、海宁市公安局马桥派出所;
13、海宁市公安局袁花派出所;
14、海宁市公安局尖山派出所。
受理办理户口迁移条件:
1、投靠迁移;
2、工作调动、招工录用;
3、购房入户;
4、人才引进;
5、投资兴业;
6、其他需要迁移户口的事由。
东营民政局婚姻登记处信息 (二)
答东营市东营区婚姻登记处
地址: 新区宁阳路87号
工作时间: 周一至周五 08:30-11:30,14:00-17:30
联系方式:
垦利区民政局婚姻登记处
地址: 育才路263号
工作时间:
联系方式: (0546)2586258
东营市河口区民政局婚姻登记处
地址: 海宁路184号附近
工作时间:
联系方式:
结婚登记需要什么手续和材料
申请、审查和登记领证是结婚登记流程的三个环节。
(一)申请
符合申请结婚登记要求的持本人登记照片、有关证件及证明材料,共同亲自到一方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结婚登记,根据工作人员的指引填写申请登记声明。
结婚登记申请准备材料视具体情况而定,如内地居民申请结婚登记,需持本人有效身份证、户口本、婚检证明、无配偶证明、与对方当事人无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签字声明等材料,对于离过婚的当事人,还需携带离婚证件。
外国人(含常驻我国和临时来华的外国人、外籍华人、定居我国的外国侨民)在中国境内申请结婚,需持有本人有效护照或国籍证件、公安机关签发的《外国人居留证》或有效的临时来华居留证件、该国驻华使、领馆出具的婚姻状况的证明等材料。
(二)审查
婚姻登记处会对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核对与审查,查明结婚申请是否符合结婚条件,不明之处,婚姻登记管理机关会向当事人询问,必要时要求当事人提供有关证明材料。
(三)登记并领证
若当事人提交的申请符合结婚条件,婚姻登记处会予以登记,然后发放结婚证;对离过婚的当事人,婚姻登记机关会注销其离婚证;对不符合结婚登记条件的,婚姻登记机关会根据当事人要求出具《不予办理结婚登记告知书》,说明不予登记的理由。
离婚办理需要什么手续和证件
离婚登记程序如下:
(一)申请
要求离婚的夫妻双方,应当订立书面离婚协议,一起到具有管辖权的婚姻登记处提交申请,并且提供以下证件、证明材料:
1、内地婚姻登记处颁发,或中国驻外使、领馆颁发的结婚证;
2、合规的有效身份证件,如身份证、户口本、港澳台通行证、护照等;
3、现场填写的与离婚登记有关的申请书。
(二)受理
工作人员会按照规定对当事人提供的材料进行初次审核。当事人提交的证件和证明材料初审无误后,发给离婚登记申请的受理回执单。如果与离婚登记申请条件不符,不给予相关受理,当事人要求出具《不予受理离婚登记申请告知书》的,应当出具。
(三)冷静期
从婚姻登记处收到离婚登记申请并向当事人发给《离婚登记申请受理回执单》那一天起三十日之内,任意一方不同意离婚的,可以持相关材料,如本人的有效身份证、《离婚登记申请受理回执单》(遗失回执单可书面说明情况),向受理离婚登记申请的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并按照撤回离婚登记申请的相关规定来填写好《撤回离婚登记申请书》。经婚姻登记机关对资料核实无误后,给当事人发放《撤回离婚登记申请确认书》,并将《离婚登记申请书》、《撤回离婚登记申请书》与《撤回离婚登记确认单(存根联)一并存档。在离婚冷静期结束后30天内,双方没有一起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放离婚证的,当做撤回离婚登记申请处理。
(四)审查
在离婚冷静期到期后的三十日内,(期间届满的最后一日是节假日的,以节假日后第一天作为期间届满的日期),离婚夫妻应当按相关规定携带有效证件及材料,例如双方签订好的离婚协议书、结婚证、照片、证明本人身份的有效证件等,共同到婚姻登记机关,按规申请发给离婚证。婚姻登记机关按照相关规定的程序和条件执行和审查,对不符合离婚登记条件的,不给予离婚登记办理,当事人要求出具《不予办理离婚登记告知书》的,应当出具。
(五)登记及发给离婚证
婚姻登记机关按规定,予以相关登记并给当事人发离婚证。
海宁市公租房如何申请啊 (三)
答第五章申请和审核
第十六条公共租赁住房由政府按规定,统一组织向符合条件的租赁对象出租。公共租赁住房供应实行申请、审核、约见、到户调查、公示等制度,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应建立严格的准入和退出机制。
第十七条公共租赁住房申家庭或者符合条件的单身人士为基本申请单位。
每个申请家庭原则上以户主作为申请人,其他家庭成员作为共同申请人。
第十八条同时具备下列条件的城市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可以申请公共租赁住房:
