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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汇区刑事案件-徐汇区法院今日判刑人员

2024-05-07 00:55 分类:离婚 阅读:
 

第五讲 | 诈骗 (一)

最佳答案大家好,欢迎来到“每天学点实用法律”,在不确定的时代,为个体跃升增加一项必备技能。

 

[if !supportLists]一、[endif] 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罪】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if !supportLists]二、[endif] 真实案例:

     (一)案情

被告人丁某,男,1983年出生。2008年11月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2010年3月刑满释放。2015年1月5日因本案被捕。

2014年9月至11月期间,丁某在上海市长宁区、静安区、普陀区、徐汇区等地,多次冒充帮助民警办案的工作人员,专门搭识未成年人,以发生案件需要辨认犯罪嫌疑人、需要向别人借手机拍照等为由,借得被害人侯某、李某、王某、秦某、王某某、谈某、徐某的手机等财物,在让被害人原地等候时逃离。之后,丁某将赃物销售,所得赃款挥霍殆尽。

区检察院以被告人丁某犯诈骗罪向区法院提出公诉。

(二)法院判决

区法院一审认为,被告人丁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丁某在刑罚执行完毕之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刑罚之罪,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丁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主动供述了公安机关尚未掌握的同种罪行,在庭审中自愿认罪,可以从轻处罚。据此,依据《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等条文之规定,以盗窃罪判处丁某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责令被告人退赔违法所得后分别还给被害人。

一审宣判后,区检察院以原判定性错误、量刑畸重为由提出抗诉。理由是,被告人以虚构事实的方式取得被害人信任,被害人自愿交出手机等财物并在原地等候,被告人系在被害人同意下公然离开现场,没有实施趁人不备、秘密逃离的盗窃行为,故本案应认定诈骗罪;原判因定性错误导致量刑失当。

市检察院第一分院支持抗诉,认为被害人同意被告人离开时,财物已经交付,且脱离被害人的控制,被害人已经实施了处分行为,被告人的行为应构成诈骗罪;原判定性错误但量刑并无不当,建议二审法院变更罪名、维持量刑。

市第一中院经审理认为,原审被告人丁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丁某系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主动供述了公安机关尚未掌握的同种罪行,在庭审中自愿认罪,可以从轻处罚。经查,七名被害人的陈述及相关辨认笔录证实,丁某冒充帮助民警办案的工作人员,编造理由骗得被害人手机等财物离开案发现场时,被害人均是知晓的,并非趁被害人不备逃逸,一审判决对丁某的行为定性有误,应予纠正。虽二审定性发生变化,但不导致量刑畸重,一审判决仍在法定幅度之内。据此,依据《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等条文及《刑诉法》有关条文之规定,改判被告人丁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三)评析

1.我们昨天讲了 盗窃 ,今天讲 诈骗 ,今天来一起看一下两者的差别。

所谓 盗窃 ,就是指 以 非 法占有为目的 ,采用 规避 他人管控 的方式, 转移 而侵占 他人财物管控权的行为。 盗窃罪 是指以 非法占有 为目的, 盗窃 公私财物 数额 较大 或者 多次 盗窃、 入户 盗窃 、 携带凶器 盗窃、 扒窃 公私财物的行为。

所谓 诈骗 ,是指 以非法占有为目的 ,用 虚构 事实 或者 隐瞒真相 的方法, 骗取款额较大 的公私财物的行为。由于这种行为 完全不使用暴力 ,而是在 一派平静甚至“愉快”的气氛下 进行的,加之受害人一般防范意识较差,较易上当受骗。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 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 , 骗取 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 行为 。

盗窃罪的量刑幅度 :盗窃公私财物, 数额较大 的,或者 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 的,处 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并处或者单处 罚金 ; 数额巨大 或者有 其他严重情节 的,处 三年十年以下 有期徒刑,并处 罚金 ;数额 特别巨大 或者有其他 特别严重情节 的,处 十年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并 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

诈骗罪的量刑幅度 :诈骗公私财物, 数额较大 的,处 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并处或者单处 罚金 ; 数额巨大 或者有 其他严重情节 的,处 三年十年以下 有期徒刑,并处 罚金 ; 数额特别巨大 或者有 其他特别严重情节 的,处 十年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并处 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

由上面的对比可见, 盗窃和诈骗的区别 在于,盗窃是以 秘密窃取 的手段获得财物,而诈骗是 编造理由,以欺骗的方式 获得财物;盗窃行为是在财物主人 完全不知道,或者知道了但不情愿交出 的情况下进行的,而诈骗则是在财物主人 完全知道,且当时是自愿 将财物交付出去的。

