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案法律依据
无讼特邀作者
公维亮
北京天驰君泰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管委会主任
婚姻家事业务部负责人、天驰君泰全国总分所婚家委副主任、上海律协婚家委委员,专业领域:婚姻家事、继承析产、私人财富管理。
无讼特邀作者
周嫣
北京天驰君泰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律师、婚姻家事业务部成员
导语:“家是最小国,国是千万家”,家庭在社会中的重要性不言而喻,和谐幸福的婚姻则是家庭追求的目标。但是生活里的矛盾摩擦和情感纠葛,总能使得许多夫妻分道扬镳。基于此背景,北京天驰君泰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高级合伙人公维亮婚姻家事团队,特开设「婚家实务」专栏,运用在婚姻家事领域的丰富实务经验,对离婚案件中涉及的各类财产分割问题进行梳理和分析,通过理论与实践相结合的方式,为婚姻纠纷中的财产处理提供参考和建议大家更好地守护财产。
本文为专栏第七篇文章,着重对部分离婚诉讼中身份关系与财产关系分别处理的必要性进行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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众所周知,离婚纠纷是复合之诉,其中涵盖了婚姻关系的解除、未成年子女抚养权等身份关系的处理,也包括夫妻财产的纠纷处理以及是否一方存在过错和过错责任承担等问题,这也是通常所说的离婚纠纷的主要争议焦点。每个争议焦点都可以单独成为一个诉讼类型,比如解除婚姻关系的离婚纠纷;比如离婚后财产纠纷;再比如子女抚养关系变更纠纷、子女抚养费纠纷等等。涉及未成年子女、夫妻财产争议的离婚纠纷案件,原则上一并处理
(双方协商一致不处理财产的除外)
也基本是我国目前的司法实践。
同样,不可否认的是,在社会的发展和人们财富价值、种类的不断变化,以及受案法院案件数量居高不下的客观情形下,离婚纠纷的审理周期往往也会较长。离婚诉讼从启动到最终解除婚姻关系的这段时间,双方处于矛盾之中和关系不稳定之中,往往会产生一些不必要的争端,是否在个案情形下将婚姻案件涉及的身份关系与财产关系分别处理是本文试图探讨的内容。
壹
离婚纠纷案件一并处理子女抚养、财产分割问题的一般规定
在我国,离婚方式有两种,即协议离婚和诉讼离婚。无论哪种方式解除婚姻关系,关于一并处理财产分割和子女抚养问题都是有法律上的依据和制度上的支撑的。
首先,关于协议离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下称“《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条是有关男女双方协议离婚的法律依据,该条第二款明确指出“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其次,关于诉讼离婚。协议不成的诉讼离婚及其财产处理的原则,主要是《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和第一千零八十七条中进行了规定。其中,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关于离婚案件身份关系与财产关系一并处理的原则,《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的规定虽然不像前述协议离婚中第一千零七十六条那么明确,但是,完全可以推断和理解出:诉讼离婚中,关于夫妻的共同财产应当由法院一并处理。
两点《民法典》的规定充分说明,在我国,离婚中一并处理子女抚养、夫妻共同财产是一般原则。根据这一般原则,司法实践中,最高人民法院及部分地方高院也有相应的指导意见:
比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深化家事审判方式和工作机制改革的意见(试行)》[1](法发〔2018〕12号)第39条中有规定:“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对子女抚养、财产分割问题一并处理。对财产分割问题确实不宜一并处理的,可以告知当事人另行起诉。” 法发〔2018〕12号文件不仅明确了法律层面对该问题的处理原则,同时还给出了例外的规定,即“对财产分割问题确实不宜一并处理的,可以告知当事人另行起诉”。然而,何为“确实不易一并处理”并没有进一步的解释或细则规定,这正是我们今天需要探讨的内容。