(一)具有所申请公共租赁住房所在地城镇居民户口2年;
(二)家庭收入符合政府划定的中等偏下收入标准;
(三)无房且未承租公房;
(四)申请人必须是已婚居民或在规定年龄的单身居民。离异者最近一次离婚须满两年。申请人已婚的,其配偶以及未成年子女必须作为共同申请人。
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公共租赁住房供应对象的家庭收入标准和住房困难标准,由政府根据居民家庭可支配收入、居住水平和家庭人口结构等因素确定,实行动态管理。
对于在海宁市已办理《浙江省居住证》且实际工作满一定年限的无房外来务工人员,政府提供的公共租赁住房房源每年确保不低于年度计划分配总量的5%(其申请、分配的细则由市新居民事务局会同市规划建设局另行制定)。
第十九条公共租赁住房资格申请采取街道办事处(镇政府)、民政部门、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逐级审核并公示的方式认定。审核单位应当通过约见、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以及信函索证等方式对申请人的家庭收入和住房状况等情况进行核实。申请人及有关单位、组织或者个人应当予以配合,如实提供有关情况。
第二十条申请公共租赁住房,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一)申请对象在公布的公共租赁住房申请受理期限内,向户口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或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如实填写《海宁市公共租赁住房申请审批表》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二)街道办事处或镇人民政府应当在受理期限结束之日起10日内,就申请人的家庭收入、住房状况是否符合规定条件进行审核,并提出初审意见,将初审意见报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三)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组织人员进行调查,就申请人的家庭住房状况是否符合规定条件提出审核意见,并将符合条件的申请人信息告知民政部门,由民政部门进行收入核定;
(四)民政部门应当自收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送达的申请材料之日起,按照《海宁市低收入家庭收入核定办法(试行)》,就申请人的家庭收入进行审核;
(五)对家庭收入、住房状况都符合规定条件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予以公示,公示期限为10天;对经公示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作为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对象予以登记。
第二十一条经审核公示通过的保障对象,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统一摇号、选房,发放准予租赁公共租赁住房的租赁证。
关于海宁市新农村两分两换政策 (四)
答这是和你提问相关的一个政策,,你可以参考。
海宁市农村宅基地置换市区公寓房和农村集体土地承包经营权置换生活保障政策解读:
为进一步提高农村居民生活质量,加快城市化进程,我市出台了鼓励农村宅基地置换市区公寓房(以下简称换房)和农村集体土地承包经营权置换基本生活保障(以下简称换保障)的政策,下面就农户关心的一些问题进行解答。
1、换房和换保障坚持什么原则?
换房和换保障坚持“政府主导、农民自愿、统一规划、统一建设、计划管理”的原则。
2、适用对象和条件是什么?
凡具有本市常住户口的农村居民户,并同时具备以下条件可以申请换房和换保障:
(1)有合法的农村宅基地;
(2)具有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
(3)自愿永久放弃全部农村宅基地;
(4)自愿永久放弃全部经营权(含自留地)。
3、公寓房安置地点在哪里?
农村宅基地换房地点为城市规划区范围内,首期安置房暂定名“景春苑”,建设地点在缔艺家西侧(见附图)。
4、公寓房的户型分哪几种?
建筑设计户型面积分为60㎡左右、80㎡左右、100㎡左右、120㎡左右四种。
5、换房可享受多少面积?
换取的标准面积为每户基数40㎡,再加每人40㎡,每户标准内总面积不超过260㎡,超标准面积不超过40㎡,每户换房数量不得多于3套。
6、安置房的价格如何确定?
