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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私法 离婚。举例说明什么是国际私法上所说的"先决问题",如何确定先决问题的准据法

2024-08-26 04:10 分类:离婚 阅读:
 

举例说明什么是国际私法上所说的"先决问题",如何确定先决问题的准据法 (一)

举例说明什么是国际私法上所说的"先决问题",如何确定先决问题的准据法

先决问题的构成要件:

1、按照法院地的冲突规范,主要问题的准据法是外国法。这是因为如果主要问题的准据法是法院地法,那么该案的法律适用就只涉及一个国家即法院地国。

2、该先决问题相对独立于主要问题,可以作为一项单独的争议向法院提出,并且有针对它的冲突规范可以适用。这是因为如果这个从属的次要问题如果没有独立的冲突规范、在涉外民商事案件中不具有独立性,那么强调主要、次要问题就毫无意义。

3、依准据法所属国针对先决问题的冲突规范所适用的法律,与依法院地针对先决问题的冲突规范所应适用的法律不同,由二者得出的判决结果将完全相反。如果二者相同,区别主要问题和先决问题也毫无意义。

留待司法实践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12条规定:“涉外民事争议的解决须以另一涉外民事关系的确认为前提时,人民法院应当根据该先决问题自身的性质确定其应当适用的法律。”

这表明我国在司法实践中是以法院地的冲突规范为指引的,将根据我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中有关该先决问题的冲突规范去指引准据法,而与主要问题的准据法没有关联。

鲍富莱蒙离婚案在国际私法上的地位 (二)

该案涉及国际私法上的法律规避问题。法国最高法院认为,鲍妃迁居德国并取得德国国籍的动机,显然是为了规避法国关于禁止离婚的规定,构成了法律规避。她在德国的离婚和再婚是通过这种法律规避手段取得的,均属无效。

2、我国《民法通则》中未就法律规避问题作出规定。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94条规定:当事人规避我国强制性或禁止性法律规范的行为,不发生适用外国法律的效力。由此可见,并非规避我国法律的行为都无效。但规避外国法的行为的效力问题,该意见未作规定,应根据具体情况具体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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