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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离婚房产给子女

2024-05-09 13:10 分类:离婚 阅读:
 

夫妻离婚房产给子女

律师 李改

天津昊哲律师事务所

在实务中,我们经常会看到,夫妻双方在协议离婚时约定将房产赠与子女所有。而双方在办理完毕离婚登记后,一方反悔,拒绝按照离婚协议的约定将房屋过户到孩子名下的情形,也时有发生,面对这种情况,另一方及其子女又将如何维权呢?

【案情简介】

大树和小草于2001年登记结婚,2003年生育儿子小树,2010年10月21日因感情不和在民政局协议离婚。

离婚协议书约定:婚生子小树由小草抚养,大树每月支付抚养费1000元;其共有房屋一套归孩子所有,待小树成年后,双方均负有配合办理房屋产权过户手续的义务。

小树成年后多次催促大树完成对涉案房屋的变更登记,但大树一直拖延未予办理,小草遂诉至法院,要求大树将涉案房产过户至小树名下。

【法院裁决】

法院经审理查明后认为:原被告双方签订的离婚协议是离婚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不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也不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内容合法,双方都要严格、全面履行该协议。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处理的条款,对原被告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最终,法院依法判决被告大树将其名下的房屋过户到小树名下,房屋过户手续所产生的费用由小树承担。

【律师释法】

一、离婚时达成的财产分割协议有其特殊性,是双方对于是否同意离婚、子女抚养权归属、抚养费数额、债务负担等多种因素综合考量的结果。协议离婚时夫妻双方达成的将房产赠与子女的条款,与解除婚姻关系密不可分,在双方当事人已经协议离婚的情况下,赠与人也应按约定履行给付房屋的义务。如果赠与人不履行该义务,则构成违约,离婚协议相对方有权请求法院判令其履行房屋交付义务。

二、离婚协议中关于房屋赠与子女的约定并不构成一般意义上的赠与合同。根据《民法典》关于赠与合同的规定,构成赠与合同的前提是赠与人将自已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而不要求受赠人为此付出代价或承担任何义务。而离婚协议中关于房屋的赠与则不然,这是赠与人为换取另一方同意协议离婚而承诺履行的义务,并且相对方也需要付出离婚的代价,实际上并不是无偿的。

三、离婚协议虽然兼具人身和财产的属性,但也属于合同的一种,离婚协议的签订和履行应当贯彻诚实信用原则。对那种签订协议时就不打算履行,特别是对那些以财产分割大幅度让步作为换取对方迅速同意离婚的权宜之计,协议离婚后就动辄反悔,根本没打算认真履行协议的一方,坚决不予支持。

虽然我们无法避免生活中的问题和困难,但是我们可以用乐观的心态去面对这些难题,积极寻找这些问题的解决措施。酷斯法希望夫妻离婚房产给子女,能给你带来一些启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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