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前的三金离婚怎么分配——婚前买的三金离婚后属于谁
当前,随着经济社会的飞速发展,人民生活水平不断提高,结婚的聘礼也随着“水涨船高”,女方出嫁时有了像样的“三金”首饰,双方家庭都有面子,确实风光一时,但一方提出离婚,“结婚三金”就成了仅次于彩礼的棘手问题。
现实生活中“结婚三金”指女方结婚用的首饰,一般是指戒指、耳环、项链等这类首饰的统称。由于各地男女结婚时双方感情、家庭状况、风俗习惯等境况千差万别,“结婚三金”的情况也各不相同,一旦闹离起婚,“结婚三金”就成了需要一并处理的问题。在司法实务中,处理离婚中的财产纠纷,一般先要认定婚前经济来往中哪些属于赠与,以决定是否返还。其中最突出的是彩礼问题,司法解释已有规定,相对比较容易处理。司法实务中,像定亲礼等小额礼金、礼品一般视为赠与,离婚时女方不再返还。现在面临的问题是:“结婚三金”的数额不断攀升,如果都按赠与处理,对于男方来说可能有失公平;如果像彩礼一样处理,又没有法律依据,很不好操作。
要处理好“结婚三金”问题,首先要对“结婚三金”做一个法律上的定性。先看与“结婚三金”关联度最高的彩礼,司法实务中对其性质长期存在争议,主要有附义务的赠与说、附条件的赠与说及附解除条件的赠与说等,现行司法解释倾向按赠与来处理彩礼问题,司法解释规定离婚时很少几种情形下才由女方返还一部或全部。笔者认为,将“结婚三金”定位为附条件的赠与较为合适,原因有四:一是“结婚三金”具有单向性,只是男方赠与女方,女方一般没有相应的回赠,这点与换贴礼不同。二是赠与“结婚三金”的行为是一种民事法律行为,把结婚作为赠与行为的附加条件,不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三是男方赠送女方“结婚三金”的目的在于结婚,具有附条件的要件,没有结婚也就没有“结婚三金”问题。四是男方赠与“结婚三金”不一定是完全出于自愿,不少是迫于民俗和习惯的压力。当“结婚三金”会随着彩礼不断上涨时,越来越接近彩礼的属性。
由于“结婚三金”一般较为贵重,是介于彩礼和婚前小额赠与之间实物化的礼金,且有专属女方使用的属性,给予女方后就转化成了女方的个人物品。对于大额的“结婚三金”应在不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的前提下,参照彩礼的处理原则,结合“三金”附条件赠与的属性,综合考虑“三金”金额、男女双方经济状况、双方的过错程序、双方是否结婚、共同生活时间长短、女方是否索要、男方是否主张该权利等个案的具体情况妥善处理。
一、在处理“结婚三金”时,首先要看男方是否主张权利。如果男方没有主张,可以视为男方认可“三金”为无条件赠与,应按照当事人意志自治原则,法官不宜再去释明或依职权处分。
二、要看“结婚三金”是否符合赠与的要件。如果“三金”是男女双方完全自愿,在交往过程中自愿、无偿赠与女方做首饰,有的还作为定情信物,价值较小不至于严重影响男方的生活的,就比较符合赠与合同的单务性、诺成性、无偿性等特点,可视为男方为建立或加紧感情而做的无条件赠与,这种情况下男方无权要求返还“结婚三金”。如果“三金”明显是女方索要的,就违背了自愿原则,应考虑由女方适当返还。
三、要考虑“结婚三金”的价值。在不少农村现在仍存在强大的传统势力,“结婚三金”多是其他结婚事宜“打包”一并处理的。这种情形下男方不一定是完全自愿的,有时可能已超过男方经济条件的承受范围,如果“结婚三金”价值较高,可将其纳入彩礼的范围,参照彩礼的处理原则处分。
四、要考虑双方在离婚中过错程度。婚外情、家庭暴力、不良恶习等都应属于离婚中的过错。我国婚姻法及相关司法解释都有“保护妇女、儿童的合法权益,照顾无过错方”的规定。修改后的婚姻法除了规定照顾无过错方原则在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适用外,还规定如果有列举的四种导致离婚的重大过错行为,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这样无过错方不但在离婚财产的处理中得到照顾,对方有重大过错还可以获得损害赔偿。这样的法律精神在处理“结婚三金”时也是可以适用的。
五、要考虑婚后共同生活时间长短和双方家庭经济状况。在司法实践中,婚后双方共同生活长短、是否生育子女、男方对“三金”的经济承受能力等因素,是男方要求返还“三金”时重点考虑的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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