换取的标准面积内部分的价格确定参照市区经济适用住房的销售价格,超过标准面积部分按签约时同地段商品房价格。房价由住宅标准面积、超面积乘以相应的价格和层差率加车库面积乘车库价格(标准面积内住房销售价格减半)构成。层次差价系数参照市区经济适用住房相应标准执行。
7、换保障可享受什么样的政策?
经营权换保障政策参照我市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政策(海政发[2004]51号)执行。换保障户在册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参照享受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待遇。已参加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统筹的人员,不列入置换生活保障范围。以换保障签约的时间为基准日,对未达到劳动年龄段(16周岁以下)的人员,每人发给一次性安置补助费7000元,达到和超过劳动年龄段(16周岁及)的人员参照我市被征地农民政策,为其按被征地农民一次性缴费第二档标准缴纳基本生活保障费,参照享受相应的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待遇,其中15000元记入个人账户。其个人账户管理、大病医疗统筹、生活补助费发放、丧葬费标准、就业培训、档案管理、与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政策的衔接等均参照被征地农民相关政策执行。
8、到市区置换公寓房是否仍享受所在镇(街道)搬迁奖励补助政策?
农户以宅基地置换市区公寓房,不再享受所在镇(街道)搬迁奖励补助政策。但属于连户成片搬迁的(可包含搬迁至所在镇、街道“1+X”点的农户),市财政对置换市区公寓房户进行奖励补助,对连户成片3户的每户奖励3万元,5户的每户奖励4万元,10户的每户奖励5万元,整组的每户奖励10万元,整村的每户奖励15万元。补助资金通过与换房总价款差额结算办法奖励到户。
9、换房换保障政策执行至何时,什么时候受理报名?
换房换保障政策实施期限至2011年12月31日止,时间以签约日为准。全市换房和换保障户数总量实行计划管理,每年集中申报两次,申报时间为3月和11月。首期报名截止2010年4月30日。
10、如何办理换房换保障手续?
(1)申请。符合条件的农户向所在村(含农村社区,以下统称村)村民委员会出具《农户自愿永久放弃全部宅基地和全部农村集体土地承包经营权承诺书》,承诺书需年满16周岁、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全部家庭成员签名,并提出换房和换保障书面申请,填写《海宁市农村宅基地置换市区公寓房申请表》和《海宁市农村集体土地承包经营权置换生活保障申请表》,同时提交家庭人员的身份证和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集体土地使用证(或建房报告)、农村集体土地承包权证等相关证件。
(2)公示。经所在村初审后,在村务公开栏进行公示,接受群众监督,公示时间为7天。
(3)审批。经初审和公示后,符合换房和换保障条件的户由村汇总,并填写《海宁市农村宅基地置换市区公寓房名册》和《海宁市农村集体土地承包经营权置换生活保障名册》,连同《海宁市农村宅基地置换市区公寓房申请表》和《海宁市农村集体土地承包经营权置换生活保障申请表》一并报镇(街道),经镇(街道)核实同意后于每年的4月和12月报市统筹办,由市统筹办分送相关部门审核后审批。
(4)签约。经批准后,由市房委办会同市统筹办通过镇(街道)、村(社区)落实换房和换保障户与所在村、镇(街道)及市房委办签订《海宁市农村宅基地置换市区公寓房协议书》,与所在村、镇(街道)及市劳动保障局签订《海宁市农村集体土地承包经营权置换生活保障协议书》。并由镇(街道)代为收回原住房的集体土地使用证、农村集体土地承包权证等相关证件,如原已取得合法建房许可而未建造的户,同时申请办理注销手续。
(5)预付房款。换房协议签订后15日内办理预付房款相关手续。换房面积在120㎡(含120㎡)以下的,每户须预付房款5万元;120㎡的,每户须预付房款8万元。
(6)选房。由建设单位组织施工建设,公寓房建设工程竣工后,市房委办会同市统筹办通过镇(街道)、村(社区)通知换房户户主及购房人办理公寓房选房手续,并开具公寓房选房《抽签通知单》。购房人凭①《抽签通知单》;②镇(街道)开具的收回原住房的集体土地使用证、农村集体土地承包权证证明;③本人的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或本人不到场的委托书(单位盖章)、受托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等资料抽取《选房顺序号》。并由市公证处出具公证书。市房委办按照换房户的置换申请面积和预付房款情况分别提供60、80、100、120平方米左右四种不同户型的住房。购房人凭①本人的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或本人不到场的委托书(单位盖章)、受托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②《选房顺序号》公证书等资料,按《选房顺序号》公证书的顺序和规定参加相应户型的选房,选定房号后,签订《海宁市农村宅基地置换市区公寓房选定协议书》、以下简称《选定协议书》),并由市公证处出具公证书。
