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纠纷的办案小结
离婚案件怎么处理 (一)
贡献者回答离婚案件怎么处理
离婚案件怎么处理,长久维持一段婚姻不仅需要有坚实的感情基础,还要两个人都学会包容和沟通,但婚姻对有些人来说并不那么美好,很多夫妻最终还是因为各种原因走向了分离,下面看看离婚案件怎么处理?
离婚案件怎么处理1
一、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处理
1、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的,首先要进行调解,如果经调解无效,经审查确认双方有以下感情破裂的情形,人民法院应当准许双方离婚,作出离婚的判决:
(1)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2)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3)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4)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5)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二、什么样的离婚婚外情证据会被法院
1、证据本身必须是客观真实的。比如,反映双方不正当关系的照片,应当是真实的摄影,不能是通过技术合成的
2、证据所反映的内容应当与要证明的事实有关联,例如,一方欲证明另一方有婚外情,就应当提供双方发生婚外情的证据,如捉奸在床的照片等,而诸如通话记录、短信记录等一般只能证明双方进行过联系,而不能证明婚外情的存在。
3、证据的取得方式必须合法。通过非法方式取得的证据不会被法院。例如,一方拍摄的另一方发生不正当性行为的照片,如果是在自己家中抓住并拍摄的,是合法的,一般会被;如果是闯入第三者住处或闯入宾馆房间拍摄的,不但不会被,反而有可能要承担侵权责任。
4、婚外情可作为法院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依据。一般认为,一方的婚外情属于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调解无效的,法院应当判决准予离婚。
5、在调解中,可以对过错方施加压力,使无过错方在财产分割或子女抚养方面取得一定的主动。
离婚案件怎么处理2
一、离婚纠纷怎么处理
1、离婚属于夫妻双方的权利与自由,可以协议离婚,也可以诉讼离婚。
协议离婚就是要离婚的双方就离婚事宜,如财产和孩子等进行协商后,到民政局登记离婚。
诉讼离婚,一方不同意离婚或签了离婚协议后反悔不履行的,另一方可以诉讼离婚。一般在被告住所地法院起诉,或者在被告居住超过一年的所在地法院起诉。一审一般3个月。
2、夫妻共同财产的离婚处理,婚前财产各自归各自,婚后夫妻共有财产原则均分。如果对方有导致离婚的法定过错(比如一方恶意转移财产)分割夫妻共有财产时可以要求过错方少分,并可以主张损害赔偿。
3、子女抚养权与抚养费问题,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抚育费一般可按其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百分之三十的比例给付,无固定收入的,抚育费的数额可依据当年总收入或同行业平均收入,参照上述比例确定。
二、协议离婚手续办理流程
1、申请
协议离婚必须双方亲自到一方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管理机关申请,不得委托他人代理。申请时各方应持户口证明、居民身份证明、所在单位或村、居民委员会出具的介绍信、离婚协议书、结婚证等,以便登记管理机关查明当事人身份,确定管辖权。
2、审查
婚姻登记管理机关在受理当事人的离婚登记申请后,应当在一个月内进行审查,在审查过程中,应全面了解协议的内容,尤其是注意双方当事人请求离婚的意思表示是否真实,子女抚养、夫妻一方的生活困难帮助、分割财产及债务处理等事项是否合适。
3、登记
婚姻登记管理机关审查后,对符合离婚条件的,应予登记,发给离婚证,注销结婚证;对于不符合法定条件不予登记的,应以书面形式说明不予登记的理由,夫妻关系从当事人领取离婚证时起解除。离婚的当事人一方不按照离婚协议履行应尽义务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4、撤销