再比如:《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公民代理和离婚案件分案审理问题的解答》[2]第二条第1项规定,在离婚案件审理中,对能够查明并可以分割的夫妻共同财产(含夫妻双方与未成年子女共有的财产)和共同债务,应在离婚案中一并处理。
而广东省高院发布的《广东法院审理离婚案件程序指引》则更为明确和直接:“(1)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一并审理所涉及的未成年子女抚养、探望和财产事项。(2)原告起诉时仅请求判决离婚的,可以视为一并概括请求处理未成年子女抚养、探望和财产等事项。原告起诉时未提出未成年子女抚养、探望的诉讼请求的,人民法院应当要求其明确未成年子女抚养、探望方案。(3)原告起诉时未提出分割共同财产的诉讼请求,人民法院认为没有合理理由的,应当要求其明确分割共同财产的诉讼请求。”[3]
贰
离婚诉讼不处理财产分割的例外情形
有原则就有例外,实务中,离婚案件不处理夫妻财产的也不在少数。但是,离婚诉讼中不处理财产的例外情形却十分有限。根据笔者处理该类案件的经验以及目前的法律规定,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形:
1、原、被告在诉讼中均同意不处理夫妻财产
比如原告一方未提出财产分割的诉讼请求,被告亦未提出财产分割诉讼请求
(离婚案件中,原告未提出财产分割诉请情形下,被告一方有权要求分割财产)
,或者虽然原告或者被告提出了财产分割的诉讼请求,但是诉讼过程中,双方达成不分割财产的一致意见。
2、案涉夫妻共同财产涉及案外人利益,无法一并处理
该种情形严格来说不属于“离婚纠纷不处理财产分割”,因为,该种情形是:法院或双方要求处理夫妻财产,只是限于财产涉及案外人利益而无法处理。最常见的是夫妻一方或双方与一方父母共有的房屋,因为离婚案件原则上是夫妻双方之间的纠纷处理,无法追加房产上具名的一方父母到案件中,所以,在离婚纠纷中针对该类房产往往就不予处理,需要当事人另案解决。
3、一方主张分割财产,但是法院综合考量案件情况不处理财产的
该种情形是我们本文希望探讨并期待在之后的立法或司法实务中能够作为原则规定
(财产与身份关系一并处理)
之下例外规定的情形。但是,实务中却非常的少见。大众熟知的王某某离婚案,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判决书记载“关于财产分割问题,因线索较多、双方争议较大,尚待进一步查明,法院将依法另行处理。”[4]个案中的合理性暂且不论,但该案是典型的离婚纠纷中身份关系与财产关系分别处理的案例。
离婚纠纷中,婚姻关系解除与财产分割分别处理存在例外的情形,那么,未成年子女抚养关系的处理是否能够与婚姻关系解除分别处理呢?答案是否定。离婚纠纷中子女抚养的部分是没有例外规定的,有些地方高院也直接给予了规范意见,比如:《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民一庭关于审理婚姻纠纷案件若干疑难问题的参考意见》第六条规定 “当事人未就未成年子女抚养问题达成一致且在离婚案件中未提出请求的,人民法院应予以释明;经释明当事人不提出相应请求的,人民法院可依职权对未成年子女抚养问题进行处理。”[5]该规定就直接将未成年子女的抚养问题在离婚案件中一并处理列为人民法院依职权处理的范围。再比如《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婚姻家庭纠纷案件的解答》第12问中载明:“当事人就子女抚养问题未达成一致,又坚持不要求人民法院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可以判决不准予离婚。”[6]这些都可说明:离婚纠纷中处理子女抚养问题是个必选项,不存在例外,这也符合未成年人权益保护的基本精神。
未在离婚纠纷中处理的夫妻财产,当事人一般可通过离婚后财产纠纷进行处理。上述情形中,除了王某某离婚纠纷属于典型的离婚诉讼将身份关系与财产关系分别处理的情形外,实务中仅处理身份关系
(婚姻关系解除及子女抚养)
的离婚诉讼案件并不多见,主要的原因是缺少该方面的法律规定。那么,其他国家或地区是什么情况以及允许部分案件身份关系的解决与财产分割的处理分别进行的必要性有哪些,我们接下来继续探讨。