而两者的 量刑 , 基本是一致的 。所以二审法院在改判一审定性的前提下没有变更量刑就是这个原因。

2. 市检察院第一分院、市第一中级法院 ,是指像北京、上海、天津、重庆等 直辖市 ,他们的编制级别是省部级,他们的基层司法机构就是区检察院和区法院(副处级),他们当地的最高司法机构是市检察院和市高级法院(副部级),与其他一般省份的基层区法院与区检察院(副处级)、市中级法院与市检察院(副厅级)、省高级法院与省检察院(副部级)相比,中间是缺了市中级法院与市检察院(副厅级)这个层级的。所以为了完善审级,对应的,这些直辖市都分别设立了第一、第二、第三等等中级法院和市检察院第一、第二、第三等等分院,这样的话,在审级上才是完整对应的。

一般而言,大部分的刑事案件,除了有可能判死刑刑罚的重罪刑事案件,区基层法院负责一审,中级法院负责二审及第一次申诉审查,高级法院负责第二次申诉审查。

还有就是,我们一般的准确表述是:区基层法院,市中级法院,省高级法院,最高法院。很多人会说成:区初级法院,这是错误的;另外,检察院的级别依次是:区检察院、市检察院,省检察院,最高检察院,很多人会说成市中级检察院、省高级检察院,这些都是错误的。

3. 抗诉和支持抗诉 ,是指检察院认为法院的判决有误而行使司法监督权的形式,前面也有讲过,这里再补充一下。一般是由原审对应级别的检察院提出抗诉,上一级检察院认为抗诉有理的话会支持抗诉,对应进行审理的是原审法院的上一级法院。如上面的案例里面,区检察院认为区法院的判决有问题,就提出抗诉,上一级检察院市检第一分院经审查,认为抗诉有理,便会支持抗诉,但是会根据实际情况改变支持抗诉的理由或修改量刑建议,那么对应的就是中级法院进行审判。那么这个时候,审判机关就是中级法院,抗辩双方就是,控方,即公诉方是市检一分院,辩方是被告人。

另外,在这个案件里面大家都可以看到,区法院的裁判、区检察院的抗诉、上一级的检察院的支持抗诉、二审法院的裁判,基本各个观点都有不一致,这恰好能反映我国司法机关各司其职的现实特点,区法院不会因为区检察院公诉什么就判什么,区检察院认为区法院判得不对就会抗诉,上一级检察院认为区检察院的抗诉意见有问题的话也会在支持抗诉的意见中作修改。从这个案件的司法程序中,很有代表性地展现出我国的司法监督制衡制度。

三、经验教训:

第一条,谨慎向陌生人出借财物,如迫不得已,一定不能让手机之类的财物脱离自己的控制范围;

第二条,现在各类诈骗手段层出不穷,愈发高明,大家一定要把握好,千万不能贪心,很多诈骗分子就是利用人的贪欲这个心理弱点来设计骗局的。无欲则刚,打消了贪念,很多骗子对你就无从下手了;

第三条,对于像案例中这种假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骗子,我们首先要查看他们的证件,认证查看公章部分,条件允许的话,拨打电话问清楚是否当天有这么一个人来执行这么一项行动,一般而言,骗子看到你这么较真打电话去核实情况,他们就心虚,或许就找个理由溜走了。

好,今天的课就到这里,希望能对你有启发。

回顾一下,我们今天了解了诈骗罪、诈骗和盗窃的区别、市检察院第一分院及第一中级法院的来由、抗诉和支持抗诉、司法制衡等内容,并且我给出了三个避免诈骗的建议。希望大家有所收获。

恭喜你,你又学到了一课。

今天,距离到达实用法律认知的彼岸还有360/3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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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未成年人侵犯未成年人你怎么看? (二)

最佳答案搭建一方平台,

撑起一片晴空。

徐汇未检

徐汇未检在社会各方力量的支持下,积极推动涉罪未成年人社会观护体系的完善。相继成立了徐汇区光启观护基地和铭言观护基地,有效解决“三无”(即在沪无监护人、无固定住所、无经济来源)外来涉罪未成年人社会观护这一难题,实现未成年人平等保护、全面保护。

