拿着离婚协议起诉离婚
法律知识要点:夫妻双方本来商量好的,签好了离婚协议书,要到民政部门登记离婚,事后一方却以各种理由反悔,拒绝配合办理离婚登记,这种情况在实务中很常见。
这种签订了离婚协议书,但是因一方反悔而未办理离婚登记的,离婚协议书应当没有什么作用了吧?要是这样认为,可真是错了,虽然没有办理离婚登记,但离婚协议书依然有很好的用处,下面小编给大家讲讲相关的法律知识。
离婚协议书一般是在办理离婚登记后生效,登记之前,离婚协议书不具有法律效力,这一点在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十四条有明确规定。在签订离婚协议书之后,虽然一方反悔未办理离婚登记,离婚协议书不生效,但此时离婚协议书的证据价值非常高。
离婚协议书的内容即涉及人身关系,又可能涉及财产关系,这种民事协议的签订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该离婚协议书可以清楚的表明双方想要离婚的意愿,虽然离婚协议书不具有法律效力,法院也不能直接离婚协议书中的内容,但是在实务中可以作为判定夫妻感情是否破裂的重要证据之一,对主张离婚的一方有较大的帮助。并且,离婚协议书中涉及财产分割、子女抚养等内容,对法院判决也有极高的参考价值,对判决结果有重要的影响。
实务案例分享:薛某林、陈某甲双方因感情不和而分居,后双方达成离婚协议,并签订了离婚协议书,但是签订后陈某甲反悔,拒绝办理离婚登记。法院认定双方签订离婚协议书可以认定夫妻感情破裂,依法判决准予双方离婚。
案情简介
原告薛某林诉称:与陈某甲于2005年因工作关系认识,2009年8月13日登记结婚, 2010年2月7日产生儿子陈某乙。因生活习惯、性格急双方家庭因素,薛某林、陈某甲双方在婚后争吵、摩擦、冷战不断,陈某甲抛弃妻子离家不归。因陈某甲有外遇、赌博,夫妻感情破裂,2014年2月20日双方签订了《离婚协议书》,确认了陈某甲因其个人债务欠款向薛某林借款人民币58000元并承诺还款的事实。陈某甲分居期间不仅没有支付儿子的抚养费,还由于其个人债务严重影响薛某林及儿子的生活。
薛某林、陈某甲婚姻基础不牢固,夫妻感情已完全破裂。故请求判令:薛某林、陈某甲离婚:婚生子陈某乙归薛某林抚养,陈某甲每月支付抚养费3000元至陈某乙18岁止;陈某甲归还薛某林84000元。陈某甲未到庭未答辩。
判决要点
法院审理后认为,薛某林、陈某甲分居已将近一年并且还在2014年2月20日签订有离婚协议书,双方积极表明了离婚的意愿,可见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对薛某林的离婚之诉,法院予以准许。
婚生子陈某乙一直跟随薛某林生活,离婚后由薛某林抚养较为有利于孩子的成长。考虑到陈某甲本人的社保缴纳情况,法院酌定陈某甲每月给付抚养费2000元直至陈某乙年满十八周岁。
2014年2月20日原、陈某甲签订离婚协议书载明陈某甲当日向薛某林借款58000元并承诺还款,薛某林要求按约还款的请求,法院予以支持。
判决结果
综上,法院审理后判决:准许薛某与陈某甲离婚;婚生子陈某乙由薛某林抚养,陈某甲自2014年5月起每月10日前支付抚养费2000元至婚生子陈某乙年满十八周岁止,判决生效前的抚养费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付清;陈某甲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薛某林薛某58000元。
律师点评
夫妻感情破裂是法院判决离婚的唯一标准,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是关于认定夫妻感情破裂的五种情形,其中前四种是具体的情形,后一种是兜底的条款,即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能否把相应的事实可以认定为是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需要根据具体的案件事实进行认定。在本案中,原、被告双方感情不和分居满一年,并且双方已经签订了离婚协议书,综合来看 法院依法认定双方感情确已破裂,据此判决双方离婚。
所以,双方签订了离婚协议书后,如果一方反悔不配合办理离婚登记的,离婚协议书依法有很好的证据作用,千万不能赌气撕掉,一定要注意好好保留才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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