叁
部分国家或地区针对该问题的制度
在澳大利亚,曾任澳大利亚家庭法院首席大法官的Nicholson曾这样描述澳洲《1975年家庭法》的特点:“它将离婚救济与其他附带救济分离开来,允许离婚申请独立于其他诉讼请求如财产分配、子女安排等而被单独提起。”[7]由此可见,在澳大利亚,离婚只是结束婚姻的法定程序,财产和子女抚养的问题并不必然需要在离婚中连带解决。同时,在澳大利亚1975年的《家庭法》中也有类似规定,离婚后12个月内,婚姻中的配偶一方可以申请财产分割令或赡养令。[8]对此,澳大利亚家和律师事务所[9]专注于家庭法和继承法的王铮律师(Jane Wang)表示:在离婚证书生效起的12个月内必须递交财产分配或子女扶养的申请,否则需要额外向法院申请特别许可,说明迟交的具体原因。因此,澳大利亚的法律中,只规定了离婚之后请求财产分割的时间限制,并没有要求必须将财产分割和离婚问题进行一并处理。
在加拿大,也与我国内地目前的规定有所不同:当事人就子女分抚养或共同财产分割存有异议的,法院仅就离婚诉求做出的离婚判决为独立之诉。子女抚养及财产争议可以另行提起诉讼程序。[10]也就是说,在加拿大,法庭在审理离婚案件时,可以只作离婚判决,如果子女抚养、财产分割双方无法达成协议,可以在之后依据相应的法律进行处理。
在韩国,离婚的时候同样也是可以不必一起处理财产。根据韩国法律规定,离婚时夫妻双方可以分割共同财产。就算协议离婚或者离婚诉讼时没有提出财产分割,离婚之后两年之内任何一方都有权提出分割财产。[11]因此,在韩国,和澳大利亚的规定有相似之处,即规定了一个离婚后财产分割提出的时间点限制,对离婚时财产的处理和分割并没有必须性的规定。
除了国家以外,我国港、澳地区,离婚制度也与内地的规定并不相同。比如说香港,由于香港沿袭的是英国的婚姻家庭法,实行夫妻财产分别制,即夫妻双方对其婚前财产和婚后财产各自保留其财产所有权,香港《已婚者地位条例》[12]赋予婚后女性独立处置财产的权利。因此,在香港离婚时只要各取其自有财产部分即可,离婚时一般不发生财产分割问题。[13] 基于这一前提,在香港离婚时也非必然一并处理财产。
而在澳门的法律制度下,离婚的程序只是处理了夫妻之间的婚姻关系问题,而没有处理到两人的财产关系问题。[14]澳门的《民法典》规定了四种财产制度,为分别财产制、一般共同财产制、取得共同财产制以及取得财产分享制。假设夫妻双方采用的是取得财产分享制或共同财产制,那么在婚姻关系解除之后,仍需要进行另外的财产分割程序。
因此,比较其他国家或地区的法律规定来看,离婚纠纷中将婚姻关系的解除和财产分割分别处理是存在可行性的。
肆
部分离婚案件中将婚姻关系与财产关系分别处理的必要性
首先需要说明的是,本文并非否定我国目前将婚姻关系与财产关系一并处理的原则,而仅是希望在该原则制度之下,例外的规定针对部分案件的分别处理制度。
通过分析其他国家和地区的离婚制度,我们发现,就财产分割来说,是否在离婚纠纷中一并处理很大程度上受到财产制度的影响。一些国家和地区,由于实行夫妻分别财产制,因此在离婚的时候便很少存在需要分割的夫妻共同财产,财产分割并不强制要求一并处理。而在我国内地,目前实行的原则上的共同财产制及例外的约定财产制,通常在没有约定的情况下,婚后的财产就属于夫妻共同共有。从这一角度来说,我国内地目前处理离婚纠纷,原则上要求将财产分割一并处理,既符合大多数夫妻的财产制度,又能够节约司法资源。但是基于以下离婚纠纷案件存在的特点,有必要设立针对财产关系单独处理的例外规定:
第一、有些离婚案件,因为财产关系特别复杂,双方的离婚纠纷旷日持久,2年、3年甚至更久的时间才能解除婚姻关系,在此期间,双方之间矛盾一般是不可调和的,甚至还有不断激化之可能。单独将财产关系的处理剥离出离婚纠纷实际上有利于化解双方之间的矛盾。
第二、因为离婚纠纷周期比较长,会导致法院在确定夫妻财产范围的时间节点时,不断的进行调整。这会导致至少三个方面的影响:
首先,确定财产分割时间节点后,又经历了较长时间的审理周期,导致原有时间节点不符合客观情况或不公平的情形,不得不再次确定时间节点。
其次,确定财产分割时间节点后,案件经过二审甚至发回重审,尤其是二审情形下,原有时间节点之后的财产是否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按照前述重新变更财产分割的时间节点看,貌似仍属于未分割的夫妻共同财产,但是,由此引发的争议却很大。