(7)签订换房合同。购房人凭①本人的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或本人不到场的委托书(单位盖章)、受托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②《选定协议书》公证书等资料,签定《海宁市农村宅基地置换市区公寓房合同》(以下简称《换房合同》),小区物业管理公司与换房户签定《前期物业管理合同》。合同签订时由镇(街道)将收回的原住房集体土地使用证、农村集体土地承包权证等相关证件报市有关部门依法注销,土地使用权相应收归集体组织。同时给予每户4个月的自行临时过渡安置补助,标准为每人每月100元,每户每月不足400元的补足400元。
市经济房建设发展中心及时到市房地产管理部门办理备案手续,购房户必须按《换房合同》约定的期限内付清房款(可按揭贷款),否则将按合同条款办理。
(8)自行拆旧和退回承包土地。换房和换保障户在签订换房合同后4个月内自行拆除原有住房(含生产用房及地面附属设施),逾期作自动弃旧处理,同时全部承包土地(含自留地)退回村级集体组织。
(9)交房和办理保障手续。换房户在小区竣工验收交付使用,并自行拆除原旧房和退还全部承包土地(含自留地),且经市有关部门验收确认后,由建设单位负责办理相关结算手续,预付房款、未达到劳动年龄段人员一次性安置补助费总额、连户成片奖励等和换房总价款实行货币差额结算后10日内,与市经济房建设发展中心签定钥匙交接通知单,凭钥匙交接通知单和《换房合同》复印件到小区物业管理公司领取钥匙。同时,由换保障人员所在村以户为单位,持《海宁市农村集体土地承包经营权置换生活保障人员名册》,携参保对象的公民身份证明及复印件3份、户口簿(需有公安机关的户籍备注证明)原件及复印件、一寸免冠近照6张向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参保手续,在办妥参保手续的次月起按规定参照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政策标准享受待遇。在取得公寓房产权之日起30日内办理户口迁移手续,逾期不迁的,根据户籍管理的相关规定,经市公安局核准,将换房户家庭成员户口迁往其合法固定住处或置换的公寓房内。
11、换房换保障户立户条件是什么?人口如何认定?
立户条件:按海政办[2000]21号文件执行。夫妻双方离婚满5年、或离婚满2年且另一方已登记结婚的,可立户安置。
人口认定:按户籍(以居民户口簿记载为准)确定家庭在册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人口。下列人员可计入家庭在册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人口数:
(1)已领取本市有效农村《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且子女未婚嫁,其独生子女可按2人计算。两户共同赡养的老人可分摊进行计算;
(2)户口外迁的全日制大中专学校的在校学生(需凭学校有效证明);
(3)因土地征迁而户口迁移至城镇的人员(已享受过福利分房或经济适用房的除外);
(4)户籍关系外迁或被注销的现役义务兵和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初级士官(已提干的军官除外);
(5)户籍关系外迁或被注销的被判处徒刑的服刑人员;
(6)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省有关规定的其他人员。
立户及人口认定均以换房换保障四方协议签订日为基准日。
12、公寓房产权性质是什么?如何上市交易?
公寓房建设用地以出让方式供应,购房户在开具销售不动产发票后,可自行按规定办理房屋所有权证、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和契证,但换取的公寓房属于政策性住房,取得产权证之日起五年内(含五年)不得上市交易(抵押除外)。
本政策解答由市“两新”办负责解释
政策咨询电话:87288660 87288659
人天天都会学到一点东西,往往所学到的是发现昨日学到的是错的。从上文的内容,我们可以清楚地了解到海宁市在哪里办理离婚手续。如需更深入了解,可以看看酷斯法的其他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