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判决离婚的条件
法律规定,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可见,感情破裂是判决离婚的基本条件。判断夫妻感情是否破裂,应当从夫妻婚姻基础、婚后生活情感、要求离婚原因、婚姻现状、有无和好可能能方面具体分析。
法律同时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重婚在这里包含民法意义上的重婚以及事实上的重婚。民法意义上的重婚指有登记配偶又与他人登记结婚。事实上的重婚指有登记配偶又与他人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重婚行为同时涉嫌刑事犯罪。
同居指有登记配偶又与他人长期共同生活,但是不以夫妻名义。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家庭暴力,是指家庭成员之间以殴打、捆绑、残害、限制人身自由以及经常性谩骂、恐吓等方式实施的身体、精神等侵害行为。
值得注意的是,并非只要存在家庭暴力行为,就会判决离婚。家庭暴力行为需要达到相当程度,构成相当后果。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要证明该条原因,需要公安、村(居)委等机构的证明材料。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两年。
同室分居、同屋分居在一般情况下很难认定为分居。分居表现为情感上、生活上、经济上不再来往。并且分居的原因必须是感情不和主动分居,不能是异地工作等客观原因。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这是一个兜底条款,法官具有一定自由裁量权,但是要适用并不容易。
(六)一方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其实,一方下落不明的,也可以直接向法院起诉离婚,法院经过立案审查,发现当事人下落不明,法院通过公告方式发布送达相关法律文书。
(七)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该准予离婚。
在以往的法律实践中,一审判决不准离婚的,如果六个月期满后再次提起离婚诉讼,人民法院有可能判决准予离婚。但是,目前新的条文明确为“双方分居又满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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