申请离婚的当事人弄虚作假、骗取离婚登记的,婚姻登记管理机关应当撤销离婚登记,对离婚的当事人宣布其解除婚姻关系无效并收回离婚证,并对当事人处以200元以下的罚款。如果当事人认为其符合离婚条件,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三、起诉离婚的手续办理流程
1、写民事诉状
第一部分写明原告、被告的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民族和住所地。
第二部分写诉讼请求:(1)请求离婚;(2)小孩的抚养问题;(3)财产依法分割;
第三部分写事实与理由,把何时结婚、何时生小孩,因为什么原因离婚等情况写明。
诉状最好打印,但最末处必须手签名;
2、到住所地所在基层法院(区或县法院)起诉,在立案庭办理立案手续;
3、立案的.时候递交民事诉状2份、结婚证、夫妻两人的身份证(至少带上自己的)、小孩的户口或出生证原件,如果有财产需要法院分割,还要带上财产相关证据,如房产证、机动车行驶证等。证据需要交2套复印件(法院案卷中一份,发给对方一份);
4、立案庭审查后,缴费;
5、将缴费票据与材料交给法院立案庭,回家等通知;
6、法院给你的案子排期开庭,并将诉状副本、证据及其他材料送达给被告,送达被告后,会通知你开庭时间,你需要去法院领取开庭传票;
7、如果对方也同意离婚,法院可能约你们双方去调解(我国民事案件中,调解是必经程序,开庭前不组织你们调解,开庭时也会问你们愿不愿意调解),如果调解成功,则发《民事调解书》,调解分两种,可能调解离婚,也可能做通你们的工作,不离婚,结案;
8、如果调解不成则开庭,开庭时还无法调解的,就会判决,最终发《民事判决书》;
9、判决可能判决离婚,也可能判不离,一般情况下,第一次起诉离婚的,被告不同意离婚,法院会判决不予准许离婚,可以在判决生效6个月后再次起诉离婚。
离婚案件怎么处理3
处理离婚纠纷案件的方法如下:
1、可以由法院组织调解;
2、调解不成功的,要立即进行审理;
3、对符合离婚条件的,法院应当判决准予离婚,关于离婚财产分割和子女抚养的问题可以另行起诉。
离婚是指夫妻双方依据法定条件和程序解除婚姻关系的法律行为。夫妻双方离婚,必须遵守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否则将不发生离婚的法律效力,其任何一方要求解除婚姻关系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适用本案由。
夫妻一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另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夫妻双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由被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没有经常居住地的,由原告起诉时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下列民事诉讼,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一)对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
(二)对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踪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
(三)对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的人提起的诉讼;
(四)对被监禁的人提起的诉讼。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如何处理涉及精神暴力的离婚案件 (二)
贡献者回答肉体暴力之外的另一种暴力,学名精神暴力,小名“软暴力”。 这种暴力作为武器,代替不宽容的心将愤怒投射到我们身上,它不能够把我们打得鼻青脸肿,但足以让我们的心灵受伤。下面由我为你详细介绍精神暴力的相关 法律知识 。
如何处理涉及精神暴力的离婚案件
【基本案情】
原告:刘某。被告:李某。刘某(男方)与李某(女方)原系夫妻。结婚后刘某的母亲常因生活琐事对李某进行侮辱、谩骂,致使刘某与李某时常争吵,刘某甚至对李某拳脚相向,夫妻矛盾不断加深。2007年2月,李某在与刘某母亲发生争吵后,将其娘家人带往家中理论,刘某为此再次殴打李某。此后,刘某长期对李某侮辱或不理睬,甚至多次将其撵出家门。