再次,一方已经起诉离婚,历经第一次、第二次甚至更多次离婚诉讼使得双方残存的情感消耗殆尽,甚至一方还有出轨赌博等恶习。但是,因为婚姻关系没有解除,此时一方取得的夫妻财产根据法律规定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笔者倒不完全是否认该种情形下取得的财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但是,此阶段一方为了另一方不分或少分夫妻财产而恶意挥霍、隐匿甚至转移夫妻共同财产的情形时有发生,这与我们所倡导的诚实信用原则也是相悖的。
第三、离婚案件中涉及的子女抚养问题,“抢、藏、拒”孩子的行为时有发生,这显然是不合理也不被允许的,但是,实务中却少有行之有效的对策。因为财产关系导致的诉讼周期变长,不仅使得孩子始终处于不稳定的家庭关系环境中,也给双方对孩子抚养权的争夺带来隐患,甚至陷入“抢藏孩子”的恶性循环。
因此,在夫妻关系确已破裂,双方矛盾激化不可调和之情形下,因为财产分割复杂导致案件周期加长的案件,先行解决双方的婚姻关系存在可行性及必要性。
所以,我国诉讼离婚的实践中,离婚纠纷一并处理子女抚养、财产分割事宜有着相对明确的法律规定,实务中也基本能够形成共识。但是,实务中不乏一些案件,将身份关系与财产关系分别处理更符合案件实际情况的情形。遗憾的是,目前的法律框架下尚找不到明确的依据,使得一些案件久拖不决,引发新的纠纷和矛盾。期待在现有的处理原则上,如能评估案件的具体情况,设立一些例外的情形和处理原则,先独立解除双方之间的婚姻关系,可能更有利于案件的妥善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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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释:
[1]2018.07.18最高人民法院公布并实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深化家事审判方式和工作机制改革的意见(试行)》法发〔2018〕12号。
[2]《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公民代理和离婚案件分案审理问题的解答》,https://www.66law.cn/domainblog/102415.aspx。
[3]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广东法院审理离婚案件程序指引》第六条。
[5]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民一庭关于审理婚姻纠纷案件若干疑难问题的参考意见》第六条【抚养问题处理】。
[6]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婚姻家庭纠纷案件的解答》第12问:离婚诉讼中,当事人就子女抚养问题未达成一致,又坚持不要求人民法院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应如何处理?
[7]杨志勇:《中澳离婚制度比较研究》,山西大学硕士学位论文。
[8]《 Family Law Act 1975》section44,(3)。
[9]澳大利亚家和律师事务所:坐落于澳⼤利亚昆⼠兰州布⾥斯班市Holland Park West区洛根路966号,是⼀家创新专业的律师事务所,业务领域主要有财产协议、家暴申请/辩护、借贷协议、房产过⼾、出庭诉讼、遗产规划、持久授权书、遗嘱认证及遗产纠纷等。
[10]“中国涉外律师”公众号:https://mp.weixin.qq.com/s/3nY-qokPaRmCWY82mPREyg。
[11] “金律普及韩国法律”公众号:https://mp.weixin.qq.com/s/pwe_FO_yVCKPAwFhg9stoQ。
[12] 香港法例第182章《已婚者地位条例》第4条。
[13]王冶英、张朝洋:《 内地与香港离婚制度差异引发的法律问题及其解决》,《国家行政学院学报》2012年第4期。
[14]“澳门日报”公众号:https://mp.weixin.qq.com/s/KqqexyfDLsZQwxpkjReYy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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