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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后住父母的房子离婚怎么算

2024-08-24 02:10 分类:离婚 阅读:
 

古语有言,“成家立业”——成家在前,立业在后,那么,尚未立业的年轻夫妻,购房时实际上更多的要依赖父母出资。我们所处的这个时代更是如此,房价高昂,双方父母,尤其是男方父母为夫妻购房出资的情况实属日常。但是“清酒红人面,财帛动人心”,当婚姻出现危机或家庭产生其他纠纷,夫妻之间、父母与子女之间就此类房屋分割极易产生纠纷,尤其在房屋价值大幅度上涨后,家庭成员之间围绕此类房屋问题产生矛盾的社会现象日益突出。

案例简介:

被继承人老王生前有过两次婚姻,第一次与李某结婚,于1989年1月24日生育儿子小王。在和李某离婚后,老王于2002年8月9日和张某登记结婚,二人婚后未生育子女。在和张某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内,由张某的父亲全资购买了一套房屋,并登记在张某个人名下。 老王于2015年11月25日因病去世,生前未留有遗嘱。老王的父母亲均先于老王死亡。再婚妻子张某和小王系老王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关于老王的遗产范围,本案双方当事人的主张主要涉及不动产、银行存款等。争议焦点之一为上述登记在妻子张某名下的房屋是否属于老王的遗产范围。

按照当时的法律法规,法院认定:“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第十八条第(三)项的规定,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对于该争议房屋,鉴于张某提交了销售不动产统一发票、中国农业银行业务凭证、刷卡支付购房款存根等证据,足以说明该房屋系由张某父亲出资购买,且登记在张某一方名下,该房屋应视为张某父母对张某个人的赠与,属于张某个人财产,故不属于老王的遗产。

律师观点:

家事非小事,针对这一类房屋,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观点都曾发生过反复。最高人民法院考虑到出资时间、出资比例、产权登记、赠与的意思表示等多种因素,先后通过《婚姻法解释(二)》”第二十二条、《婚姻法解释》(三)第七条对该类出资及房产的权属性质进行规定。

但是,父母出资究竟能否直接影响房屋权属、以司法解释对当事人的意思表示进行推定是否合理等始终存在争议,尤其《婚姻法解释(三)》第七条曾引起广泛热议。

现在,民法典颁布实施了,根据最新的《婚姻家庭编解释(一)》第二十九条规定:“当事人结婚前,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自己子女个人的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双方的除外。当事人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依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的原则处理。”

这条规定其实是了《婚姻法解释(二)》第二十二条的大部分内容,删掉了《婚姻法解释(三)》第七条的内容。对于子女结婚后父母为其购置房屋出资的情况,按照如下原则和方式处理:

1、父母与子女及其配偶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处理。

2、父母与子女及其配偶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房屋是夫妻婚后购买的,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父母出资属于赠与子女及其配偶的夫妻共同财产。但如果父母明确表示出资仅是赠与给子女一方,则该部分出资及对应的房屋份额不属于子女的夫妻共同财产。

根据现在的法律规定,上面这个案例中争议的房屋不会直接被认定为张某个人财产,反而会在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情况下,被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即其中的一半属于老王的遗产。

事实上,家和万事兴,考虑到父母子女关系以及夫妻婚姻关系的和谐,现实中很多父母不会在出资时与子女及其配偶明确约定该出资是赠与还是借贷、更不会明确赠与或借贷对象是自己的子女还是夫妻双方。但是,在现行法律规定之下,父母在为婚后子女购房出资时,如出资方父母希望自己的子女基于该出资的权益有所保障,律师建议,可考虑采取如下方式:

1、在出资时向自己的子女及其配偶明确出资的性质为借款,即便是不能签署借款合同也应该留存关于表达借款意思的证据,这样后续父母可以掌握主动权,根据子女婚姻状况决定是否要求归还借款;

2、签署赠与合同等对该部分出资事项进行约定,明确表示赠与给己方子女个人,该赠与协议同时需要己方子女的配偶签字。

所谓婚姻,实际上就是两个人一起组建一个新的家庭。而“家”天然就离不开房屋,安家置业是中国人最根深蒂固的传统思想观念之一。在这里建议所有买房结婚的年轻人,深思熟虑,双方共同协商把房子的事拿到台面上说清楚,不要想着占便宜也不要藏着掖着,否则日后反而会引发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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