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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广东省江门市江海法院便受理了一起
情节十分波折的离婚纠纷案件
男方婚内出轨
小三闯入宴席行凶
陈某年过五旬且事业有成、家产颇丰。与前妻离婚后,陈某在工作中遇到了年轻的小王,遂主动追求。双方于2011年登记结婚,婚后生育两名子女。然而,陈某并不知足,私下又与另一名女子交往并与其生育了两个孩子。
某日宴席上
这名女子因忌妒痛恨陈某的妻子小王
竟然闯入婚宴现场将小王砍成重伤
受伤的小王不免对未来的生活
产生了顾虑和担忧
于是在病愈后不久就诉至法院申请离婚
劳燕分飞时
怀疑使感情耗尽
陈某与小王婚前曾签订了夫妻分别财产制协议,但小王认为陈某违背了夫妻忠诚的义务导致其险些丧命,理应向自己支付离婚损害赔偿金。而陈某则怀疑小王所生育的子女非亲生,要求做DNA亲子鉴定,并拒绝支付任何费用给小王。
最后的亲子鉴定证明
小王生育的两名子女均是陈某的亲生子
但小王认为陈某对她的怀疑
已经使得双方最后一丝感情完全耗尽
因而不愿意接受调解
法官融情入理
巧化恩怨调解离婚
江海法院家事审判团队受理该案件后,发现本案存在涉及财产数额巨大、双方感情破裂程度严重、子女年纪幼小等情况。他们经过研判认为该案件调解难度系数极高,双方最大的争议焦点在于陈某是否应当支付离婚损害赔偿金给小王,如果能巧妙地突破这个难点,则其他的困难均可迎刃而解。
法官先致电陈某向其耐心解释相关的法律规定,并融情入理地进行劝说,使得陈某认识到自己的错误并同意赔偿小王。随后法官又致电小王,化解了小王内心郁积的心结,最终小王同意调解离婚。双方在法院主持下达成了一致调解协议,调解结束后陈某亦诚恳地向小王道歉。
法官释法:
有“重大过错”方承担离婚损害赔偿
办案法官介绍,现行的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离婚损害赔偿的情形并无法完全涵盖小王遭遇的此种情形,但是新修订的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新增规定:“有其他重大过错”的情形下,无过错方有权请求离婚损害赔偿。
本案中陈某与案外女子有不正当关系且生育了两名孩子,案外女子甚至砍伤小王,这种情形完全能够纳入民法典所规定的“重大过错”的范畴。虽然民法典尚未正式施行,但是在本案中江海法院家事审判团队将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第一千零九十一条的宗旨精神巧妙运用在调解过程中,并融情入理地打动了当事人,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使得双方最终和平离婚。这不仅提高了司法公信力,也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
2021年1月1日起施行的民法典中
第五编“婚姻家庭”
以现行婚姻法、收养法为基础
在坚持婚姻自由、
一夫一妻等基本原则的前提下
结合社会发展需要
修改完善了部分规定
并增加了新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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