自观护基地成立以来,已对48名“三无”涉罪未成年人进行观护帮教,无一重新犯罪,其中8人在基地学到一技之长,4人留在基地工作,取得了很好的社会效果。

2011年12月,成立了徐汇区光启观护基地。

2015年7月,成立了徐汇区铭言观护基地。

温馨的观护基地

徐汇未检整合多方资源,加强基地设施建设,为外地涉罪未成年人打造一个"温馨的家"。

观护基地成立以来,区、院两级领导多次走访观护基地,详细询问观护基地的各项运作情况,并与观护对象沟通交流,了解他们的生活、学习及思想转变情况,鼓励他们战胜自己,珍惜机会,以积极的心态面对未来。

未检部门多次联合区未保办、社工站、上师大社工系等单位、部门,对帮教社工及老师开展未成年人教育学、心理学等方面的培训,使其更好地与涉罪未成年人沟通,提高观护工作的专业性。

在观护基地工作人员的基础上,吸纳社区居委干部,志愿者等共同参与观护工作,组建一支由13名优秀老师、退休共产党员组成的“观护帮教工作志愿者”队伍,明确帮教老师职责,确保以更充分的社会帮教力量指引涉罪未成年人重归社会。

强化观护工作制度化

在观护基地内制定了《徐汇区未成年人观护基地管理制度》、《观护对象行为守则》、《观护对象承诺书》等文书,内容涵盖了日常作息制度、管理制度、劳动制度、学习制度、安全制度、请假制度、困难救助制度等。

有序开展观护工作

梳理现有的各类观护规定及文书,明确各种帮教及附条件不起诉监督考察的适用情况、执行程序及考察要求,确保社工、帮教老师的观护工作有法可依,有据可查。观护工作

学习教育

沟通谈心

行为矫正

技能培训

弟子规学习

博物馆之旅

中秋慰问

新春慰问

“宁可坐牢也不愿意联系父亲”。小许赌气地说出了这句话,然而徐汇区人民检察院的未检干警并未置之不理,而是想方设法挽救这个迷途少年。

安徽籍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小许,因犯盗窃罪被徐汇分局刑事拘留。徐汇区人民检察院未检科承办人在案件办理中发现,小许胆小内向,自幼丧母,父亲在上海打工。父亲好酒,喝醉后经常打骂他。不忍父亲的打骂,小许一气之下便离家出走,四处游荡,整日无所事事,吃住都在网吧。没钱了就打起了偷电动车的主意,偷一次一般卖100元钱维持生活。

被抓后,小许赌气地说:“宁可坐牢也不愿意联系父亲”。未检科承办人了解事情始末后,决心挽救这个迷途中的孩子。

小许没有监护人可做保证人,也不能提供保证金,但鉴于其犯罪情节轻微,可不适用逮捕措施,区院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由回归实业有限公司的老总作为保证人,带小许到观护基地帮教。

在观护基地的日子里,检察官、社工、基地老师组成联合帮教小组,开展个性化帮教,像家人一样观护小许,不仅对其进行思想教育,还通过个性化的参观实践活动,让其重拾生活信心。经过多方努力,小许思想上实现了根本转变,真诚悔罪,被法院判处了缓刑。回归实业公司也因其在观护期间的良好表现,雇佣其为公司员工,为其顺利回归社会创造了条件。

从一个涉罪未成年人到

“当代雷锋”的转变

小徐曾因寻衅滋事罪被徐汇分局刑事拘留,因其是“三无”涉罪未成年人,徐汇区人民检察院干警在对其不捕后,将其带入观护基地接受帮教,平时鼓励他参加社会公益活动,在与外界的交流与沟通中改造自己,树立自信他走出阴霾。

经过多次帮教,小徐从思想上认识到自己违法行为对自己、对家庭、对他人、对社会的危害,明确表示:“这次犯法教训深刻,一定会从中吸取教训,以后绝不再犯。”

去年8月,小徐在菜市场看到了一女子脸色苍白,表情痛苦地坐在楼梯台阶上,便和周围群众上前帮助该女子,为她买了矿泉水并拿了湿毛巾敷在她额头上,还与周围群众一起护送她去了医院。事后,当事人的家属向小徐送上一面印有“当代雷锋,热心助人”的锦旗,感谢小徐的热心帮助。最后区院综合小徐的案情和考察期间的表现,对他做出了不起诉的决定。

徐汇未检在行动

徐汇未检始终坚持“教育、感化、挽救”的帮教方针,通过“专项帮教方案+教育实践活动+人文亲情关怀”的“3+”措施,引导涉罪未成年人迷途知返,在寓教于乐中让涉罪未成年重拾生活信心,早日回归社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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