2007年,刘某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向重庆南岸区法院起诉离婚。李某认为双方的感情基础深,夫妻矛盾源于刘某母亲对其生活的干预,故不同意离婚。2008年,刘某向重庆渝中区法院起诉离婚。李某仍辩称两人感情基础好,因婆媳关系不睦,导致刘某长期侮辱李某,甚至将其撵出家门。刘某博士 毕业 后,被评为副教授和硕导,李某结婚后生育小孩、照顾家庭,失去继续深造的机会,两人的社会地位和经济能力差距增大,故不同意离婚。
2009年,刘某再次诉至重庆渝中区法院。李某认为自己为家庭作出了巨大牺牲,而刘某为达到离婚目的对其实施暴力,多次将其撵出家门,致使李某多年来因抑郁、焦虑而无法正常生活和工作,故坚持不同意离婚。
【审理结果】
刘某诉李某离婚纠纷案先后经历了三次诉讼。2007年,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系家庭纠纷,夫妻双方在处理这些矛盾时因不够冷静出现过激行为,均存在过错。现李某认为夫妻感情未破裂,希望通过共同努力妥善解决夫妻矛盾,故法院驳回了刘某的离婚请求。
2008年,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刘某长期冷落、不准李某回家的行为已经摧毁了李某的自尊心和自信心,故作出人身安全保护裁定,限期7日进行沟通和交流。因李某坚决不同意离婚,为保护家庭暴力受害人的权益,法院再次驳回了刘某的离婚请求。
2009年,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虽然李某不同意离婚,但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应当判决离婚。在共同财产的分配上本着照顾女方利益的原则,女方分得60%的共同财产。一审判决已经生效。
【本案评析】
本案在涉及精神暴力的离婚案件中具有一定的典型性。自2008年最高人民法院中国应用法学研究所出台《涉及家庭暴力婚姻案件审理指南》以来,人民法院逐渐认识到涉及家庭暴力的婚姻案件与普通的婚姻家庭案件有不同特点和规律,处理方式也应有所不同。
一、通过“权利、控制”识别精神暴力
家庭暴力包括身体暴力、性暴力、精神暴力和经济控制四种类型。与传统意义上拳脚相加的身体暴力相比,精神暴力不易识别。这种暴力行为通过对加害人以侮辱、谩骂、或者不予理睬、不给治病、不肯离婚,严格控制夫妻共同财产和家庭收支状况等手段对受害人进行精神折磨,摧毁受害人自尊心、自信心和自我价值感,使受害人产生屈辱、恐惧、无价值感,以达到控制受害人的目的。虽然引发家庭暴力的表面原因,可能是嫉妒、缺乏自信和安全感、自我中心、习得暴力等,但家庭暴力的核心是权利和控制。加害人存在通过暴力伤害达到控制目的的主观故意,大多数家庭暴力行为呈现周期性,并不同程度地造成受害人的身体或心理伤害后果,导致受害一方因为恐惧而屈从于加害方的意愿。因此,不管是不让你离开他,还是逼迫你离开他,目的都是为了控制。
本案中,李某因不能忍受刘某母亲的质疑、侮辱、谩骂,两人时常发生口角和轻微推搡,随后刘某加入到李某与其母亲的紧张关系中,暴力发生后两人关系急剧恶化。随着暴力周期的不断重复,李某选择求助家人的帮助,但结果导致夫妻暴力的升级,以及随之而来的长期不予理睬,甚至将其赶出家门。根据家庭暴力发生发展规律分析,随着刘某事业的顺利发展,两性之间的社会地位和经济能力差距增大,刘某在精神上的控制欲望与李某的无价值感同时增加,促使刘某逐渐完全控制李某在婚姻中的角色定位。刘某对李某越冷漠,李某越想通过维持婚姻来保护自己及子女免受伤害。李某不同意离婚,刘某的控制欲望越挫越勇,致使李某遭受更多的侮辱和冷漠。很显然,双方之间的矛盾亦非第一次诉讼中定性的家庭纠纷,刘某在行为过程中的控制目的,以及李某由此产生的依赖、恐惧心理,属于精神暴力的范畴。受害人与法院对家庭暴力的错误认识,导致精神暴力在双方生活中延续和加剧。
二、判决离婚和多分财产才能真正保护受害人
从性别视角分析家庭暴力现象发生、发展、蔓延的原因,笔者发现,涉及家庭暴力离婚案件中的两性关系之间,存在权利失衡和协商能力悬殊的情况。调解离婚不能保护受害人的财产权利,调解和好又不能预防家庭暴力的再次发生,因此,对涉及家庭暴力的离婚案件一律适用调解,不利于人民法院分配公平和正义,往往难以案结事了。
(一)涉及家庭暴力的婚姻案件应当判决离婚
