酷斯法律师网,一个集结国内知名律师的法律咨询网,为各地法律提供免费律师在线咨询服务,不在担心找不到好的律师,为您解决法律问题。

二级残疾离婚对方要给生活费吗,二级残疾离婚孩子抚养

2024-07-01 06:40 分类:离婚 阅读:
 

点击上方 北京残联 订阅我吧

出生仅10个月的小孩,父母离婚,母亲属于智力二级残疾,于是判决小孩归父亲抚养。然而,父亲属于一级残疾人,无能力抚养,于是申请村委会指定监护人。村委会指定婴儿的姑姑抚养,但姑姑不愿意,向法院申请撤销村委会的指定,那么最终10个月大的婴儿该由谁抚养长大?

朱峰,从小视力残疾,她的母亲、姐姐也都是视力残疾人。他成年后,一直没有固定的收入来源,便与父母同住。2010年年初,通过熟人介绍,朱峰与王红登记结婚,而王红属于二级智力残疾,不能完全辨认自身的行为。

结婚3年后,朱峰和王红迎来了自己的孩子并为其取名朱华。度过了初为人父母的喜悦后,他们因孩子的抚育问题产生了诸多分歧,矛盾也日渐升级,谁都不愿意妥协让步。

2014年,忍无可忍的朱峰起诉离婚,当时他和王红的孩子仅仅10个月大。最终,法院判决准予他们二人离婚,孩子朱华由父亲抚养。但朱峰表示,自己是一级残疾人,没有抚养能力。

于是,朱峰前往住所地村民委员会,提出另行指定朱华监护人的申请。村委会指定朱华的姑姑为其监护人,但指定监护后,朱华的姑姑不愿意抚养,于是向法院申请撤销村委会作出的决定。

法院审理后查明:朱峰及其母亲、姐姐都是视力一级残疾人。朱峰的姐姐于2011结婚,她的丈夫身体并无残疾,两人婚后生育一个孩子,现年3岁。离婚后的王红与父母共同居住,她的父母都已年过五旬,身体不好,没有劳动能力,也无固定的收入来源。

法院经审理认为,鉴于朱华的父母和近亲属没有监护能力,且没有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愿意承担监护责任,根据法律规定应当由朱华的父母的所在单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担任监护人。

由于朱华的父母均无业,没有工作单位,只能由婴儿朱华住所地的村民委员会或民政部门担任监护人。判决确定当地市民政局担任朱华的监护人,由当地市儿童福利院代为抚养。

微 释 法

解读人

侯晓婷

(北京天驰君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2017年3月15日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以下简称《民法总则》)将于2017年10月1日开始施行,但本案发生于2014年,因此,应该根据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以下简称《民法通则》)的规定予以分析。

一、村委会有权指定其他愿意承担监护责任的人为监护人

根据《民法通则》第十六条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是未成年人的监护人。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由下列人员中有监护能力的人担任监护人:(一)祖父母、外祖父母;(二)兄、姐;(三)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愿意承担监护责任,经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单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同意的。

对担任监护人有争议的,由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单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在近亲属中指定。对指定不服提起诉讼的,由人民法院裁决。

没有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监护人的,由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单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担任监护人。”

因此,村委会有权指定其他愿意承担监护责任的人成为监护人。在本案中,朱华的父母均为残疾人,没有监护能力,村委会在为朱华指定监护人前,应先查明孩子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兄、姐是否具有监护能力,如果上述近亲属均没有监护能力,村委会应当以最有利于朱华成长为原则和前提,为其指定监护人。

二、对村委会指定不服,被指定人有权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根据前述相关法律的规定,指定非密切关系的亲属,应考察其是否自愿。这一因素的考量,有助于真正解决孩子的抚养问题,为孩子提供有利的成长环境。在本案中,朱华的姑姑被指定为监护人,但这不符合她本人的真实意愿,依据上述法律规定,她有权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撤销指定。

本案中的朱华年幼,尚不能表达自己的意志,否则在指定监护人时,应充分考虑监护人和被监护人双方的真实意愿。只有尊重双方的意愿,才能真正实现最有利于朱华成长的目的。

三、确定市民政局担任监护人是国家监护制度的具体体现

在本案中,因朱华没有符合《民法通则》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监护人,依据该条第三款规定,在朱华父母均无业的情况下,可由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担任监护人。

朱华是一个刚满10个月的婴儿,其成长过程不仅需要专门的人员予以照顾,而且需要一定的经费予以保障。而当地市民政局承担着接受孤儿、弃婴和城市生活无着落的流浪乞讨人员的救助等社会职能。

儿童福利院是民政部门设立的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因此,由福利院代为抚养、照顾朱华,能更好的实现国家监护职责。最终,法院判决确定当地市民政局担任朱华的监护人更有利于其成长,可以为其提供良好的成长环境,这也体现了我国对未成年人权益的尊重和保护。

如果类似事件发生在2017年10月1日之后,应适用新颁布的《民法总则》。《民法总则》第二十七条第二款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由下列有监护能力的人按顺序担任监护人:(一)祖父母、外祖父母;(二)兄、姐;(三)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但是须经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同意。

第三十一条的第一款和第二款规定:“对监护人的确定有争议的,由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指定监护人,有关当事人对指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指定监护人;有关当事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指定监护人。”

第三十二条规定:“没有依法具有监护资格的人的,监护人由民政部门担任,也可以由具备履行监护职责条件的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担任。

根据《民法总则》,对监护人的确定有争议的,不仅村委会有权指定其他愿意承担监护责任的人成为监护人,经当事人申请,人民法院也可以指定监护人。由此可见,《民法总则》施行后,有关当事人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指定监护人。

通过上文关于二级残疾离婚对方要给生活费吗的相关信息,酷斯法相信你已经得到许多的启发,也明白类似这种问题的应当如何解决了,假如你要了解其它的相关信息,请点击酷斯法的其他页面。

离婚协议授权委托书 离婚的授权委托书

男人出轨了妻子该不该离婚

相关推荐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