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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自拟的离婚协议有法律效应吗

2024-05-21 23:05 分类:离婚 阅读:
 

夫妻自拟的离婚协议有法律效应吗

【案情介绍】

刘先生和陈女士于2020年4月16日在民政部门登记结婚,婚后育有一子刘磊,于2021年6月5日出生。婚后夫妻双方共同经营的公司生意颇为不顺,一直处于亏损状态,刘先生曾以个人名义向王某借款20万用于公司周转,但最后导致没有能力偿还借款,故被王某起诉至法院,继而被法院列为被执行人。2022年8月,刘先生与陈女士协商,以陈女士的名义给孩子买套房子,为了避免将来陈女士名下的房产有可能会被执行,故暂时办理离婚手续,待将来刘先生还完欠款后,再办理复婚手续,于是男女双方便在离婚协议书中约定,20万元的借款由刘先生一人偿还,婚生子刘磊由陈女士抚养。结果,当刘先生将借款还清后,陈女士不同意当初双方私下的约定,拒绝复婚,经双方协商无果后,刘先生认为当初离婚不是双方的真实意愿,于是便起诉至人民法院,要求人民法院撤销签订的离婚协议书,最终人民法院判决驳回刘先生的诉讼请求。

【律师解答】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七条的规定,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前款规定期限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未申请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另根据《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七十条的规定,夫妻双方协议离婚后就财产分割问题反悔,请求撤销财产分割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人民法院审理后,未发现订立财产分割协议时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的,应当依法驳回当事人的诉讼请求。由此可知,刘先生与陈女士签订的离婚协议书属于双方协商一致,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应当有效,且刘先生并未对财产分割部分予以主张,故人民法院驳回刘先生的诉讼请求是符合法律规定的。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的规定,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九条的规定,离婚时,夫妻共同债务应当共同偿还。由此可知,如果王某能够证明该借款用于夫妻共同经营,且公司实际也是由刘先生和陈女士共同经营,故王某作为善意的债权人有权要求陈女士承担偿还借款的责任,陈女士并非因离婚协议书的约定而免除偿还义务。

结合本案,对于刘先生和陈女士的“假离婚”行为,虽然是为孩子买房后避免被执行而想出的权宜之计,但离婚协议书是其男女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因此二人的协议离婚是有效的,并不能撤销离婚协议或者主张确认离婚协议无效。另一方面,夫妻之间对于债务承担的约定只对夫妻之间有效,不能对抗善意债权人。当然,如对外承担债务后,夫妻一方可以根据离婚协议的约定向另一方追偿。

无论你的行为是对是错,你都需要一个准则,一个你的行为应该遵循的准则,并根据实际情况不断改善你的行为举止。了解完夫妻自拟的离婚协议有法律效应吗,酷斯法相信你明白很多要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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