中国应用法学研究所陈敏副研究员指出,民事案件适用调解应具备三个前提条件:一是平等主体之间为了将来的某些或某项事务达成的协议;二是双方对纠纷的发生均负有责任;三是双方均有可放弃的权利,各自妥协一般都能达成一致意见。家庭暴力不是家庭纠纷,不完全具备上述前提条件:一是受害人被施暴人控制,难以主张权利;二是受害人即使在婚姻中有过错,也不应挨打,因此对暴力的发生无过错责任;三是家庭暴力侵害的是受害人的人身权利,而人身权利是任何公民都无法放弃的。
通过本案的三次诉讼,可发现刘某及其母亲长期对李某侮辱、冷落甚至不让其回家的行为,已经对李某造成了极大的心理压力和抑郁,但李某基于双方在婚姻关系中两性位置差别的考虑,习得无助,不愿意离婚,甚至忍辱负重、委曲求全地继续维系婚姻。这不仅是家庭暴力使其依赖感和无价值感增加的表现,也是受害人出于保护自己和子女免受伤害最无奈的办法,而不是双方夫妻感情尚未破裂的外在呈现。
法院判决驳回离婚,不仅不能改善刘某与李某的夫妻感情,保护李某的人身和财产权利不受伤害,反而使其陷入更加冷漠的婚姻生活中。正是因法院不准离婚的行为,使刘某未能达到控制目的,李某亦逐渐依赖不准离婚的判决进行反制,导致双方同时饱受精神暴力的折磨。因此,法院在审理婚姻家庭案件中,应当采取有保留的中立态度,通过对调解过程的掌控,旨在减少加害人对受害人的不当影响,调整双方不平等的权利结构,提高受害人维护自身权利的能力。如果发现存在家庭暴力的夫妻关系已不可调和,不应久调不决或引导当事人继续委曲求全地维持婚姻,应当尽快判决离婚受害人从家庭暴力中彻底解脱出来。
(二)财产分割上保障受害方利益
离婚妇女贫困化理论认为,传统的“男主外、女主内”的性别角色导致的家庭分工,给男性带来相应的事业发展、能力增长和社会地位的提高。与此同时,女性在相夫教子的家务劳动中投入了大量时间和精力,这在很大程度上限制了她在社会上的发展。一旦离婚,多年奉献所带来的是工作能力和学习能力的丧失,以及家庭暴力造成受害人平等协商能力的下降,使她无法平等主张自己的权利,因而导致其离婚后的贫困。因此,法院在分割夫妻财产时,应当坚持性别平等的基本理念,一是公平地补偿,以平等体现离婚妇女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因照顾家庭投入的价值,二是有助于妇女离婚后的生存和发展。
实践中,受害人不同意离婚,经常是因为对婚姻关系解除后自己对家庭付出价值的落空和对未来生存、发展的恐惧,而加害人则试图通过控制来排除受害人对夫妻共同财产的掌控。因此,法院在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应当适当照顾受害人,不仅要充分击碎加害人的控制目的,而且要有利于女性离婚后在尽可能短的时间内恢复工作和学习的能力,找回自信、独立性和自主决策的能力,更好地承担家庭和社会责任。
三、精神暴力慎用人身安全保护裁定
人身安全保护裁定在我国尚属制度性创新的一项 措施 ,无论是从裁定的内容还是发挥的作用来看,都处在磨合适应的阶段。由于当前人身安全保护裁定尚无完善的配套设施来确保其执行,故该裁定更多是宣誓性的规定,即禁止性的内容较多,强制性的内容较少;体现为一种警示,是法院向加害人发出的一种禁止家庭暴力的信号;能够使受害人获得安全感,使法官增强工作成就感和社会责任感。然而对不同类型的家庭暴力,人身安全保护裁定发挥的作用不尽相同。
传统意义上的家庭暴力主要体现为身体暴力。加害人家庭暴力的行为习得,主要是通过家庭 文化 的代际传递实现的。加之法律缺乏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的有效手段,社会给家庭暴力受害人提供的有效支持较少,家庭暴力发生时一般得不到外界的干预,导致加害人获益而不受罚,会加剧家庭暴力的发生。
一旦加害人的暴力行为受到人民法院的警告和明令禁止,会对加害人产生巨大的压力和恐惧,一定程度上阻断其获益不受罚的思维定式。从我国已发出的禁止身体暴力的裁定来看,受害人反映有了一定安全感,对人民法院和公安机关心存感激;加害人明白违反裁定意味着与公权力相左,必将承担不良后果,故大多能自觉服从。
精神暴力加害人的行为模式,通常表现为不作为,且长期的精神暴力使得双方的心理和行为方式异化,法院在审理过程中通过人身安全保护裁定要求加害人改变其想法,并且在夫妻感情方面有所作为是不现实的,亦不能起到促进和沟通的作用。本案中法院作出限期沟通交流的裁定后,不仅加害人拒绝沟通,还导致了精神暴力的加剧。因此,对于涉及精神暴力的离婚案件,人身安全保护裁定应当慎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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