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婚法离婚房产分配
- 1、2021新婚姻法出炉,相比之前的有哪些变化?
- 2、新婚姻法带给我们什么思考?
- 3、新婚法三的全部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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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新婚姻法出炉,相比之前的有哪些变化? (一)
贡献者回答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婚姻中不断出现新的问题,为了保护婚姻双方的利益,2021年新婚姻法出炉,相比之前有以下几方面的变化。
离婚方面的变动
当今社会尊重婚姻自由,两人为爱在一起,又因为不爱分开,此次新婚姻法关于离婚有三方面的改变。
首先,协议离婚新增了30天的婚姻冷静期。现代生活节奏的不断加快,婚姻也变得便利和快捷,闪婚和闪离的现象越来越普遍。为了防止夫妻之间冲动式离婚,新增了离婚冷静期制度。
夫妻双方在提交离婚申请30天后,再到相关民政局离婚。如果在30天后双方有一方不同意离婚,离婚视为时效。
然后,新增了离婚经济补偿制度。全职妈妈一直是社会的弱势群体,她们为了照顾家放弃了事业,一旦面临离婚她们的处境会很糟糕。在新婚姻法中加入一项离婚经济补偿制度这些人获得应有的补偿。
这类人群不单指全职妈妈,只要在在家庭生活中负担较多义务的一方,在离婚时都有权向另一方请求家务家务劳动补偿。
最后,男女分居满一年,应当判决离婚。离婚有两种途径,一种是协议离婚,一种是诉讼离婚。在新婚姻法中缩短了时间夫妻分居时间,只要夫妻感情确实破裂并分居满一年,法院应当判决离婚。
婚姻就是一场试炼,两人从陌生人变成家人,又因为种种的磨难成为仇人。离婚可能是对双方最好的解脱,也是对自己的救赎。
离婚财产分割问题。
婚姻让两家人变成三个家庭,结婚前为了组建小家,会准备房子、车子等。如果夫妻双方离婚,这些东西该如何分配呢?
在此次新婚姻法中增加了一条关于房子增值部分的分割,即双方确定了夫妻关系后,一方婚前或者婚后购买的房屋产生的增值部分,属于一方个人财产。
如果一方父母婚后出资购买的房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离婚时应属于一方个人财产。如果是双方父母共同出资购买的房产,产权登记在一个人或夫妻共同名义下的,离婚时应该按照双方父母出资的份额进行分割。
如果房子是婚前一方交的首付,婚后两人共同还债,离婚时房子应归产权登记方,另一方有权要回共同还债的补偿。
如果离婚时夫妻关于财产协商有异议,也可以诉讼离婚,由法院进行裁决,不过一般法院会按照上面的规定进行分割。
接下来再讲一下夫妻之间共同的债务问题,一般夫妻没有离婚前一方的负债属于夫妻共同债务,离婚时除了财产分割,债务也需要分割。
这里不排除夫妻一方背着另一方欠下的债务,为了保护夫妻另一方的合法权益。此次新婚姻法规定,对于一方在外偷偷欠债,或因一己私利故意制造债务,属于个人债务,另一方不需要偿还。
其他变动方面。
新婚姻法的变动,除了上述离婚方,还有关于结婚方面的修改。比如此次新婚姻法将“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的这一条删掉了。
但为了保护婚姻双方的利益,又新增了一条规定,既“夫妻一方隐瞒重大疾病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
也就是结婚前有一方故意隐瞒自己的病情,结婚后另一方有权撤销婚姻,法院也会判婚姻无效,所以结婚前一点要与对方坦诚,不要害了人家。
此次新婚法还规定了离婚后关于孩子探视权的问题,可能离婚后一般获得孩子抚养权的一方,不愿意让孩子见另一方。
但在此次变动中规定,离婚后一方获得子女抚养权,另一方有探望子女的权利,一方不能阻止应当给予协助。
父母离婚后,想让孩子心理依然健康,就不要剥夺孩子见父母的权利。让孩子知道父母依然爱他,他孩子父母的心头肉。
综上所述。
社会在发展,时代在进步,此次新婚姻法的变动更好地维护了夫妻双方的利益。此次变动有几点,希望可以帮助到你。
新婚姻法带给我们什么思考? (二)
贡献者回答新婚姻法给我带来最大的思考就是现在婚姻的忠诚度已经到了一种什么样的地步,婚姻的忠诚度竟然需要法律来约束了。
我始终觉得婚姻应该是彼此忠诚的,这是婚姻的一个前提,但是新婚姻法的出台有一条新的法律是以往没有的,那就是多了一个重婚罪,也就是说一个有了婚姻的人是不能够在结婚期间与他人同居的,这就算是犯了重婚罪,是需要受到法律制裁的,这也让我们有了一个深刻的反思。
现代人对待婚姻的态度
现在人类的婚姻的态度已经让人感到可悲,婚姻的约束力仿佛已经不在我们的心中了,要靠外在的法律来约束,这难道不可悲吗?
