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后被起诉夫妻共同债务
明明已和对方离婚并约定一债务由对方偿还,为何法院依旧判决由双方共同偿还该债务?8月16日,红星新闻记者从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获悉,日前云南省红河县人民法院审理了这样一起典型案件。
法院审理认为,在债权人原告诉讼时,被告二人虽已离婚并约定该笔债务由男方偿还,但该约定未经债权人同意,仅系被告二人之间的内部约定,对债权人原告不发生效力,故仍应由二人共同偿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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红河县人民法院审理查明,被告高某(男)、何某(女)原为夫妻,双方于2015年3月登记结婚。2018年6月,高某、何某作为共同借款人与原告某信用社签订《农户小额信用借款合同》,约定高某、何某向原告借款5万元,借款期限为12个月,借款用途为生猪养殖,双方同时就借款利率、违约责任等作了相应的约定。但借款期限内,被告高某、何某仅向原告归还了2112元本金,未履行其余还款义务。
此后,高某、何某感情不和产生离婚纠纷,诉至法院。2019年3月,两人经红河县人民法院调解离婚,调解书载明,高某与何某自愿离婚,夫妻共同债务即某信用社贷款47888元由高某偿还。
2023年5月,原告某信用社向红河县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高某、何某共同偿还尚欠贷款本金47888元及利息。
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原告主张的贷款是被告高某的个人债务,还是被告高某、何某的共同债务?
红河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高某、何某向原告借款时,二者仍是夫妻关系,借款所用于的生猪养殖属为夫妻共同生产经营,且是共同签名基于双方共同意思表示所付的债务,故该笔借款应为夫妻共同债务。原告诉讼时,被告高某、何某虽已离婚并约定该笔债务由被告高某偿还,但该约定未经债权人同意,仅系高某、何某之间的内部约定,对债权人原告不发生效力,故仍应由高某、何某共同偿还。
综上,法院判决由被告高某、杨某共同偿还原告某信用社尚欠贷款本金47888元及利息。判决作出后,原被告均未上诉。
法官介绍,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为了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所付债务,系夫妻共同债务,双方应共同偿还,亦可协议清偿。协议清偿的,由于涉及债务转移,如未经债权人同意则仅在协议双方之间有效;若因债权人主张权利导致最终偿还超过约定应还的部分,可依据协议内容向对方进行追偿。
红星新闻记者 蒋麟
编辑 张寻 责编 李彬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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