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方出轨离婚——男方出轨离婚协议怎么写对女方有利
笔者作为公益律师在山城某派出所值班,上班便有一女子咨询我:“律师,我们想写个协议,大致就是如果对方再出轨了,就赔偿我多少钱类似的那种,你可以做个见证吗?”实践中,经常会出现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签署所谓的“忠诚协议”的情形,例如夫妻双方通过协议约定:
双方应互敬互爱,对家庭、配偶、子女要有道德感和责任感。若一方在婚姻期间由于道德品质的问题,出现了背叛另一方的不道德行为(婚外情因素),赔偿对方名誉损失及精神损失费500万元(或是净身出户等)。”
笔者多次接到类似关于“忠诚协议”的咨询,上个月参加某街道法治宣传活动还有群众专程咨询该问题。书归正传,该女子大致是怀疑其丈夫在婚内有出轨行为(可能有少许证据),在得知其丈夫在某酒店入住时孤身上门抓奸,结果弄巧成拙,其夫并不在该店,弄错了对象,与酒店内的其他住客发生纠纷,当然,触犯治安管理处罚的治安案件笔者在此不做叙述。最后,该女子丈夫迫于众多亲戚压力,现场写了“保证书”。
“律师,这个有法律效应吗?”
“律师,写五百万万是不是有点多?”
“律师,我.若真出轨了是不是要赔?”
那么问题来了,若是双方签署了所谓的“忠诚协议”后,如果一方发现另一方有出轨行为的,能否以另一方违反忠诚协议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判令另一方支付名誉损失及精神损失费500万?
电视剧《离婚律师》剧照——离婚并没有电视剧那么洒脱。
典型案例
李某(女)与刘某(男)于1993年登记结婚。但随着婚姻生活中双方逐渐深入地了解,二人性格、生活习惯差异日渐凸显。2019年4月13日,男方发现女方存在出轨行为,女方随即向男方其出具了承诺书:“如果再做对不起家庭的事承担10万元债务、净身出户。”因双方常为家庭琐事争吵不休,感情破裂,女方诉至法院,要求判决双方离婚,并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庭审中,男方提供了女方与婚外异性亲密的聊天记录以及手机中留存的照片视频等出轨证据。法官结合上述证据,对女方进行询问后,确认其存在婚内出轨的事实。但即便如此,女方在当庭道歉后表示不愿意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且要求平均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法院审理
法院审理后认为,李某的出轨行为持续近五年,刘某同意离婚,足以认定双方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应准予双方离婚。
关于夫妻共同财产分割,刘某主张按承诺书约定,李某当“净身出户”及承担债务。因该承诺书本质上是对将来违反夫妻之间忠诚义务而以书面形式约定的财产处分协议,属于“忠诚协议”的范畴。然夫妻忠诚实质属于情感道德范畴,夫妻之间订立的忠诚协议,应由当事人本着诚信原则自觉履行,法律并不禁止夫妻之间签订此类协议,但也不赋予此类协议的强制执行力,不能以此作为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或确定子女抚养权归属的依据。
李某的出轨行为严重违背了夫妻间的忠诚义务,摧毁了夫妻间的信任,伤害了刘某的感情,属于民法典中规定的“其他重大过错”的行为,法院判决双方共有房屋归刘某所有,并酌情确定由李某向刘某支付精神损害赔偿金20000元。
“白纸黑字”的忠诚协议,严格来说是双方当事人签署的一份合同。我国民法典第464条规定,婚姻、收养、监护等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适用身份关系的法律规定。婚姻关系属于身份关系,若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对协议所涉问题有相关规定,其能适用“合同编”。
民法典对财产关系与人身关系的调整方法与价值选择是不同的。婚姻自由是调整我国婚姻制度的基本原则,当然也是最重要的,其次还有一夫一妻、男女平等的婚姻制度,基于公序良俗和保障夫妻双方合法权益,婚姻关系重点在于“人”而非“物”,因此,夫妻双方签订的协议,不能对结婚、离婚的权利进行约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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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解适用
01
关于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签署忠诚协议是否有效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继承编理解与适用》一书中明确:夫妻之间签订忠诚协议,应由当事人本着诚信原则自觉自愿履行,法律并不禁止夫妻之间签订此类协议,但也不赋予此类协议强制执行力,从整体社会效果考虑,法院对夫妻之间的忠诚协议纠纷以不受理为宜。第一、如果法院受理此类忠诚协议纠纷,主张按忠诚协议赔偿的一方当事人,既要证明协议内容是真实的,没有欺诈、胁迫的情形,又要证明对方具有违反忠诚协议的行为,可能导致为了举证而去捉奸,为获取证据窃听电话、私拆信件,甚至对个人隐私权更为恶劣的侵犯情形都可能发生,夫妻之间的感情纠葛可能演变为刑事犯罪案件,其负面效应不可低估。第二、赋予忠诚协议法律强制力的后果之一,就是鼓励当事人在婚前签订一个可以“拴住”对方的忠诚协议,这不仅会加大婚姻成本,而且也会使建立在双方情感和信任基础上的婚姻关系变质。第三、忠诚协议实质上属于情感、道德范畴,当事人自觉自愿履行当然极好,如违反忠诚协议一方心甘情愿净身出户或赔偿若干金钱,为自己的出轨行为付出经济上的代价。但是如果一方不愿履行,不应强迫其履行忠诚协议。
现阶段离婚制度采用“两步走”法,先协议后诉讼,在协议离婚中又设置了“离婚冷静期”,而在离婚诉讼中,又设置了“先调和后调离”的调解程序,但是,这些都以不违背婚姻自由原则为前提,“忠诚协议”实质上属于情感、道德范畴,当事人自觉自愿履行当然好,如果一方不愿履行,法律也不应强迫。当然,具体到案中,李某婚内常年出轨,造成了对方较大的精神伤害,更违背了公序良俗以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内在要求。法院以司法裁判表明了此种严重不忠于婚姻的行为属于民法典关于离婚损害赔偿的“其他重大过错”范畴,在分割财产时少分、并对无过错方进行赔偿。
《夫妻之间》剧照
法律保护每个人的合法权利,但保证不了每个人的生活幸福。在离婚诉讼中,法官大多都有一种“宁毁十座庙,不拆一桩婚”的处理思想,能调则调,常说的“一日夫妻百日恩”“百年修得同船渡”等都饱含了中国百姓对于结发夫妻白发老的美好祝愿,同时,婚姻自由又是我国婚姻制度的首要原则,婚姻的外在表现是过日子,就像是一团火,需要二人不停地往上添柴,只有这样才能让火延续,当其中一方真正的铁石心肠熄火,靠一个人烧火,注定是要冷灶的,而在《民法典》婚姻家庭编中,第一千零八十七条又确定了离婚时财产分割照顾女方的原则,这样一个原则的确立,来自于对性别、现实中的家庭地位、家庭事务分工平衡的综合考量。婚姻是两个人甚至是两个家族的融合,现代法律规范是条分缕析日益细化的,具有严重的滞后性,只是法律的本质特征之一,而美满幸福生活是你我毕生的追求,法律提供的是一种合理的外在框架,而把充分对于婚姻的选择机会留给了每一个人。“婚姻是家庭产生的前提”,本质上婚姻是一场法律与伦理的交锋。法律在只是在婚姻中扮演着重要的角色,但更重要的是家庭成员之间的真诚和信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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