新婚姻法的出台,就是为了约束那些明明已经有了婚姻却对自己的婚姻不忠诚,在外面朝三暮四,沾花惹草的人,这种人最终会害人害己,对自己的婚姻不负责任,荒废他人的青春,这样的人应该得到法律的制裁。
下面我们就来看一看新婚姻法当中的这一条是如何规定的:
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针对社会生活中出现的一些新问题,此次新婚姻法颁布在总则中增加规定: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
将法律第三条第二款修改为:禁止重婚。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
在法律责任一章,修改后的婚姻法规定,对重婚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受害人可以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向人民法院自诉;公安机关应当依法侦查,人民检察院应当依法提起公诉。修改后的婚姻法在离婚一章中明确规定,因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
修改后的婚姻法还规定,因重婚、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而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新婚法三的全部内容 (三)
贡献者回答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
(2011年7月4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25次会议通过)
为正确审理婚姻家庭纠纷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相关法律规定,对人民法院适用婚姻法的有关问题作出如下解释:
第一条当事人以婚姻法第十条规定以外的情形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人民法院应当判决驳回当事人的申请。
当事人以结婚登记程序存在瑕疵为由提起民事诉讼,主张撤销结婚登记的,告知其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二条夫妻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确认亲子关系不存在,并已提供必要证据予以证明,另一方没有相反证据又拒绝做亲子鉴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推定请求确认亲子关系不存在一方的主张成立。
当事人一方起诉请求确认亲子关系,并提供必要证据予以证明,另一方没有相反证据又拒绝做亲子鉴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推定请求确认亲子关系一方的主张成立。
第三条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父母双方或者一方拒不履行抚养子女义务,未成年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请求支付抚养费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四条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请求分割共同财产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有下列重大理由且不损害债权人利益的除外:
(一)一方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等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行为的;
(二)一方负有法定扶养义务的人患重大疾病需要医治,另一方不同意支付相关医疗费用的。
第五条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在婚后产生的收益,除孳息和自然增值外,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第六条婚前或者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当事人约定将一方所有的房产赠与另一方,赠与方在赠与房产变更登记之前撤销赠与,另一方请求判令继续履行的,人民法院可以按照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条的规定处理。
第七条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第十八条第(三)项的规定,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由双方父母出资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一方子女名下的,该不动产可认定为双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资份额按份共有,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八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配偶有虐待、遗弃等严重损害无民事行为能力一方的人身权利或者财产权益行为,其他有监护资格的人可以依照特别程序要求变更监护关系;变更后的监护人代理无民事行为能力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第九条夫以妻擅自中止妊娠侵犯其生育权为由请求损害赔偿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夫妻双方因是否生育发生纠纷,致使感情确已破裂,一方请求离婚的,人民法院经调解无效,应依照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款第(五)项的规定处理。
第十条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
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产权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产权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由产权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第十一条一方未经另一方同意出售夫妻共同共有的房屋,第三人善意购买、支付合理对价并办理产权登记手续,另一方主张追回该房屋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夫妻一方擅自处分共同共有的房屋造成另一方损失,离婚时另一方请求赔偿损失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十二条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双方用夫妻共同财产出资购买以一方父母名义参加房改的房屋,产权登记在一方父母名下,离婚时另一方主张按照夫妻共同财产对该房屋进行分割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购买该房屋时的出资,可以作为债权处理。
第十三条离婚时夫妻一方尚未退休、不符合领取养老保险金条件,另一方请求按照夫妻共同财产分割养老保险金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婚后以夫妻共同财产缴付养老保险费,离婚时一方主张将养老金账户中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个人实际缴付部分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十四条当事人达成的以登记离婚或者到人民法院协议离婚为条件的财产分割协议,如果双方协议离婚未成,一方在离婚诉讼中反悔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财产分割协议没有生效,并根据实际情况依法对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
第十五条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作为继承人依法可以继承的遗产,在继承人之间尚未实际分割,起诉离婚时另一方请求分割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当事人在继承人之间实际分割遗产后另行起诉。
第十六条夫妻之间订立借款协议,以夫妻共同财产出借给一方从事个人经营活动或用于其他个人事务的,应视为双方约定处分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离婚时可按照借款协议的约定处理。
第十七条夫妻双方均有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过错情形,一方或者双方向对方提出离婚损害赔偿请求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十八条离婚后,一方以尚有夫妻共同财产未处理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分割的,经审查该财产确属离婚时未涉及的夫妻共同财产,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分割。
第十九条本解释施行后,最高人民法院此前作出的相关司法解释与本解释相抵触的,以本解释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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