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起诉状离婚事实与理由,民事起诉状离婚诉讼请求怎么写
- 1、民事起诉状写作 请根据下列材料拟写一份民事起诉状: 赵某(男,57岁,大学本科毕业,汉族)与张红(女,54
- 2、离婚民事起诉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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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起诉状写作 请根据下列材料拟写一份民事起诉状: 赵某(男,57岁,大学本科毕业,汉族)与张红(女,54 (一)
最佳答案原告:张红,女,54岁,汉族,原就职хх研究所工作**服务公司,电话:********
被告:赵х,男,57岁、汉族、原就职хх研究所工作,现就职于广东**公司,电话:********
诉讼请求:
1、判决与被告离婚;
2、平均分割夫妻共同财产(详见财产清单);
3、补偿拖欠的生活费
3、案件受理费由双方承担。
事实和理由:
婚姻状况
本人张红和被告赵*于1971年XX月XX日登记结婚, XXX年XX月XX日生育女儿,取名XXX. 现已成家,工作并定居在国外。
离婚理由
本人与赵*从1971年结婚至1996止,双方感情良好,自1996年赵某从**研究所辞职,受聘于广东省хх市хх空气净化器公司工作后,每两个月只回一次家,对家里的生活虽也尽力照顾,但自1997年下半年赵某到хх市хх模具厂工作后,赵某便一直以工作忙为由没有回家,只是每月寄一笔钱给我,1999年初,赵某受聘于广东**公司工作。1999年9月,我想到国外看望女儿,多次以工作忙为由拒绝。后来在我的一再要求下,赵某才答应到北京为我办理出国手续。2000年3月,赵某向我提出离婚,并称要与余某正式结婚,还要求我接受现实,如不愿离婚,就容忍他组建一夫二妻的三人家庭,否则,将不再回家,也不再给我生活费,被我拒绝。此后,在长达一年的时间内,赵某便没有回过家,也没有给过我一分钱。
本人认为,赵某背着我,于另一异性共同生活长达5年之久,我与赵某的夫妻感情已经完全破裂,现请求法院解除自己与赵某的婚姻关系。
证据:
1. 赵某赵某在хх市хх模具厂及广东另一家公司工作期间与余某以“夫妻”名义同居时的房东、邻居的证词
2. 赵某与余某在北京及хх度假村玩耍期间的宾馆住宿登记表的复印件一份;赵某与余某乘飞机的旅客登记表的复印件一份。
此致
XX市人民法院
具状人:张红
2001年04月16日
离婚民事起诉状 (二)
最佳答案 离婚民事起诉状 (一)
原告xxx,女,19xx年x月13日生,住xxxxxxxxxxxxxxxxxxxxxx,电话:*****
被告xxxxxx男,xxxxx年xx月11日生,住xxxxxxxxxxxxxxxxxxxx,电话:******
诉讼请求:
1、判决原、被告离婚。
2、婚生子由原告抚养,被告给付抚养费500元/月
事实与理由:
原、被告于1999年认识,2000年3月7日登记结婚,婚后生一子颜宝庆。自1999年认识原、被告均在合肥打工 。
由于原、被告结婚前了解不够,婚后发现双方性格严重不合。尤其让原告难以接受的是,被告不认真工作,上班三天打鱼两天晒网。大部分时间泡在彩票点,从不教育孩子和操持家务。并且有家庭暴力,只要在外有什么不顺心的,对原告轻则辱骂,重则殴打。原告的身心处于极度的压抑状态。这一切严重伤害了原被告间的夫妻感情。感情确已破裂,无法共同生活。原告特诉来贵院请求判决如诉所请 。
此致
离婚民事起诉状 (二)
原告:XXX(写明姓名、性别、年龄、民族、籍贯、职业或者工作单位和职务、住址、联系电话)
被告:XXX(写明姓名、性别、年龄、民族、籍贯、职业或者工作单位和职务、住址、联系电话)
案由:离婚纠纷
诉讼请求:
1、判决与被告离婚;
2、儿子(女儿)由原告(或者被告)抚养 ;
3、平均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详见财产清单);
4、案件受理费由双方承担(或由被告承担)。
事实和理由:
婚姻 状况。原告和被告经人介绍于XXXX年XX月相识(或自己相识恋爱),XXXX年XX月XX日登记结婚 ,XXXX年XX月XX日生育一男(女)孩,取名XXX.
离婚理由。婚前基础怎样、婚后感情如何,( )为什么提出离婚请求,何时何地因何种原因发生纠纷。是否经过法院、单位或其他组织调解、处理。如果有第三者应提出证据,说明感情破裂的.程度,是否分居,分居的时间等。
具体要求。向法院表明对婚姻关系的明确态度及对于离婚后子女抚养 ,财产处理问题的意见。
此致
XX市XX区人民法院
具状人:(手写签名)
XXXX年XX月XX日
附:
1、本状副本一份
2、结婚证、身份证、房屋产权 证(复印件)、公房租赁凭证(复印件)、财产清单
离婚民事起诉状 (三)
原告:****,男,生于1981年10月24日,汉族,初中文化,现住韩城市金城办城古村五组,农民。******
被告:****,女,生于1987年6月7日,汉族,初中文化,现住韩城市金城办城古村五组,农民。*****
请求事项:
1、请依法判原、被告离婚;
2、女孩孙恩彤由原告抚养,抚养教育费由原告自理。
事实与理由:
原、被告于2006年9月按当地风俗举行结婚仪式,2009年4月27日进行结婚登记;2007年1月1日生一女孩,取名孙恩彤,现年7岁,系韩城市学巷小学在校学生。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原、被告无共同财产。原、被告由于性格差异,无共同语言,婚初夫妻感情尚可;自2008年被告于他人关系暧昧,原、被告夫妻感情破裂,加之被告嫌弃原告家境贫困,多次提出要与原告离婚,原告念其孩子年幼,对被告多次忍让。特别是2010年正月16日被告以打工为由处出至今未归,后原告曾多次寻找被告,被告均以各种理由拒不回家,原、被告分居至今已长达3年之久,夫妻感情已完全破裂。现为了维护原告合法权益,诉请贵院依原告请求依法判令。
此致
韩城市人民法院
诉状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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